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 王永春律師 被 告 卯○○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三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卯○○、戊○○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 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中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標單、臺北縣蘆洲市公 所包商估價單、切結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上所分別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印文、鄭淑女印文各壹枚,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印 文、鄭淑女印文各貳枚,及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章各壹個均沒 收。 事 實 一、癸○○前係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民政課員,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接任主任祕書 (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兼代民政課長,綜理民政業務), 平日依規定除負責協助市長綜理市政、核對一層決行文稿外,對於市公所經辦之 公共工程採購案併需會同辦理;甲○○前係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兵役課員,自八十 七年九月三日接任祕書室課員,辦理總務業務,負責公共工程之採購發包等事宜 ,癸○○、甲○○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卯○○、戊○○(原名徐 惠祥)分別係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均為實際經營媚之蒂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務之人。緣因癸○○之妻馬素如於八十一年間因經營服飾業 與經營褲襪批發之卯○○結識,雙方逐漸熟識而互有金錢借貸往來,卯○○亦因 此結識在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任職之癸○○,卯○○為能順利承攬臺北縣蘆洲市公 所發包之工程,乃憑藉其與癸○○之交倩,而向癸○○要求多多關照其所經營之 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癸○○乃因私情而予以應允,並指示甲○○對媚之蒂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多給予幫忙。癸○○、甲○○於八十七年九月至八十八年三月 二十六日間,明知如後述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三件工程,均係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分別向其他二家公司借牌使用參與投標比價,僅徒具形式,並未實質比價, 竟與卯○○、戊○○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連續為左列行 為: ㈠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為慶祝八十七年教師節,由民政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簽陳 (並由當時課員癸○○會簽)依編列之經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禮 品贈送轄內一千四百六十三名教師,經市長黃劍輝於同年九月十四日批示依相關 規定辦理,嗣經市長核定該工程底價為二百六十萬元。癸○○、甲○○明知依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臺北縣政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方式,其「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在購置財物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未達二千五百萬元者,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其公告方式為「⒈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一日以上、⒉張貼公告欄公告五日以上、⒊通知本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 《掛號郵寄》」,詎癸○○、甲○○未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逕以公告比價方式 辦理(其公告方式為:⒈張貼公告欄公告五百以上、⒉通知本地有關公會轉知會 員參加《掛號郵寄》)(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三十二 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程序辦理,其主管人員均應受行政處分,附此敘明),甲○ ○並於本案公告期滿日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下班前,始將本件採購 案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前至臺北縣蘆洲市 公所領取圖說及應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參與競標之函文(即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 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縣蘆祕字第八七一二一六四九號函),交付祕書室以平信郵 寄,致使其他廠商無從得知以參與投標,而由事先透過癸○○、甲○○已知悉本 件採購案之卯○○、戊○○以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向無承包 意圖之盈勵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子○○)及尚好百貨行(負責人:寅○○) 借牌使用參與投標比價,使本件採購案符合形式上之公開比價程序,而於八十七 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會議室進行開標,由不知情之 市長黃劍輝主持開標,不知情之主計室主任丙○○監標,進行虛偽比價程序(媚 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二百四十七萬五千元、尚好百貨行之投標金 額:二百五十五萬元、盈勵興業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二百五十二萬元),而由 市長黃劍輝主持比價結果為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在核定底價(底價:二百 六十萬元)以下最低價即二百四十七萬五千元得標,並由甲○○製作實質並未比 價之內容不實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比價紀錄表」公文書,並將該不實內容之比 價紀錄表交付於現場不知情之主持人、監標等人員簽名,再交由相關承辦人員附 卷辦理簽約等後續事宜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對於公共工程 發包程序之正確性及不知詳情之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尚好百貨行。 ㈡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為辦理該市八十八年度重陽節敬老活動,由民政課於八十七年 九月二十八日簽請總務採辦市內六十五歲以上市民共五千五百五十六人,每人每 件一千元以上紀念品,並會主任祕書癸○○,後由市長黃劍輝核定。癸○○並於 本件辦理公開招標公告前知會卯○○,而卯○○、戊○○為能順利承攬本件工程 ,即向無承包意圖之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借牌使用參與投標比 價,另未經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淑女,嗣更名為丑○○)之同意 或授權,偽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比價,並偽造詠情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與鄭淑女之印章,接續蓋用於本件採購案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商估價單 (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文各一枚)、標單(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鄭淑女之印文各一枚)、切結書(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文各 一枚)、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文各一枚)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文各二枚)等投標文 件上,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以向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及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癸○○、甲○○明知 參與投標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鉅谷企業有限公司係卯○○、戊○○借牌使 用參與形式比價,竟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會 議室進行開標,由癸○○主持開標,不知情之主計佐理員李月鈴監標,進行虛偽 比價程序(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四百六十七萬八千八百元、詠 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四百八十一萬八千零五十元、鉅谷企業有限公 司之投標金額:四百七十九萬零二百元),癸○○虛偽主持比價結果為媚之蒂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以在核定底價(前由癸○○核定之底價為四百九十萬元)以下最 低價即四百六十七萬八千八百元得標,並由不知情之陳志盛製作實質並未比價之 內容不實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比價紀錄表」公文書,並將該不實內容之比價紀 錄表交付於現場主持人、不知情之監標等人員簽名,再交由相關承辦人員附卷辦 理簽約等後續事宜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對於公共工程發包 程序之正確性及不知詳情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鉅谷企業有限公司。 ㈢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為慶祝八十八年兒童節,由民政課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簽預算 一百九十萬元採購禮品贈與轄內國小學童,文會主計室主任簽註「依據投標規範 規定公告比價辦理」,並會簽癸○○、甲○○後,經市長批示如主計擬。癸○○ 、甲○○為協助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能順利得標,由甲○○於八十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簽請本件採購案改依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經癸○○批示如擬,並由戊○ ○提供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給甲○○, 作為郵寄邀商比價之廠商,惟甲○○並未將該邀請廠商比價之公文(即臺北縣蘆 洲市公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縣蘆祕字第八八一0六二0五號函)寄出,而 係由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自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發文小姐處取回。再由 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向無承包意圖之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 ○)及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庚○○○)借牌使用參與投標比 價,而癸○○、甲○○明知參與投標之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明德辦公室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係卯○○、戊○○借牌使用參與形式比價,竟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六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會議室進行開標,由不知情之市長黃劍輝 主持開標,不知情之主計室主任丙○○監標,進行虛偽比價程序(媚之蒂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一百八十八萬六千四百十元、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標金額:一百九十八萬九千九百六十元、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 金額:一百九十六萬三千五百九十元),而由市長黃劍輝主持比價結果為媚之蒂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在核定底價(前由癸○○核定之底價為:一百八十九萬元) 以下最低價即一百八十八萬六千四百十元得標,並由不知情之陳志盛製作實質並 未比價之內容不實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比價紀錄表」公文書,並將該不實內容 之比價紀錄表交付於現場不知情之主持人、監標等人員簽名,再交由相關承辦人 員附卷辦理簽約等後續事宜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對於公共 工程發包程序之正確性及不知詳情之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明德辦公室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被告之辯護人分別以被告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受調查局之誘導訊 問,不具任意性,不得為證據。