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0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