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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萬世嘉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街五十四巷二之二號三樓
兼右代表人
甲○○ 男 四十歲(民國五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生)
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律師

        林春金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戴  嘉  清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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