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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趙義德張江澤絲鈺雲

  • 當事人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杰岳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被   告  杰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趙義德 法官 張江澤 法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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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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