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 原告
- 丁○○○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 原告
- 乙○○ 住臺北
- 原告
- 王澄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瑩雪律師
- 被告
- 丙○○ 住臺北
右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建築法案件,查其犯罪事實所侵害者,為國家有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建築管理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之私權,原告等既非因被告犯違反建築法之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即非合法;至原告雖主張被告違反建築法部分,另牽連犯有毀損、竊占等罪,惟被告此所涉毀損、竊占部分,前已經檢察官於起訴書敘明罪嫌不足,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況被告被訴違反建築法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分別諭知免訴、無罪在案,亦難謂與之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綜上所述,原告等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