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而誘導訊問仍指訊問者對供述者暗示其所 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訊問方式,就交互詰問之實務經驗 而言,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一般是有 利於該造當事人之友性證人,因此,若行主詰問者為誘導訊問,證人頗有可能迎 合主詰問者之意思,而做非真實之供述,故而,原則上在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 詰問,惟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或無導出虛偽供述之危險時,則例外允許於行主詰問 時,為誘導詰問。反之,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 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 為誘導詰問(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 二項),是在行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誘導詰問無非係避免受詰問者為迎合詰問者 之意,而為非真實之供述。從而,在誘導訊問下,無論受訊者供述如何(是否真 實,屬證明力之問題),應可認無何非出於任意性,即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一項所指之不正之方法,則被告於調查局之供述,自均得為證據。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癸○○承認係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開始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主任祕書 兼民政課課長一職,負責協助市長作核稿的工作,及負責民政業務,如有採購案 要會同辦理,而採購案公文,其金額一萬元以下由科室主管決行,一萬元以上由 伊決行之事實;被告甲○○承認係八十七年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總務工作,並 承辦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八 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而其中毛毯採購案、兒童節禮品採購案是陳志盛代理 伊開標,其比價紀錄表是陳志盛紀錄的,而旅行箱採購案之比價紀錄表是伊紀錄 的,三個採購案的訪價都是伊做的,而八十七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之通知遲至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才交付祕書室以平信郵寄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等事實,惟 被告癸○○、甲○○均矢口否認右開犯行,被告癸○○辯稱在這採購程序中,伊 沒有與廠商有不法來往,而採購程序是採購人員在辦理,每個人各有職掌,採購 不屬於伊職掌範圍,伊不必負責等語;被告甲○○辯稱伊經辦的所有採購案件, 是經過主計人員嚴格審核,伊本於職責,有向廠商巡訪價格,每個採購案件都是 做的最好,價格最低,所有一切都在合法範圍之內等語。質之被告卯○○承認為 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確有標得前開臺北 縣蘆洲市公所之採購案之事實;被告戊○○承認為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總 經理,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而該公司參加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採購案都是伊承 辦,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是找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尚好 百貨行陪標,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是找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詠情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陪標,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是找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明 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陪標等事實,惟被告卯○○、戊○○均矢口有何偽造 文書犯行,被告卯○○辯稱伊僅負責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財務上的調度,業 務上事情都是戊○○負責等語;被告戊○○辯稱鄭淑女是伊的客戶,伊去她公司 商量事情,她請會計將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稅單給 伊,而且說伊在臺北,跑新竹太遠,要伊自己去刻印章,伊才去刻章等語。經查 : ⑴被告癸○○前係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民政課員,自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接任主任祕 書(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兼代民政課長,綜理民政業務 ),平日依規定除負責協助市長綜理市政、核對一層決行文稿外,對於市公所 經辦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併需會同辦理;甲○○前係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兵役課員 ,自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接任祕書室課員,辦理總務業務,負責公共工程之採購 發包等情,為被告癸○○、甲○○所自承,並有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七日北縣蘆政字第0九二00一四一五一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癸○○ 、甲○○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⑵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為慶祝八十七年教師節,由民政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簽 陳(並由當時課員即被告癸○○會簽)依編列之經費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禮品贈 定辦理,嗣經市長核定該工程底價為二百六十萬元。