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 被 告 甲○○
- 被 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 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甲○○、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