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甲○○
- 受刑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強盜罪、竊盜罪及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一年、五年四月及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