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