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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郭豫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七號

自訴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五O號五樓
代表人
乙○○
被告
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九號三O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郭 豫 珍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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