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胡堅勤
- 被告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第四 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壹佰陸拾肆片、投錢筒壹個、新台幣柒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內灌製之歌曲,皆為詞曲著作權人 授權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點子公司)或如附 表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以下簡稱滾石公 司等十三家公司)所錄製發行之歌曲,而係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新點子公司或滾 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廣告大樂門2」音樂光碟片之封 面設計,並係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新點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圖形著作,且明知如 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均係由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 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基於以意圖散佈而持有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晚 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與五權一路口,將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五片,陳列於其所擺設之攤位上,並以一片一百 元、三片二百元、五片三百元、七片四百元之代價,販賣而散布予不特定之顧客 ,而侵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 二日晚上十一時許,又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犯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前揭綽號「阿華」之成年女子,在 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一七號前,將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一 百五十九片,陳列於其所擺設之攤位上,並於攤位上擺放投錢筒,以供顧客自行 選取音樂光碟片,自行將應付價款投入投錢筒,戊○○則依前揭綽號「阿華」之 成年女子之指示,不定時走至攤位,更換攤位上所放之投錢筒,藉以逃避員警之 查緝,共同以不詳之代價,販賣而散布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侵害如附表編號 二至三十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經警先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晚上十 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與五權一路口查獲,扣得戊 ○○所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五片;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一七號查獲,扣得「阿華」所有附表編 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九片,及供販賣盜版光碟片所用之 投錢筒一個及販賣所得現金七百元。 二、案經新點子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及滾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訴由台 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先後二次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上 開犯行,辯稱: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正於道路上行走,即為員警所逮捕,不 知扣案之五片音樂光碟片,係何人所有;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僅係受一 綽號「阿華」之女子所託,代將投錢筒取至騎樓云云。經查:(一)如附表所示 之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新點子公司及滾石公司等十 三家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業據告訴代理人丁○○、 甲○○於警訊中指訴甚詳,並有「廣告大樂門」封面影本一紙、被侵害錄音著作 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份在卷可按,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扣案足稽。(二) 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為員警乙○○查獲以前,正在收拾 於前揭處所擺設之攤位,及整理攤位上之音樂光碟片,於員警乙○○走近前,並 曾將置放音樂光碟片之盒子抬起,嗣見員警乙○○走近後,始將置放音樂光碟片 之盒子放下,業據證人即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查獲被告之員警乙○○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足見於前揭處所設置之攤位,應為被告所擺設。再觀諸員 警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在現場所拍攝之照片,於被告所擺攤位之後方,並置有一 載有「1片100 3片200 5片300 7片400」等文字之價目表, 顯在表示擬以一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五片三百元及七片四百元之代價,販賣 予不特定顧客,可見被告於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陳列於該攤位之 時,已有販賣而散布予不特定顧客之意圖。(三)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十三時許,為員警丙○○查獲以前,曾走至前揭處所擺放之攤位,將一投錢筒 置於該攤位之上,再將該攤位上原先置放之投錢筒取走,業據證人即於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查獲被告之員警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無訛;又觀之扣 案之投錢筒上,載有「自助式 老闆不在 自己投錢 自己選自己包 自備零錢 」等文字,可知前揭擺位,原係擬以於攤位上置放音樂光碟片及投錢筒,由顧客 自行選取音樂光碟片,自行將應付價款投入投錢筒之方式,販賣而散布音樂光碟 片予不特定之顧客。被告明知前揭綽號「阿華」之女子意圖販賣而於前揭攤位上 陳列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三十三之音樂光碟片,猶依前揭綽號「阿華」之女子之 指示,走至前揭攤位,取走該攤位上所放,供不特定顧客,自行投入購買音樂光 碟片之代價之投錢筒,對於前揭綽號「阿華」之女子,意圖販賣而散布,而在前 揭攤位上陳列音樂光碟片之行為,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於證人許建 興、張家榕雖到庭證稱被告當時係在現場販賣成衣云云,惟查,被告縱使在現場 販賣成衣,亦非不得與「阿華」有犯意之聯絡,而與「阿華」共同非法販賣盜版 光碟片,且現場查獲警員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並未看到被告在 販賣成衣,是被告是否如證人許建興、張家榕所述,確係在現場販賣成衣尚非無 疑,自不得僅以證人許建興及張家榕所述,即認被告並無共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 片之犯行。