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白光華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周建宏」所 持有丁○○機車駕駛執照,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原係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 三月間遺失),竟與「周建宏」共同基於變造他人汽車駕照之犯意聯絡,於九十 年六月十日,將自己相片交付「周建宏」,由「周建宏」將上開駕照內之照片, 以換貼被告之照片之方式變造丁○○駕照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丁○○及汽車監理 機關對於汽車駕照管理之正確性。被告隨即於同日周某變造完成後,收受該枚本 屬贓物之變造駕照,供己使用。嗣被告又明知「周建宏」所持有,署名「鐘義雄 」之Washington Mutual Bank,F.A信用卡係偽造,復與「周建宏」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如購得物品,被告抽取新臺 幣﹙下同﹚三百元,另「周建宏」所稱之「公司」抽取二百元,二人遂於同日﹙ 九十年六月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共至臺北縣蘆洲市○○路一五七號「媚力坊 美容美髮材料行」,由「周建宏」持前開偽造之「鐘義雄」信用卡交該材料行負 責人乙○○,欲購買價值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元之SKⅡ化妝品,後「周建宏」復 於二聯式消費簽帳單上偽簽「鐘義雄」署名,做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交還 於乙○○,使不知情之乙○○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及周建宏確係該信用卡之合 法持卡人,而交付上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媚力坊美容美髮材料行」及該信用 卡發卡銀行。嗣完成消費後,因乙○○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確認,發現該信用 卡係偽造,旋報警處理。「周建宏」發現即趁隙逃逸,被告則為警於現場逮獲, 並在被告身上起出變造之丁○○駕照及偽造彭俊霖、丁○○信用卡二張。因認被 告涉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 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死亡,此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丙○森速九一相字第一三七八號函附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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