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劉彥汶律師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酉○○ 未○○ 丙○○ 己○○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子○○○女 辰○○ 巳○○ 庚○○○ 寅○○ 乙○○ 丁○○ 右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申○○○女 午○○ 甲○○ 右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未○○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辰○○、己○○、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叄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砂鍋肆個沒收。 己○○被訴交付賄賂部分無罪。 申○○○、午○○、酉○○、丙○○、子○○○、巳○○、寅○○、乙○○、丁○○ 、甲○○均無罪。 事 實 一、戊○○為參與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之臺北縣中和市漳和區仁和里里長之競選( 嗣已當選),竟與卯○○(檢察官另案偵查,按係同時競選臺北縣中和市市民代 表壬○○之妻)基於相互間共同犯意之聯絡,並均基於概括之犯意,由卯○○提 供市價每個約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砂鍋作為賄賂物品,戊○○先自行於九十 一年四月初先後至臺北縣中和市○○里○○路五七一巷二弄四號辰○○住處及同 市○○里○○路六三七巷十號之三己○○住處,向有投票權之辰○○、己○○, 表明拜託投票支持其當選,並同時交付每人砂鍋各一個,辰○○、己○○二人即 予收受,而為允約屆時投票支持。戊○○、卯○○二人復於九十一年四月中旬某 日,聯袂在臺北縣中和市○○里○○路四六九巷附近,由之前曾久住於該巷址附 近,亦出於相互共同犯意聯絡之未○○出面引介,三人即共同連續向該巷址附近 之有投票權之十餘名不詳里民,表明拜託投票支持戊○○及壬○○當選,並同時 交付每人上開砂鍋各一個,上開不詳十餘名有投票權之里民即行收受,而為允約 屆時投票支持。 二、卯○○則於九十一年四月底某日,自行至臺北縣中和市○○里○○路六三七巷四 四弄七之一號庚○○○住處,向有投票權之庚○○○拜託投票支持壬○○、戊○ ○當選,並同時交付砂鍋二個,庚○○○即予收受,而為允約屆時投票支持。 三、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下稱臺北縣調查站)循線 據報聲請本院核發搜索票後,前往辰○○、己○○、庚○○○等人上開住處執行 搜索,並分別扣得辰○○、己○○所收受之賄賂砂鍋各一個,庚○○○所收受之 賄賂砂鍋二個,而戊○○、未○○、辰○○、己○○、庚○○○於偵查中均自白 前揭犯罪。 四、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未○○固自承有上開分送砂鍋之事實,訊據被告辰○○、庚○ ○○亦自承有收受上開砂鍋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上開砂鍋係九 十一年三月下旬時所分送,係用以慶祝母親節之禮物,發送時亦未表明拜票,而 被告戊○○係於九十一年四月下旬後才開始拜票,二者並無關連,並非賄賂等語 ,另訊據被告己○○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扣案之砂鍋一個,並非被告戊○ ○所贈送,而係其自行在市場購買等語。經查上開事實,已據被告未○○於臺北 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及檢察官偵查時所自白在案,被告未○○嗣於本院雖否認有拜 託投票行賄之舉,然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未○○於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時 之錄影帶結果,被告未○○確有自白稱「拿海產時在巷口遇到被告戊○○及卯○ ○兩人,之後我們三人有去拜票,我並且有跟里民說拜託拜託他們要選里長及代 表」等語,並經調查員逐字覆頌如調查筆錄所載之被告未○○所述拜票情形予被 告未○○聽聞後,被告未○○並點頭稱是,有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訊問筆錄在 卷可憑,而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未○○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筆錄之錄音帶 結果「檢察官問有無帶戊○○、卯○○去拜票?