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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毛崑山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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