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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志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 甲○○
受刑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強盜罪、竊盜罪及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一年、五年四月及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陳志揚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