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王瀅雅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甲○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甲○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