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五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三四號),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移送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請併案審理(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0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0六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0八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乙○○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一年 間至八十三年間先後利用擔任億晨工程行(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五十八之二 號三樓)、進冠工程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冬山鄉○○村○○路四十一號)、昇 謚企業社(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二四號五樓)之工頭之機會,明知如 附表所示之人均未受僱於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或商號,亦未領得工資,竟連續在上 址公司內或臺北縣某處,製作如附表所示之人請領工資之業務上作成工資表,並 交付予上開公司及商號而行使之,由上開公司及商號於如附表所示之申報年份, 將不實之薪資支出金額列為營業成本,向如附表所示之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而以上開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商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虛報所得 金額及逃漏稅金額詳如附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右揭事實,有(一)被告乙○○之自白、(二)進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長庚 、億晨工程行負責人賴美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三)僱工工資表、(四)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區國稅三第00000000號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區國稅三第00000000號、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五日北區國稅三第八九一0二九八四號函件、(五)告訴人甲○○之指述等可證 。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 、對於國家財政所生之損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前因通緝到案羈押期間( 嗣經本院改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因「低血壓性休克」經臺灣臺北看守所戒送 醫院急診後住院治療,嗣庭訊時身體狀況仍屬不佳,尚待就醫治療等一切情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 公布施行,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依修正後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得易科罰金之範圍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擴大為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 件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 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被虛報│納稅義務人│虛報年度│虛報所得額│逃漏營業稅 │申報年份│ │所得人│ │ │(新台幣)│(新台幣) │及稽徵所│ ├───┼─────┼────┼─────┼──────┼────┤ │吳光 │億晨工程行│八十一年│一百六十萬│三十六萬七千│八十二間│ ├───┤ │度 │元 │七百八十九元│、 │ │葉國年│ │ │ │ │財政部臺│ ├───┤ │ │ │ │灣省北區│ │周郭根│ │ │ │ │國稅局臺│ │養 │ │ │ │ │北縣分局│ ├───┤ │ │ │ │ │ │陳忠義│ │ │ │ │ │ ├───┤ │ │ │ │ │ │盧萬生│ │ │ │ │ │ ├───┤ │ │ │ │ │ │劉明奎│ │ │ │ │ │ ├───┤ │ │ │ │ │ │李煌霖│ │ │ │ │ │ ├───┤ │ │ │ │ │ │盧火成│ │ │ │ │ │ ├───┼─────┼────┼─────┼──────┼────┤ │許文雄│昇謚企業社│八十二年│九百四十萬│二百萬零四百│八十三年│ ├───┤ │度 │元 │五十二元 │間、 │ │王張明│ │ │ │ │財政部臺│ ├───┤ │ │ │ │灣省北區│ │顏俊民│ │ │ │ │國稅局臺│ ├───┤ │ │ │ │北縣分局│ │陳阿雄│ │ │ │ │ │ ├───┤ │ │ │ │ │ │曾文裕│ │ │ │ │ │ ├───┤ │ │ │ │ │ │林宜淋│ │ │ │ │ │ ├───┤ │ │ │ │ │ │陳文進│ │ │ │ │ │ ├───┤ │ │ │ │ │ │葉雄正│ │ │ │ │ │ ├───┤ │ │ │ │ │ │謝再發│ │ │ │ │ │ ├───┤ │ │ │ │ │ │王進益│ │ │ │ │ │ ├───┤ │ │ │ │ │ │翁朴祥│ │ │ │ │ │ ├───┤ │ │ │ │ │ │徐國華│ │ │ │ │ │ ├───┤ │ │ │ │ │ │鍾昇 │ │ │ │ │ │ ├───┤ │ │ │ │ │ │葉國年│ │ │ │ │ │ ├───┤ │ │ │ │ │ │林天來│ │ │ │ │ │ ├───┤ │ │ │ │ │ │戴呂秀│ │ │ │ │ │ │敏 │ │ │ │ │ │ ├───┤ │ │ │ │ │ │張國文│ │ │ │ │ │ ├───┤ │ │ │ │ │ │張福堂│ │ │ │ │ │ ├───┤ │ │ │ │ │ │白伸吉│ │ │ │ │ │ ├───┤ │ │ │ │ │ │張良仁│ │ │ │ │ │ ├───┤│ │ │ │ │ │陳文鋒│ │ │ │ │ │ ├───┤ │ │ │ │ │ │曹素如│ │ │ │ │ │ ├───┼─────┼────┼─────┼──────┼────┤ │林隆福│同右 │八十三年│六百二十萬│一百五十五萬│八十四年│ ├───┤ │度 │元 │元 │間、 │ │許江河│ │ │ │ │財政部臺│ ├───┤ │ │ │ │灣省北區│ │施進謀│ │ │ │ │國稅局臺│ ├───┤ │ │ │ │北縣分局│ │翁朴祥│ │ │ │ │ │ ├───┤ │ │ │ │ │ │金貴榮│ │ │ ││ │├───┤ │ │ │ │ │ │曾振共│ │ │ │ │ │ ├───┤ │ │ │ │ │ │黃秋益│ │ │ │ │ │ ├───┤ │ │ │ │ │ │林黃金│ │ │ │ │ │ │寶 │ │ │ │ │ │ ├───┤ │ │ │ │ │ │顏天賜│ │ │ │ │ │ ├───┤ │ │ │ │ │ │廖文王│ │ │ │ │ │ ├───┤ │ │ │ │ │ │林枝裕│ │ │ │ │ │ ├───┤ │ │ │ │ │ │黃金玉│ │ │ │ │ │ ├───┤ │ │ │ │ │ │游兩村│ │ │ │ │ │ ├───┤ │ │ │ │ │ │藍林菊│ │ │ │ │ │ ├───┤ │ │ │ │ │ │王藍素│ │ │ │ │ │ │玲 │ │ │ │ │ │ ├───┤ │ │ │ │ │ │杜萬發│ │ │ │ │ │ ├───┤ │ │ │ │ │ │邱文和│ │ │ │ │ │ ├───┤ │ │ │ │ │ │林宜淋│ │ │ │ │ │ ├───┤ │ │ │ │ │ │賴錦清│ │ │ │ │ │ ├───┤ │ │ │ │ │ │王津 │ │ │ │ │ │ ├───┤ │ │ │ │ │ │翁進隆│ │ │ │ │ │ ├───┤ │ │ │ │ │ │謝文賢│ │ │ │ │ │ ├───┤ │ │ │ │ │ │黃書富│ │ │ │ │ │ ├───┤ │ │ │ │ │ │溫金聰│ │ │ │ │ │ ├───┤ │ │ │ │ │ │古聖福│ │ │ │ │ │ ├───┤ │ │ │ │ │ │顏俊民│ │ │ │ │ │ ├───┤ │ │ │ │ │ │曾羅慶│ │ │ │ │ │ ├───┤ │ │ │ │ │ │鄭先固│ │ │ │ │ │ ├───┤ │ │ │ │ │ │董永昌│ │ │ │ │ │ ├───┤ │ │ │ │ │ │蔡萬生│ │ │ │ │ │ ├───┤ │ │ │ │ │ │魏萬定│ │ │ │ │ │ ├───┼─────┼────┼─────┼──────┼────┤ │甲○○│進冠工程有│八十二年│二十二萬八│三萬一千九百│八十三年│ │ │限公司 │度 │千元 │二十元 │間、 │ │ │ │ │ │ │財政部臺│ │ │ │ │ │ │灣省北區│ │ │ │ │ │ │國稅局羅│ │ │ │ │ │ │東稽徵所│ ├───┼─────┼────┼─────┼──────┼────┤ │林宜淋│同右 │八十三年│四十萬元 │五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年│ ├───┤ │度 │ │六十一元 │間、 │ │陳清全│ │ │ │ │財政部臺│ ├───┤ │ │ │ │灣省北區│ │唐天祥│ │ │ │ │國稅局羅│ ├───┤ │ │ │ │東稽徵所│ │杜嘉發│ │ │ │ │ │ ├───┤ │ │ │ │ │ │曾振共│ │ │ │ │ │ ├───┤ │ │ │ │ │ │陳火顏│ │ │ │ │ │ ├───┤ │ │ │ │ │ │黃俊雄│ │ │ │ │ │ ├───┤ │ │ │ │ │ │蔡輝煌│ │ │ │ │ │ ├───┤ │ │ │ │ │ │曾羅慶│ │ │ │ │ │ ├───┤ │ │ │ │ │ │黃秋益│ │ │ │ │ │ ├───┤ │ │ │ │ │ │邱文和│ │ │ │ │ │ ├───┤ │ │ │ │ │ │蔡明杉│ │ │ │ │ │ ├───┤ │ │ │ │ │ │鄭先固│ │ │ │ │ │ ├───┤ │ │ │ │ │ │黃書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