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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侯志融蕭一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
翔展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甲○○ 住臺北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水 銓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蕭 一 弘

 書記官 謝 明 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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