惟被告癸○○、甲○○未 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臺北縣政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變賣財物方式,其「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在購置財物金額二百五十 萬元以上未達二千五百萬元者,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其公告方式為「⒈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一日以上、⒉張貼公告欄公告五日以上、⒊通知本地有關公會 轉知會員參加《掛號郵寄》」之規定程序辦理,逕以公告比價方式辦理(其公 告方式為:⒈張貼公告欄公告五百以上、⒉通知本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 掛號郵寄》),甲○○並於本案公告期滿日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 下班前,始將本件採購案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三日前至臺北縣蘆洲市公所領取圖說及應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參與競標之函 文,交付祕書室以平信郵寄之事實,有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北府二 字第0九二0六五四二三一號函檢附之該府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六北府主 二字第四0六四六六號函、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八七北府民一字第二八二五二六 號函、及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簽文、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 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縣蘆祕字第八七一二一六四九號函、蘆洲市公所祕書室課室 登記桌發文清單(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等件附卷可稽,並為被告甲○○自 承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才將應寄發予臺北縣商業同業工會之函(即臺北縣 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縣蘆祕字第八七一二一六四九號函)交付祕 書室以平信郵件寄出等情,堪信真實。 ⑶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為慶祝八十八年兒童節,由民政課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簽預 算一百九十萬元採購禮品贈與轄內國小學童,文會主計室主任簽註「依據投標 規範規定公告比價辦理」,並會簽被告癸○○、甲○○後,經市長批示如主計 擬。惟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簽請本件採購案改依通訊比價方式 辦理,經癸○○批示如擬,並由戊○○提供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龍 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給甲○○,作為郵寄邀商比價之廠商,惟甲○○並 未將該邀請廠商比價之公文(即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縣 蘆祕字第八八一0六二0五號函)寄出,而係由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 日自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發文小姐處取回之事實,業據被告甲○○及被告戊○○ 於調查局供述明確(詳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二九三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二 一四頁反面、二五一頁、三五八頁反面),且證人丁○○即龍和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及證人己○○即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並未收到過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所寄之邀商比價公函等語(詳 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並有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八年三月四 日、三月二十二日簽文、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縣蘆祕字第八八一0六二0 五號函在卷為憑,即堪認定。 ⑷本件如事實欄所載之三件公共工程採購案,係被告卯○○、戊○○共同分別向 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尚好百貨行、鉅谷企業有限公司、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借牌陪標之事實,為被告戊○○所自承【其供 稱「(問:有關八十七年蘆洲市公所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是否找盈勵公司及尚 好百貨行陪標?)是的」、「(問:有關押標金是如何決定的?)辛○○與我 私交很好,是請他幫忙,盈勵公司的押標金是從我們媚之蒂公司拿出來的,尚 好百貨行的押標金,因為確定不會得標,所以請他幫忙,他們二家寫的標金比 我們高」、「(問: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採購案是否也是找鉅谷公司及詠情公 司陪標?)是的」、「(問:卯○○是否也知情?)應該知道,鉅谷公司是我 自己去的,詠情公司是卯○○帶我去的」、「(問:八十八年兒童節是否也是 找龍和公司及明德公司陪標?)事後我去找他們,希望他們是陪標性質」、「 (問:卯○○是否知情?)