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戴嘉清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 五九○號)後,本院三重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明知「痴心絕對」歌曲為告訴人乙○○○娛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亦明知年籍 姓名不詳綽號「阿隆」之友人所持有之音樂光碟片,係未經告訴人乙○○○公司 同意而擅自重製上開歌曲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意,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初某日起,在臺北縣泰山鄉○○街市場內擺設攤位,連續向前來 其攤位兜售之「阿隆」以每片新臺幣 (下同) 二十五元之價格購入上開盜版音樂 光碟片並陳列在攤位上,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嗣 至同年十月二十日十一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共計五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 著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乙○○○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戴 嘉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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