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
- 自訴人
-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匯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己○○
- 被告
- 統碩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京皇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右列被告因商標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自訴狀載被告等違反商標法部分,被告等其餘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不得販賣以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標為相同使用商品之規定部分,另裁定駁回自訴)。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又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準用公訴程序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三百四十三條及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碩有限公司、京皇科技有限公司,均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被告等公司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被告等公司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