在何時?被告未○○答稱我去我 朋友拿海產時碰到,檢察官再問何時,被告未○○原答稱不知道,後稱大約在四 月份,檢察官問大約拜了幾戶?送了幾個土鍋?被告未○○答大約一、二十戶, 但有些人不在,送了十幾個出去。檢察官再問去拜票嗎?被告未○○答稱他們二 人(指被告戊○○、卯○○)有說拜託拜託。」(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訊問筆錄),足認被告戊○○、卯○○、未○○確有共同交付砂鍋賄選之事實甚 明,被告未○○事後翻稱分送土鍋時,伊僅係稱慶祝母親節快樂云云,復又辯稱 當時僅其一人說拜託、拜託,但係開玩笑之舉,被告戊○○、卯○○並未說拜託 云云,且附和被告戊○○所稱係九十一年三月份時分送分鍋,與其九十一年四月 份才前往拜票,二者並無關連云云,顯均係諉卸迴護之詞,均不足採。 二、另查被告辰○○於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所自白之「被告戊○○於致送砂鍋時, 曾向其表示妳家的二票一定要投給我,另外因為和壬○○搭配參選,因此在市民 代表的投票上,要投給壬○○」等語,雖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辰○○在臺北 縣調查站調查筆錄之錄影帶結果,因錄影帶內容無法聽聞被告詳細講話情形,而 僅得聽聞調查員稱希望選舉時投給他?被告辰○○僅點頭未答話,並無法聽聞上 開調查筆錄被告辰○○自白內容,但當時製作筆錄之調查員桂正宏確有當場朗誦 上開調查筆錄大要後交被告辰○○簽名,有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可 按,並經證人桂正宏到庭證述在案,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辰○○於檢察官 偵查中訊問筆錄之錄音帶結果「檢察官問送砂鍋給你們是要支持誰?被告粉答送 給我們一個,投給他們,檢察官再問是不是壬○○與戊○○,被告粉答稱對。」 (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則依上情節,足認被告辰○○主觀 上顯有允受賄賂而約為投票與被告戊○○、壬○○之認識及犯意甚明,則被告辰 ○○上開調查筆錄內容應屬實在可採,而被告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檢察官 偵訊時亦自承扣案砂鍋係被告戊○○於大約一、二十天前拿到我家的等語,顯確 係九十一年四月初所收受扣案砂鍋甚明,被告辰○○事後於本院翻稱扣案土鍋係 卯○○於九十一年三月送來,被告戊○○係九十一年四月底始前來拜票,二者不 相關云云,顯亦係卸責迴護之詞,自不足採。 三、被告己○○確有於九十一年四月初由被告戊○○至其住處拜票時,收受扣案砂鍋 一只之事實,已據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自白不諱,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播 放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筆錄之錄音帶無訛(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 五日訊問筆錄),其嗣後翻稱扣案之砂鍋並非被告戊○○所賄贈,而於檢察官前 所為上開自白係因害怕牽連到其家人始為之云云,要屬諉卸之詞,自不足採。而 扣案被告己○○之砂鍋一個,雖係有燒煮使用之痕跡,但被告己○○既係九十一 年四月初即受賄贈,已如前述,而於同年五月三日查獲時,已歷一月,期間己○ ○加以使用亦非與常情有違,自不足以而據被告己○○有利之認定,併予指明。 四、另查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即自白「我們(指自己及卯○○)有帶土(砂) 鍋去拜訪里民,請他們支持壬○○及我,原則上一戶送一個土鍋及個人之名片, 即我與壬○○之名片」(見檢察官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訊問筆錄,附於九十一年 選他字第三九九號偵查卷影本),被告戊○○對此自白之真正亦不爭執,且經本 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筆錄之錄音帶結果:「檢察官問 何時去拜票?被告戊○○答登記之前。檢察官問大約何時去拜票?被告戊○○答 大約在四月中旬左右與卯○○一起在仁和里拜票,陸續約十來天左右。檢察官問 拜票時有無帶土鍋?被告吉答有。」