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甲○○、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