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壹、貳、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甲○○有多次賭博、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及違反著作權法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九月(起訴書誤載為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渠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壹所示光碟影片為如附表壹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未經各該美商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或同意,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在其位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十八弄八號住處,擅自以電腦及燒利用其事先所自行購入如附表貳、叁所示之電腦燒錄器、彩色印表機、空白光牒片等工具,拷貝重製如附表壹所示屬各該美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片,侵害如附表壹所示各該美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而欲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起出甲○○所有如附表貳所示供重製上述影音光牒片用之燒錄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影印紙二百張、裁紙機一台、封面紙一百八十張、附表叁所示預備供重製用之空白光碟一百十二片、及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三百三十六片(起訴書所載五百十二片,其中如附表肆所示之一百七十六片與本案無關)。
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認定犯罪實事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以搶案之電腦燒錄機拷具如附表壹所示之各該影片,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用這些燒錄機電腦燒錄機來拷貝,並沒有要賣,只是要做研究,伊不曉得這些東西是犯法的云云。
㈡經查:
⒈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指訴歷歷,並有其代理人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各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授權書、認證書、印鑑證明書、刑事委任狀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
⒉其次,被告甲○○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十八弄八號之住處,確於前開時間為警查獲如附表壹所示之光碟三百三十六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燒錄機、彩色印表機、影印紙、裁紙機、封面紙,及如附表叁所示之空白光碟片一一二片,亦有各該物品扣案可稽。被告且自承附表壹、貳、叁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以及附表壹之光碟三百三十六片係伊自行燒錄。
⒊如上所述,附表壹所示之各該影片既為各該告訴人美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而被告又迄未能證明業經獲得許可重製之授權或同意,乃渠竟私自重製,顯難謂無違法之認識。又其所重製如附表壹之光牒,其數量多達三百三十六片,殊非自我研究所必要,其有供己銷售之意圖,亦屬至明。從而被告所辯:不知犯法,只供研究,非供販賣云云,無乃卸責之詞,自不可採。
⒋綜上事證,本件被告甲○○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之犯行,已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㈡如附表壹所示之各該盜拷光牒,其數量自二十餘片以至八十餘片不等,而據被告於警訊中所言,其所用以供重製影片之燒錄機係五片裝,亦即每次最多只能燒錄五片,是欲重製如附表壹所示數量之各該影片,被告勢必屢屢反覆為之,始得完成。然則,被告反覆所為之多次重製行為,其時間至為密接,手段亦屬相同,自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未依連續犯規定起訴被告,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㈣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暨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㈤關於扣案物之沒收
⒈如附表壹所示之各該影片光牒,依被告所言,既係經其擅自重製而來,即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⒉如附表貳所示之燒錄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影印紙二百張、裁紙機一台、封面紙一百八十張等,被告既稱係伊購入供私自重製附表壹所示各該告訴人美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各該影片之用,即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⒊如附表參所示之空白光牒片,為被告所自行購入,亦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觀其購入之目的,不外係擬供重製影片之用,自屬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同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諭知沒收。
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㈡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經重製之影片名稱│數 量│被害人公司名稱 │ ├──┼────────┼────┼──────────────┤ │ 一 │怪獸電力公司 │二十二片│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哈利波特 │二十六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三 │各懷鬼胎 │三十二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四 │瞞天過海 │三十四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五 │衝出封鎖線 │三十二片│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縱情四海 │四十片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魔戒首部曲 │六十六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香草天空 │八十四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貳 ┌──┬─────────┬─────┐ │編號│供重製用之物品名稱│數 量│ ├──┼─────────┼─────┤ │ 一 │燒錄機 │一 台│ ├──┼─────────┼─────┤ │ 二 │彩色印表機 │一 台│ ├──┼─────────┼─────┤ │ 三 │裁紙機 │一 台│ ├──┼─────────┼─────┤ │ 四 │影印紙 │二○○ 張│ ├──┼─────────┼─────┤ │ 五 │封面紙 │一八○ 張│ └──┴─────────┴─────┘ 附表參 ┌──┬──────────┬────┐ │編號│預備供重製用物品名稱│數 量│ ├──┼──────────┼────┤ │ 一 │空白光牒片 │一一二片│ └──┴──────────┴────┘ 附表肆 ┌──┬────────┬────┐ │編號│經重製之影片名稱│數 量│ ├──┼────────┼────┤ │ 一 │史前大章角 │二十四片│ ├──┼────────┼────┤ │ 二 │天才騙子 │三十八片│ ├──┼────────┼────┤ │ 三 │失戀大不同 │二十八片│ ├──┼────────┼────┤ │ 四 │美國情緣 │二十四片│ ├──┼────────┼────┤ │ 五 │救世主 │三十六片│ ├──┼────────┼────┤ │ 六 │二○○二VCD │二十六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