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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三一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談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十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法 官 談 虎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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