(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 至為具體明確,自無誤記之可能,其事後於本院翻稱「我把時間點弄錯,我是在 三月下旬至四月五日之前拜訪里民,卯○○去送禮物是在三月時,我在檢察官訊 問時是我自己把時間弄錯,才會做上開自白。」云云,顯係空言諉卸之詞,自不 足採。 五、被告庚○○○於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自白,雖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庚○○ ○在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時之錄影帶結果,因錄影帶內容僅有畫面並無聲音, 致無法聽聞被告自白情形,但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 訊問筆錄結果:「檢察官問有無收到土鍋?被告庚○○○答有。檢察官問誰送的 ?被告庚○○○答是四月底代表妻子(指卯○○)送的,說母親節快樂,檢察官 問有沒有說要支持一下?被告庚○○○答有說六月初八叫我支持一下,我說好啦 好啦。檢察官問土鍋裡面是否有放壹張紙?被告子答沒有。檢察官問是否有叫你 支持誰?被告庚○○○答邱代表叫我支持戊○○。」(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 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庚○○○顯有允諾投票受賄之犯意及事實甚明,被告庚 ○○○事後於本院審翻稱係九十一年三月底卯○○送土鍋,但並沒有說叫其支持 誰,而是在九十一年四月底在市場遇到伊時,才叫其支持被告戊○○云云,顯係 諉卸之詞,自不足採。 六、至被告雖抗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所謂有投票權人,於本件應係指鄉鎮市公所編造公告選舉人名冊確定始 取得投票權人資格,本件被告贈送之砂鍋之時間,乃係在編造公告選舉人名冊, 自非構成有投票權人之要件云云,惟按投票行賄罪、受賄罪其立法目的在維持選 舉之公正與純潔,而選務機關編造公告選舉人名冊,不過係選務機關為遂行選舉 事務,於一定期間內界以確定有投票權人之選舉區域及人數,俾便辦理選舉事務 進行之程序,自難係用以此確定有投票權人身分資格之實質取得,是刑法上所謂 有投票權人自應採廣義之解釋,而認應包括所有預期至投票日前取得該投票權之 人而言(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否則無異謂刑法之 投票行賄罪及受賄罪,乃係以選務機關公告之特定期間內之違法行為始為成罪, 竟屬限時法,自非立法目的之所在,所辯自不足採。而系爭砂鍋,乃係辛○○( 檢察官另案起訴)於九十一年一月份尚宏企業社之丑○○所訂購,共訂購一萬個 ,每個單價四十六元,已據證人丑○○到庭結證屬實,並有扣案之出貨單、送貨 單等在卷可案,證人丑○○並稱「因為辛○○訂購之數量較多,所以才會算比較 便宜,如果只有訂一箱十八個,我們的售價為(每個)五十元,如果是零買,我 們每個的售價是五十五元」(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足見系爭 砂鍋乃係作為交付收受之相當對價之財物,顯非用以廣告文宣之物甚明。被告徒 以嗣後證人丑○○所簽立之切結書,謂該砂鍋定價為二十八元,並未違反最高法 院檢察署所定三十元查賄標準,而認非屬賄賂云云,顯係事後勾串之詞,且投票 行賄及受賄罪亦不因該財物之價值而據為是否認定成罪之標準,所辯自不足採。 此外被告戊○○、未○○、辰○○、己○○、庚○○○上開犯行,復有扣案之砂 鍋四個在案可憑,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核被告戊○○、未○○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 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行使罪。被告辰○○、己○○、庚○○○ 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 行使罪。被告戊○○與未○○及另案偵查之卯○○間,就上揭於九十一年四月中 旬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里○○路四六九巷附近之交付賄賂行為部分;及被 告戊○○與卯○○間就上揭對被告辰○○、己○○之交付賄賂行為,雖僅係由被 告戊○○出面行之,但既係由卯○○提供該物品,顯均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係共同正犯(至對被告庚○○○行賄者乃係卯○○,並非被告戊○○,被告 戊○○對此亦否認參與,且卯○○於本院亦自承砂鍋多半另由其自行發送等情, 自不得認被告戊○○對行賄庚○○○部分亦係共同正犯,併予敘明)。