綜上所陳,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之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之 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持有罪 。另其關於九十一年貳月二十二日之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 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名之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付罪。惟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先後意圖散佈而陳列、持有以及意圖營利 而交付上開盜版音樂光碟片,其低度之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之行為,應為高度 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前揭綽號「阿華」之成年女 子間,就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意圖營利而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行,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通十分別柒害如附表所 示公司之著作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先後二次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 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數量、犯 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百六十四片,其中五片為被 告所有,其餘一百五十九片為共犯「阿華」所有,投錢筒一個為共犯「阿華」所 有,均係供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又現金新台幣七佰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六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號 │ 盜版CD名稱 │ 數量 │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 ├───┼────────┼───┼────────┼────────┤ │ 一 │廣告大樂門2 │ 五 │SWEET LIKE CHO-│新點子音樂有限公│ │ │ │ │COLATE │司 │ │ │ │ │ │ │ │ │ │ │WE WILL ROCK YOU│ │ ├───┼────────┼───┼────────┼────────┤ │ 二 │梁靜茹 │ 二 │ 我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三 │吐司男之吻Ⅱ │ 十三 │ 一個人 │同右 │ ├───┼────────┼───┼────────┼────────┤ │ 四 │李威&林佑威 │ 三 │ 貓 │同右 │ ├───┼────────┼───┼────────┼────────┤ │ 五 │陳昇 │ 四 │ 五十米深藍 │同右 │ ├───┼────────┼───┼────────┼────────┤ │ 六 │辛曉琪 │ 三 │ 永遠 │同右 │ ├───┼────────┼───┼────────┼────────┤ │ 七 │孔令奇 │ 五 │ 妹妹 │同右 │ ├───┼────────┼───┼────────┼────────┤ │ 八 │周華健 │ 二 │ 忘憂草 │同右 │ ├───┼────────┼───┼────────┼────────┤ │ 九 │王力宏 │ 二 │ 唯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庾澄慶 │ 十 │ 命中註定 │同右 │ ├───┼────────┼───┼────────┼────────┤ │ 十一 │張信哲 │ 四 │ 我好想 │同右 │ ├───┼────────┼───┼────────┼────────┤ │ 十二 │張清芳 │ 三 │ 真愛尺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十三 │薰衣草原聲帶 │ 八 │ 花香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十四 │早安少女組 │ 三 │ 夏日雷鬼彩虹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真精選 │ │ │司 │ ├───┼────────┼───┼────────┼────────┤ │ 十五 │周杰倫 │ 八 │ 愛在西元前 │同右 │ ├───┼────────┼───┼────────┼────────┤ │ 十六 │康康 │ 四 │ 圓夢 │同右 │ ├───┼────────┼───┼────────┼────────┤ │ 十七 │彭佳慧 │ 三 │ 情歌手 │同右 │ ├───┼────────┼───┼────────┼────────┤ │ 十八 │蘇永康 │ 五 │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十九 │陳奕迅 │ 二 │ 阿士匹靈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 │許慧欣 │ 二 │ 快樂為主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一│張學友 │ 八 │ 天氣這麼熱 │同右 │ ├───┼────────┼───┼────────┼────────┤ │二十二│成龍 │ 十一 │ 真的用了心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三│SHE │ 二 │ 幸福留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四│動力火車 │ 三 │HAPPY POWER │同右 │ ├───┼────────┼───┼────────┼────────┤ │二十五│陳曉東 │ 二 │ 自由港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六│本多RURU │ 八 │ 第幾次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二十七│宇多田 │ 三 │ 最後距離 │同右 │ ├───┼────────┼───┼────────┼────────┤ │二十八│2002全球新春流行│ 二 │ 我喜歡你快樂 │同右 │ │ │榜 │ │ │ │ ├───┼────────┼───┼────────┼────────┤ │二十九│張惠妹 │ 三 │ 真實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三十 │孫燕姿 │ 五 │ 沒時間 │同右 │ ├───┼────────┼───┼────────┼────────┤ │三十一│蕭亞軒 │二十四│ 問自己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三十二│伍佰 │ 一 │ 蛇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三十三│BAD │ 一 │ 失去聯絡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共計一百六十四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