應該知情」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訊問 筆錄)】,並據被告卯○○於調查局供承明確【其供稱「媚之蒂公司於投標前 即已與尚好百貨行寅○○談妥,借該公司名義前來投標,而盈勵興業公司則係 媚之蒂公司關係企業投標,因此該三家投標廠商均為媚之蒂公司投寄至蘆洲市 公所辦理開標」、「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係甲○○告知後,由我及戊○ ○找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前來共同陪標」等 語(參見偵卷第三三二頁反面、三三五之一頁)】,復據證人子○○(即盈勵 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寅○○(尚好百貨行之負責人)、辛○○(尚好百 貨行之實際負責人)、乙○○(鉅谷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庚○○○(明 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己○○(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證人乙○○證稱「(問:是否認識 戊○○、卯○○?)認識卯○○、戊○○,我與戊○○是二十幾年的朋友,是 結拜兄弟」、「(問:在八十七年左右有無參與投標蘆洲市公所所辦的重陽節 禮品採購案?)我知道這件事,我是將執照給卯○○去做的,算是借牌給戊○ ○」、「(問:交什麼資料給戊○○去參與投標?)公司執照、印章、營利事 業登記證」、「(問:當初戊○○是如何跟你說的?)戊○○說要去參與投標 ,要跟我借牌,至於標什麼東西,我不清楚?」等語;證人庚○○○證稱「( 問:是否是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的,但實際上都是我 先生己○○處理」、「(問:是否認識卯○○、戊○○?)認識卯○○」、「 (問:有無業務往來?)他們與我另一家萬進公司買過東西」、「(問:有無 將明德辦公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料給卯○○或戊○○?)卯○○有說要參 加比價,我有同意蓋章,我是在報價單上蓋章,是蓋公司大小章,算是借牌」 等語;證人己○○證稱「(問:借牌的事情是何人跟你們聯繫?)卯○○,當 初是向我們買一批手電筒,說要用來做贈品,是公所要買的,她說公家招標時 ,要有廠商的證明給他們看,因為我們是買賣關係,我們是給他一個方便,卯 ○○的先生在我以前公司是我的下屬」等語;證人寅○○證稱「(問:是否認 識卯○○、戊○○?)認識,做生意認識的」、「(問:尚好百貨行在八十七 年有無參與蘆洲市公所的投標案?)正確時間忘記了,在那個時候,規定要三 家才能去比價,我有在資料上蓋章給卯○○,但我忘記是蓋什麼樣的文件」等 語(以上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證人子○○證稱「(問: 是否盈勵興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的」、「(問:八十七年有無參與蘆洲 市公所的教師節的禮品採購案?)有的」、「(問:當時盈勵興業有限公司有 無參與投標?)有的」、「(問:當初是你個人決定以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去參 加投標,還是你太太決定投標?)我聽我太太講,目的是能陪標,構成三家競 標,主要是要讓媚之蒂公司得標」、「(問:是否是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跟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借牌?)是的」等語;證人辛○○證稱「(問:是否認識 卯○○、戊○○?)認識,是生意往來認識的,認識約七、八年」、「(問: 是否尚好百貨行的負責人?)負責人是我太太,但實際上都是我在負責」、「 (問:百貨行有無參加八十七年蘆洲市公所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有的」、「 (問:是自己要參加投標,還是陪標?)陪標,是戊○○找我,說要三家廠商 ,我是基於朋友情誼才去陪標」、「(問:卯○○有無跟你接觸這件事?)有 的」等語(以上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堪信真實。 ⑸被告卯○○、戊○○共同未經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詠情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比價,並偽造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鄭淑女 之印章,接續蓋用於本件採購案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商估價單、標單、切結 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投標文件上,並持以向臺北縣 蘆洲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事實,業據證人丑○○(即鄭淑女)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屬實【其證稱「(檢察官問:曾經在八七年參加蘆洲市重陽節敬老採購案投 標?)沒有」、「(檢察官問:卯○○當時有無說要借詠情公司的名義投標? )不記得,當時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精神不太好,我有聽他說作禮品的東西, 有要標東西,說要跟我借公司名義這件事情,我沒有記憶,他有跟我要一份公 司執照影本,我想說公司往來,所以有影印一份公司執照給他」、「(檢察官 問:當時卯○○有無告訴你說讓他可以自己去刻一個你們公司的印章及你的印 章?)沒有」、「(檢察官問:卯○○、戊○○是否都一起到你們公司去的? )是的」、「(檢察官問:因為你欠他們錢,所以他們跟你借牌,所以你同意 借給他們?)我們一直都有貨的往來,所以他跟我要公司執照時,我認為是貨 物的往來。但是他沒有開口跟我要求借牌」、「(檢察官問:《請求提示他字 卷第一四O頁,審判長提示他字卷第一四O頁》這是否是你們公司大小章?是 否你寫的?)都不是」、「(檢察官問:退還押標金聲請書是否是你寫的?) 不是」、「(檢察官問:四個章是否是你們公司的大小章?)不是」、「(辯 護人問:為什麼當時要影印公司執照給卯○○?)卯○○跟我要公司執照影本 一份,我想說公司往來,那是很正常的。所以給他公司執照影本。我不知道他 要公司執照要做什麼」、「(辯護人問:知否卯○○要公司執照要做什麼?) 不知道,我想說公司彼此往來,互相信任」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八 日審判筆錄)】,並有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中以 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標單、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商估價單、切結 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自屬真實。 ⑹被告甲○○於調查局自承「(問:八十七年十月間曾否辦理毛毯採購案?)有 的,於八十七年九月底,業務單位民政課為辦理八十八年度重陽節敬老活動, 簽奉公所主任祕書癸○○核可,決定採購一千元以下(每件為單位)之紀念品 ,以分送蘆洲市之老人們,故請總務即本人採辦相關作業」、「(問:既請你 採辦紀念品,為何你會決意用毛毯作為採購標的?)