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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蔡贊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讚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蔡贊賢」之記載,顯係「蔡讚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蔡讚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朱 耀 平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