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丙○○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丁○○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