而被告戊 ○○、未○○先後多次交付賄賂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戊○○、未○ ○對上開交付賄賂行為,於偵查中曾為自白,已如前述,應依法減輕其刑,亦不 因其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而有異。至公訴人雖指被告戊○○行賄系爭砂鍋數 量人數計達四、五百人之多云云,然查被告戊○○於偵查中固自承壬○○拜票前 曾送來四、五百個砂鍋云云,但亦稱沒送完之砂鍋均已交其帶回,伊亦不知送出 多少個等情(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三九九號偵查卷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訊問筆 錄),而除上開所認定之犯行外,其他行賄之有投票權人究係何人,亦無其他積 極證據可供審認,自難徒憑其上開自白即謂被告戊○○有其他行賄犯行,此部分 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事實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分別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交 付收受之賄賂價值非高、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法宣告褫奪公權。扣案查獲之 被告辰○○、己○○之砂鍋各一個及被告庚○○○之砂鍋二個,均係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午○○、己○○、酉○○、丙○○於九十一年三、 四月間,臺北縣中和市仁和里內,充當樁腳,而交付上開砂鍋予里內有投票權人 之被告巳○○、寅○○、乙○○、丁○○、子○○○、甲○○及其餘四、五百人 ,另被告申○○○復收受被告午○○所交付之砂鍋一個,被告午○○復收受辛○ ○(檢察官另案起訴)所交付之電視機一台,而約為一定投票之行使,因認被告 申○○○、午○○、己○○、酉○○、丙○○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巳○○、寅○○、乙○○、丁○○、子○○ ○、甲○○均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收受賄賂罪嫌。另被告午○○、 申○○○亦涉有上開收受賄落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作為斷罪 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審法 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 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 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八一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 資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需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裡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所以認被告申○○○、午○○、己○○、酉○○、丙○○均涉有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巳○○、寅○○、乙○○ 、丁○○、子○○○、甲○○均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收受賄落罪嫌 。另被告午○○、申○○○亦涉有上開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扣案查獲之砂鍋 六個、電視機一臺、文宣品三份及上開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上 開被告均否認右揭犯行,而均辯稱交付、收受上開砂鍋時僅告稱或告知係祝賀母 親節之禮物,並未供或不知係賄選之用等語置辯。被告午○○另辯稱所收受之電 視一台,乃係辛○○為答謝平時為其處理事務,並非賄選之物等語。 