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