約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 日或次日,我會簽民政課前述採辦紀念品的內容後,因為這是我第一次承辦採 購案件,故前去公所三樓主任祕書辦公室找癸○○請示,要採購何種紀念品, 癸○○即以口頭指示我要採購毛毯,我即遵重主祕指示,以毛毯作為此紀念品 之採購標的」、「(問:既定以毛毯為採購標的,那相關之招標規格及圖說, 係如何訂定的?)就在前述採購案發生之前某日,癸○○與媚之蒂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的負責人卯○○在公所三樓辦公室聊天,癸○○以公務電話通知我到他 辦公室去,當時我初任總務不久,到了主祕辦公室,見到卯○○與癸○○已在 辦公室中,癸○○要我坐下,並介紹卯○○予我認識,癸○○表示卯○○是市 長的朋友,是作禮品生意的,要我在將來的採購案中,要多加幫忙,如介紹一 些公所的禮品案給他去作,我當時初任總務,對主祕這種行為,也不知可否, 僅以點頭敷衍,之後到了本採購案,主祕表示要買毛毯之後約一、二日,媚之 蒂卯○○竟主動到我辦公室來找我(我未曾通知她要買毛毯之事),表示該毛 毯採購案,市長及主祕跟她都已談妥了,要將該案由媚之蒂來作,所以要求我 ,用她的規格來作為本次採購案標的的規格,即『重量2kg、162x200公分、成 份wool毛35%、特多龍/亞克力沙65%、紙製印刷精美禮盒包裝』,這是卯○○ 口述,由我記下的,因為之前主祕已介紹卯○○予我認識,再因要採購毛毯當 時只有癸○○與我知道,所以卯○○一來就知道要買毛毯之事,顯然事先她一 定與癸○○或市長之已談過此事,所以我未曾質疑她的話,就以她口述的規格 逕作為標案標的之規格,到於圖說也未加以繪製」、「(問:本案公告要買毛 毯之前,僅有幾人知道要買毛毯作為紀念品之事?)我及癸○○」、「(問: 本案於公告前,已獲知貴公所將買毛毯作為紀念品之廠商有幾?)僅有卯○○ 一人」、「(問:本採購案之底價如何訂定的?)由癸○○一人決定」、「( 問:本案事後幾家投標?何人得標?)三家投標,由媚之蒂得標」(參見偵卷 第八九頁反面至第九一頁反面)、「(問:八十七年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採購 旅行箱係由誰決定?為何媚之蒂公司會事前得知該採旅行箱之情事?)係由癸 ○○與卯○○決定旅行箱,所以媚之蒂公司可以事前得知採購旅行箱等情事」 、「(問:你是否有負責辦理八十七年九月間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有,於八 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民政課簽文表示將辦理八十七年度教師節禮品採購,並由市 長黃劍輝批示交由我招商購買,由於本教師節預算原編訂一百五十萬元,原預 估準備發包費二百七十萬元,不足額部分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向臺北縣政府核 撥補助款一百萬元,當時由主祕癸○○決定要買旅行箱」、「八十七年蘆洲市 公所教師節禮品案在七月十四日由民政課業務單位簽出後,市長於九月十四日 批示,我即開始著手辦理相關採購事宜,大約在九月十七日以前,正確日期我 已記不清楚,由主祕癸○○與卯○○研商後,決定要採購旅行箱,媚之蒂戊○ ○將旅行箱款式交待我去辦理相關旅行箱採購,及列入教師節採購招標規範中 」、「(問:《提示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縣蘆祕字年00000 000號文》該文係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的文,係何時撰文?何時發文? 該文內容為何?)該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縣蘆祕字第八七一二一六四九號文 係我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簽文,該文內容係辦理教師節採購旅行箱通知臺北 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來本所祕書室領取圖說,並於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四樓會議室開標 ,然而該公文卻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才以普通件發文去公會」、「在本採 購案《指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一開始,大約八十八年二、三月間媚之 蒂公司卯○○與市長、癸○○即談妥以媚之蒂公司提供之文具組合供全市各小 學來選擇,所以媚之蒂公司會主導整個採購案,等到各校將選擇文具組合送到 市長室,然後再由卯○○告訴我產品規格,我再列入招標規範中」、「(問: 你辦理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以通訊比價方式,你係如何指定三家廠商來 投標比價?)我係為讓媚之蒂公司能夠得標,配合媚之蒂公司,由媚之蒂公司 戊○○提供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讓我 填寫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縣蘆祕字第八八一0六二0五號函文中,以完 成通訊三家比價手續,但實際僅媚之蒂公司一家承包」等語(參見偵卷第二八 一頁反面至第二九0頁反面、二九三頁、二九四、二九五頁);於偵查中供稱 「(問:八十七年教師節禮品採購是何人承辦?)是我承辦採購」、「(問: 教師節紀念品是何人決定?)內容是主祕決定要買旅行箱」、「(問:為何媚 之蒂公司稱是由你透漏給該公司?)公開招標後在確定數量、規格後才告訴他 的,是九月十六日內簽決定後即告訴該公司」、「(問:兒童節禮品採購是你 承辦否?)是」、「(問:本件有無公告?)採通訊比價,沒有公告」、「( 問:通訊比價較省時間,那另兩家廠商資料何人提供予你?)戊○○」、「( 問:是否私下指定通知該公司《指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來招標?)是」 、「(問:除前開你陳述品質優良外,有無其他因素通知媚之蒂公司來招標? )是因癸○○及他太太馬素如與該公司私交,他們過去與該公司有生意往來, 據我所知,馬素如在路邊攤賣衣服等」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二六五頁反面至二 六八頁反面),另被告癸○○於調查局供述「(問: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係何人?)是卯○○」、「(問:卯○○你是否認識?)本人認識卯○ ○有十幾年了,卯○○和本人之妻子馬素如有生意往來」、「本人確有介紹卯 ○○給甲○○認識,告訴甲○○,卯○○是文化大學畢業的(市長黃劍輝也是 文化大學畢業的),及卯○○是做禮品生意的,純粹是介紹廠商給甲○○認識 」(參見偵卷第六六至六七頁反面)。並參酌被告卯○○於調查局供述「(問 :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度的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媚之蒂公司是由何人負責 接洽?)是由我本人與徐惠祥(更名為戊○○)兩人負責接洽的,包括投標、 訂約及事後的採購等」、「在採購案公告招標前,我有甲○○向探詢該採購案 的標的為何,甲○○告訴我是要採購毛毯,數量為五千五百七十條,於是我便 向製造毛毯的廠商訪價,且因為蘆洲市公所通常採購案的交貨期限相當短,而 王田公司正好有毛毯的成品,且數量很多,所以我便和王田公司訂約購買毛毯 ,然後再將該毛毯的成分、重量、規格提供予甲○○參考,做為投標的規格」 (參見偵卷第一0二頁反面、一0五頁反面)、「之前癸○○擔任主任祕書時 即介紹該公所總務甲○○給我們認識,並言明表示戊○○為市長黃劍輝之校友 ,之後我等便找甲○○幫忙」、「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係甲○○告知後 ,由我及戊○○找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前來 共同陪標」等語(參見偵卷第三三0至三三二頁),及被告戊○○於調查局供 稱「(問:前述採購案《指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既以通訊比價方式辦 理,為何蘆洲市公所僅簽文通知前述三家廠商《指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比價?)