四、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交付賄選罪,雖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 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但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其受賄意思者為限。最 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一)被告申○○○、午○○、甲○○無罪部分: 1、查被告午○○固有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將三箱計五十四個砂鍋送交被告申○○○ ,囑其轉交予中和市積穗國小之義工媽媽之事實,固據被告午○○、申○○○所 自承,而被告已辯稱乃係供祝賀母親節禮物之用,並非投票行賄等情,而被告甲 ○○於本院及警訊亦均陳稱「(砂鍋)是被告申○○○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或 四月初在積穗國小送給我的,因為我們二人都是在積穗國小當義工媽媽,當時交 給我時只有跟我說是送給義工媽媽母親節禮物,並沒有說到選舉的事情,也沒有 貼有任何文宣物品。」(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之訊問筆錄,及九十一年度 選他字三九九號偵查卷影本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調查筆錄),而被告申○○○於 調查筆錄亦供稱「委託時午○○是有向我表示希望能以此禮物替壬○○多拉些支 持票,惟我在轉交義工媽媽時,並未談到此點」(見同前偵查卷影本九十一年四 月三十日調查筆錄),互核相符,足見被告申○○○、甲○○於交付、收受該砂 鍋,顯無為壬○○行、受賄之意思甚明,公訴人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申○○○、甲○○有何行、受賄之約定投票意思,自不得以被告二人有交付 、收受砂鍋之事實,即謂係交付或收受賄賂而約為一定投票之犯行。至被告申○ ○○雖於上開調查筆錄稱被告午○○於委託時曾表明希望藉此得為壬○○多拉些 票等語,及於檢察官偵查我知道是要拉票等語,惟所謂「拉票」乃係藉以促動聯 絡情誼,廣為宣傳,並非約定為一定投票之行使,且參酌被告申○○○乃係以祝 賀母親節名義於其所在志願服務之國小義工媽媽間出贈砂鍋,又未告以選舉投票 之事,而積穗國小乃係位於中和圓山區,有卷附中和市行政區域圖及國小學區明 細表在卷可參,與壬○○所在之競選市民代表選區漳和區與被告申○○○住所所 在及檢察官所指之漳和區仁和里,並非位於同一選舉區,足見被告午○○囑交被 告申○○○出贈砂鍋予選舉區外之積穗國小義工媽媽等人,顯非出於行賄之意思 ,亦不得以同一批砂鍋有他人用以行賄之用,即遽憑以推定必亦係行賄之用,所 辯分送上開三箱砂箱予積穗國小義工媽媽等人乃係僅出於交誼慰勞母親節禮物等 情,應堪採信,公訴意旨認被告午○○、申○○○此部份行賄犯行及被告甲○○ 受賄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至公訴人謂被告午○○另有在中和市仁和里發送砂鍋 之行為云云,惟查被告午○○固自承有將辛○○所送交之四箱砂鍋,其中三箱轉 交予被告申○○○,已如前述,另一箱則由其自己發送等語,但被告午○○已供 稱上開一箱砂鍋,其係分送其位於中和市平河里住所附近之鄰居,及在土城、淡 水等地業務上往來之客戶,並未在中和市仁和里分送等情。另公訴意旨復認被告 午○○另有分送砂鍋一個予被告申○○○云云,但查被告申○○○除受託分送前 開三箱砂鍋外,固自承另有收受砂鍋一只,但該只砂鍋乃係被告酉○○所轉送( 詳後述),尚非被告午○○所贈送,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午○ ○有在中和市仁和里分送砂鍋之事實,公訴意旨謂被告午○○有另在中和市仁和 里出贈砂鍋行賄之犯行部分云云,自屬誤會,此部份行賄事實自屬不能證明。至 被告午○○是否涉有於中和市平河里行賄犯行,檢察官就此已另案起訴(九十一 年選偵字第九二號、第二六號,本院繫屬案號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且本案檢察官起訴本件被告午○○在中和市仁和里行賄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 ,而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與檢察官另案起訴被告午○○另在中和市平河里等 地行賄事實,不生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就被告午○○在中和市 平河里之行賄事實併予審理,而本院另案即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判決, 誤將被告午○○以係連續犯與本案為同一案件為由,而將被告午○○為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亦不得拘束本院,併予指明。 