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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徐玉玲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