因當時 相關的樣本均由我取自於明德辦公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供蘆洲市公所辦理選擇,因此我告訴承辦人甲○○,甲○○才簽文要通知 前述三家公司參與比價,但實際上該公文並未發出,因為我在八十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當天向蘆洲市公所發文小姐取走該公文」、「因為媚之蒂公司以前承攬 過蘆洲市公所相關的禮品採購案,所提供的禮品價格低廉、品質良好,深獲使 用者的好評,因此蘆洲市公所才陸續將前述二十七個禮品採購案交給媚之蒂公 司負責承攬,並負責找其他二家廠商陪標,以完成公家機關相關採購的程序」 等語(參見偵卷第三五八頁反面、三六一頁)。綜合上揭被告之供述,及右開 理由欄二之㈠之⑵、⑶所認定之事實,足認被告癸○○、甲○○就上開三件採 購案,明知係內定欲由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得標,而由媚之蒂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分別向前述廠商借牌陪標之事實無訛。 ⑺按招標或比價,係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以確保品質、價格趨於有利之制度 。故參與廠商,應有實際而非僅有形式參與,否則即難達此目的,而比價記錄 表乃用以證明各件工程發包已經過廠商投標比價之作業程序過程,始交由投標 最低之得標廠商承攬,故其除為投標廠商公平、公開程序之紀錄外,更是該發 包機關確保品質及取得有利價格之重要參考,實有別於一般行政程序上之證明 資料,又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應無疑義,本件三件比價紀 錄表上所載投標廠商除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外,其餘二家廠商均係由媚之 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借牌陪標,並無為實質上之比價,而係虛偽比價,均與比 價表所表彰之本質不符,自屬不實事項,且該記載亦與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對於 工程發包等管理事項之正確性有關,影響其他欲投標廠商之權益非微,亦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被告癸○○、甲○○職司其職,竟登載不實資料於該文 書上,即非單純之行政疏失所得脫免罪責者。 ⑻此外,並有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本案三件工程之各件比價紀錄表、各投標廠商 之估價單、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支票影本、各件工程之購置定製 財物合約、工程預算書、動支經費請示單、統一發票、支出傳票及八十七年教 師節旅行箱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工程底價單、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 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工程底價單等資料扣案可憑,是被告犯行彰彰明甚。 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認定。 ㈡、查被告癸○○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主任祕書,負責會同辦理市公所之公共工程 採購案;被告甲○○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祕書室課員,辦理總務業務,負責市 公所公共工程之採購發包業務,均係依據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如事實欄所 載之三件採購案均無實質之比價,竟仍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再交由不知情之 相關人員辦理簽約等後續事宜,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二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其所為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利用 依往例作業,非知內情之職員陳志盛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係間接正犯。被告 卯○○、戊○○雖均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癸○○、甲○○ 間互有犯意聯絡,而其雖未在上開比價紀錄表上為任何文字記載,然因其提供其 他陪標廠商之估價單、標單等件,被告癸○○、甲○○始得據以在該比價紀錄表 上為上開不實登載後行使,是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卯○○、戊○○未經詠情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鄭淑女之同意或授權,偽造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 章,接續偽蓋於如事實欄所載之標單等私文書上,並持以向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投 標而行使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二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偽造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鄭淑女之印章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 卯○○、戊○○所犯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公 訴人雖認被告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惟 此部分犯行尚無證明(理由詳如後述),然公訴人就被告虛偽辦理招標比價(即 由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找其他二家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事實於起訴書 中已敘及,應認係起訴之貪污事實之一部,基於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本院自得 加以審酌,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查公共工程之發包等程序,除涉及 