2、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午○○曾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收受辛○○所交付之電視機一 台,因認被告午○○另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之嫌云云,惟查被告午○○固自承確有收受自辛○○所贈之扣案電視一台,惟已 辯稱係辛○○為答謝其平日為其處理事務,並非賄選等情,經查辛○○當時固係 競選中和市福真里之里長候選人,但被告午○○之住所仍係在中和市平河里,並 非在中和市福真理,其對辛○○所競選之福真里里長並非有投票權人,已與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有投票權受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再參酌被告午○○乃係 辛○○之競選文宣幹部,有扣案被告午○○所撰寫之競選文宣資料在卷可按,衡 情辛○○亦無對之為交付賄賂並約定為一定投票行使之必要,自難謂被告午○○ 收受該電視,係出於投票受賄之意思而為之,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辛○○交付被告午○○上開電視係有出於為自己或其他人交付收受投票賄賂之犯 行,被告午○○此部份被訴受賄罪嫌,自屬不能證明。 3、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於九十一年四月下旬另有收受砂鍋一個之事實,因認 被告申○○○另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申○○○固自承另有收受上開砂鍋一個之事實,惟查上開砂鍋乃係被 告酉○○所轉送,已據被告申○○○、酉○○所自承,公訴意旨謂係午○○所交 付贈送云云,顯屬誤會。而依被告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於臺北縣調查站 之調查筆錄雖載為「大約本(四)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回來後,我家 樓上三樓的一位盧先生(按即被告酉○○)告訴我:「里長參選人戊○○拜託我 支持他參選,並致贈土鍋一只,寄放在他那裡」,盧先生並強調「仁和里里長換 人做做看」,當時我家門口亦有戊○○放置名片」等語,惟經本院勘驗播放上開 調查筆錄之錄影帶結果,被告申○○○固有陳稱被告酉○○將寄放之砂鍋交付給 其時有稱里長換人做做看等語,但並無陳述「被告酉○○有告稱里長參選人戊○ ○來拜託我支持他參選,並致贈土鍋一只」等語,顯係任意加添之詞句,且於調 查員偵訊過程中,被告申○○○亦曾稱伊並不認識被告戊○○,且原任里長做的 不錯,伊係支持原任里長,並已把所留置其門口之戊○○名片予以丟棄等語,均 為原調查筆錄所漏未記載,且本院再行勘驗被告申○○○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錄音 帶結果,被告申○○○亦僅供稱被告酉○○有稱換人做做看等語而已,且亦稱已 將被告戊○○之名片丟棄等情,但為檢察官訊問筆錄所漏載(見本院上開勘驗筆 錄,惟檢察官訊問筆錄內之記載之「他」應係指被告酉○○,並非筆錄所載檢察 官訊問時所稱之戊○○),是依上開供詞,被告酉○○雖有稱里長換人做做看等 語,但並未為拜託請求支持投票等語,尚難認係屬行求為一定之投票行使,被告 申○○○復於臺北縣調查站偵訊時供稱伊係支持原任里長,並不認識被告戊○○ ,且已將所留置其住處門口之名片丟棄,雖收下上開被告酉○○所轉交之砂鍋, 其主觀上顯然並無允諾投票支持受賄意思甚明,其投票受賄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 (二)被告丙○○、乙○○無罪部分: 查被告乙○○於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時固供稱扣案砂鍋一個,係被告丙○○陪 同邱太太(按即卯○○)前來拜訪時適逢其不在,而將扣案砂鍋置於其門口等情 ,惟被告乙○○亦稱「嗣後被告丙○○有打電話告知係為祝賀母親節等情,且伊 僅看到一張壬○○祝賀母親節快樂卡片,所以我以為是贈送母親節之禮物」等語 (見九十一年選偵字第二六號偵查卷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筆錄),是被告乙○ ○既未親遇被告丙○○及卯○○,雖收下留置之砂鍋,但顯無相互允約為一定投 票之意思,而依上開所供情節,顯係基於收受祝賀母親節快樂之節禮之意思而為 之,其主觀上自難認有允諾投票支持受賄意思甚明,其投票受賄犯行,尚屬不能 證明。