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趙義德、張江澤、絲鈺雲
- 當事人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杰岳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被 告 杰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趙義德 法官 張江澤 法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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