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