而被告丙○○亦辯稱係在被告乙○○家門口遇到卯○○,卯○○僅係說拿 一件東西予被告乙○○作為母親節禮物等語,而與被告乙○○所供情節相若,則 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丙○○有為一定行求投票支持之行為,自 難僅以卯○○留置砂鍋於被告乙○○住處門口時其人在場,即認其有何對有投票 權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及事實可言,其交付賄賂之犯行,亦屬不能證明。 (三)被告己○○無罪部分: 經查依被告己○○於臺北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所載,被告己○○固自白於九十一 年四月上旬陪同被告戊○○至所仁和里第十鄰內住戶拜票,拜託支持其參選仁和 里里長,並每戶致送砂鍋一個等情,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被告己○○於上開調 查筆錄錄影帶結果,僅有聽聞被告己○○自白於九十一年四月上旬晚上九點有帶 土鍋陪同去拜訪選民,並應調查員要求在紙上紀錄所送土鍋的住戶門牌號碼等情 。但並無被告己○○上該調查筆錄所載之如何行求拜託支持被告戊○○參選里長 等之自白,顯係所自行添加之語句。且至錄影帶時間九點整左右訊問製作筆錄完 畢後,調查員亦僅提供筆錄命被告己○○簽名蓋章,並未告知其記載之內容。( 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訊問筆錄),則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己○○僅自白陪 同致送砂鍋,並未自白有如何行求拜票支持之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己○○對有投票權人如何有為行求賄賂之事實,則被告己○○辯稱當 時係陪同卯○○贈送慶祝母親節禮物等情,即非不足採,被告己○○此部份交付 賄賂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四)被告酉○○無罪部分: 經查酉○○固自承曾轉交扣案砂鍋一個予被告申○○○,惟辯稱上開砂鍋並非其 所收受,因當時其不在家而係一不詳之人送來其住處由其女收受,表示請轉交予 其樓下之被告申○○○,伊即依其女所稱轉交予被告申○○○,但並未談到任何 有關選舉之事情等情,雖依上開本院勘驗被告申○○○調查筆錄之錄影帶結果, 被告酉○○乃有稱里長換人做做看等語,所辯並未談到選舉之事云云,並不足採 ,但被告既未拜託請求支持投票,而僅稱里長換人做做看,尚難認係屬行求為一 定投票行使,自難認其有何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犯行可言。至被告戊○○於 偵查中供稱「我去拜訪時,里長不在沒有拿到,酉○○會向我說有人沒拿到,我 就拿給他再去送,約三、四個」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三九九號偵查卷九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而被告酉○○對此亦辯稱「伊僅係向被告戊○○ 稱有人在送砂鍋,但有人未收到,被告戊○○告稱其會向邱先生說,但伊並未代 為致送等情,是被告戊○○雖於偵查中指稱被告酉○○有代為補送砂鍋之情節, 但被告酉○○是否有對有投票權人於致贈時行求拜票支持投票之犯行,則遍查全 卷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而被告酉○○於代為致贈時究係以何名目行之,亦未 可得知?自不得以被告酉○○有代為贈送砂鍋之事實,即遽予推論被告酉○○同 時有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請求投票支持之事實,從而被告酉○○被訴行賄之犯行亦 屬不能證明。 (五)被告子○○○無罪部分: 經查被告子○○○固自承曾收受卯○○所贈送之扣案之砂鍋一個,惟已辯稱當時 卯○○僅稱係祝賀母親節快樂之禮物,並未談到選舉之事等語,核與其在臺北縣 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而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子○○○有何受賄之意思,是被告雖收下受贈砂鍋,但顯無相互允約為一定 投票之意思及事實,而依上開所供情節,顯係基於收受祝賀母親節快樂之節禮之 意思為之,其主觀上自難認有允諾投票支持受賄意思甚明,其投票受賄犯行,尚 屬不能證明。 (六)被告巳○○無罪部分: 經查依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所載,被告巳○○曾自白卯○○至其住處贈送扣案 砂鍋一個,並稱係母親節禮物,但卻將壬○○及戊○○之文宣名片同時交付等情 ,但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上開調查筆錄之錄影帶結果,因未同步錄音,僅有偵訊 畫面,並無聲音(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尚不能證明被告巳○○ 確有為上開自白。而本院經再勘驗播放被告巳○○於檢察官偵訊錄音帶結果:「 檢察官問有無收到土鍋?被告巳○○答稱是四月初卯○○拿給我,我開門時只有 看到卯○○。檢察官問她拿給妳有什麼名片?被告巳○○答有壬○○及戊○○名 片。檢察官問有無說請你們拜託支持一下?被告巳○○答沒有,這是母親節小禮 物,因為他是代表,他們時常在辦活動,說是母親節禮物,檢察官問為什麼有戊 ○○名片,被告巳○○答稱之前他是仁和里候選人,他說要請我做競選幹部。」 ,是雖被告巳○○嗣於本院翻稱扣案名片係贈送砂鍋之後,由卯○○另行分送, 並非同時交付等情,尚不足採,但依上開被告巳○○所供稱當時卯○○係稱贈送 母親節禮物始行收下,且當時卯○○並未說拜託支持一下,並供稱因壬○○係市 民代表,經常辦活動等情,再參酌依上開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所載被告巳○○ 供稱「當時我是匆忙收下土鍋,以為真的如卯○○口稱的母親節禮物,剛才貴站 詢問有無夾送母親節賀卡,為何反而夾送選舉傳單,我才清楚原來是藉送母親節 禮物名義,來討好選民、爭取選票」等語,尤見被告巳○○收受上開砂鍋時主觀 上並無受賄之意思,是本件僅足認卯○○藉贈送母親節禮形式名義行賄,其主觀 上雖有行求賄賂之犯意,但匆忙交付間,因被告巳○○未及細察,誤以為真,而 遽以收下,但尚不足以此即謂被告巳○○即有合意受賄之犯意,是被告巳○○辯 稱其當時係以為母親節禮物始予收下等情,尚堪採信,被告巳○○之受賄犯行, 尚屬不能證明。 (七)被告寅○○無罪部分: 經查被告寅○○固自承有收受扣案砂鍋一個,但辯稱當時戊○○送來時伊並不在 家,而係由其十三歲女兒收受後轉交,且其女兒係認被告戊○○為乾爹,二家素 有往來,被告戊○○所送禮物砂鍋,並非賄賂等情,並為被告戊○○自承確有認 被告寅○○之女為乾女兒無訛,而依被告寅○○於臺北縣調查站所供「因為我們 與戊○○相當熟識,平常他也經常送菜給我,所以我並沒有多想,之後沒多久我 就到怡和醫院住院一個禮拜,出院後他(指被告戊○○)太太就前來我家來看我 的病情,我當時有向他太太表示謝謝他們送來的土鍋,他則表示母親節快到了, 送給你們使用」等語,足見被告寅○○當時既未親遇贈送之被告戊○○,而兩家 又素有往來,被告寅○○顯係基於親友間往來酬謝之意思而收下系爭砂鍋,尚非 出於受賄意思而收受甚明,是被告寅○○受賄犯行亦屬不能證明。 (八)被告丁○○無罪部分: 經查依被告丁○○於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所載,當時係一不詳之人按門鈴後, 其念幼稚園大班之侄子藍浩子應聲前去開門,並叫伊出來,惟被告丁○○前來後 ,即不見該人,並留下一個扣案砂鍋及被告戊○○競選文宣名片一張等情,被告 丁○○嗣於本院雖翻稱當時砂鍋所附名片僅係被告代書名片,並非扣案之競選文 宣名片,該競選文宣名片係調查員至其住處搜索時,自其客廳電視上所取得,扣 案名片係嗣後競選開始後其所另拿取,與扣案砂鍋並無關係等語,而本院經傳喚 調查員癸○○已否認上情,並供稱扣案砂鍋由被告之姊拿來時,當場打開砂鍋其 內即有上開競選文宣名片,至被告所稱之電視機上代書名片,則係另一張所扣案 之名片等情,並有附卷扣押筆錄及扣押品目錄表在案可參。再參酌被告丁○○於 檢察官初訊時亦供稱確附有名片,但並未指摘並非競選文宣名片,所辯尚不足採 。惟本件致贈砂鍋者既屬不明,且非被告所知曉,而被告丁○○並未親遇該不詳 之人,雖將留置之砂鍋及文宣予以留用,但顯無相互允約為一定投票之意思及行 為,其主觀上自難認有允諾投票支持受賄意思甚明,其投票受賄犯行,尚屬不能 證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己○○、申○○○、午○○、酉○○、丙○○、子○○○、 巳○○、寅○○、乙○○、丁○○、甲○○被訴投票交付賄賂或收受賄賂之犯行 既均屬不能證明,此外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揆之前 開說明,依法自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一 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志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