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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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