招標公平性外,亦包括工程之品質及政府預算之有效運用,本件工程費用動輒數 百萬元,被告癸○○、甲○○身既為身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應依法行事 ,竟未依正當程序辦理公共工程之發包,而被告卯○○、戊○○不依正常程序參 與公共工程之投標比價,嚴重破壞公共工程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公開性,侵害國 家、社會法益,其情節尚非輕微,爰審酌上情,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卯○○、戊○○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章各一個,雖 未扣案,惟無證據得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另被告卯○○、戊○○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重陽節敬 老禮品採購案中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標單、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 商估價單、切結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上所分別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印文、鄭淑女印文各一枚,及於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印文、鄭淑女印文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甲○○二人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經辦臺北縣蘆洲 市公所禮品採購案,為使被告卯○○經營之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能順利得標 ,於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承包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禮品採購案時,事前與 卯○○、戊○○等內定採購商品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同時未依規定採 用與採購金額相當之採購程序,並由媚之蒂公司偽造其他廠商估價單參加投標, 其主要犯罪事實臚列如次: ①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為慶祝八十七年教師節,蘆洲市公所民政課於七月十四日簽陳依編列之經費一 百五十萬元採購禮品贈送轄內一千四百六十三名教師,經市長黃劍輝於八十七 年九月十四日核定,並另爭取議員補助款加列一百萬元,合計二百五十萬元( 後追加至二百七十萬元)。惟卯○○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即透過管道得知蘆洲市 公所欲採購旅行箱及採購規格(高五十五公分、長二十二公分、顏色墨綠、黑 、藍),因此卯○○即向廠商洽詢上述規格之航空旅行箱,並於八十七年九月 十二日支付益鑫皮件公司(下稱益鑫公司)三十萬元支票先行訂貨。其後,癸 ○○、甲○○果然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前,決定採購旅行箱,惟該採購案蘆 洲市公所於同年九月十七日才張貼招標公告,並迴避臺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七日八六北府主二字第四0六四六六號函「二五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採 公開招標」之規定,逕以公告比價方式辦理,媚之蒂公司乃自行找盈勵興業公 司及尚好百貨行二廠商陪標,並由媚之蒂公司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一併投寄 蘆洲市公所,以符合三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癸○○、甲○○為協助媚之蒂 公司得標,甲○○竟於九月二十三日公告期滿,當日下午五時下班前,始將通 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前,至蘆洲市公所領 取圖說,並應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參與競標之函文,交付秘書室以平信郵 寄,致使其他廠商根本無從得知以參與投標。同年九月二十四日開標結果,媚 之蒂公司果然以二百四十七萬五千元得標(底價二六0萬元),蘆洲市公所驗 收時竟違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起訴書誤載為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買賣財務稽查條例)規定,將不符契約驗收項目之鋼珠 筆一併結案並核款給媚之蒂公司。媚之蒂公司事後給付益鑫公司貨款約一百餘 萬元,獲取高達約一百五十萬元之高額利潤,顯不合理。②八十七年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 八十七年八、九月間蘆洲市公所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編列預算五百二十 餘萬元,癸○○、甲○○二人事先已預定採購標的為毛毯五千五百七十條,為 圖利媚之蒂公司,竟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洩漏訊息,由媚之蒂公司以綁標 、圍標等方式承包。經媚之蒂公司於同年八、九月間探詢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王田公司)有前開數量毛毯庫存,該禮品採購案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八日經市長黃劍輝核定後,卯○○隨即於十月一日代表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 司簽定買賣契約,契約中採購數量為五千五百七十條,毛毯規格為160×2 00公分、重量2㎏、成分:WOOL35%、A╱T65%,簽約後次日( 十月二日),蘆洲市公所始公告招標重陽節禮品案,採購標的規格、數量,一 如前述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所訂之契約及規格,且交貨期限僅八日,然於無 庫存情形下,依紡織業照正常程序生產前開數量毛毯,需費時二至三月,一般 廠商根本無法在短短八天內完成交貨,因此使其他本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卻步 。本採購案於十月十二日開標,卯○○與戊○○為達成形式上至少三家廠商參 與投標以符合公開招標作業之規定,除向鉅谷企業有限公司借牌照參與陪標外 ,又未偽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顏、徐二人並替該兩家陪標 廠商支付押標金共約九十六萬餘元,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以四百六十七萬八千 八百元得標(底價為四百九十萬元)。之後,並於十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蘆洲 市公所各里長辦公室陸續完成交貨。據卯○○、戊○○向王田公司採購該批毛 毯的成本價格,其中四千八百八十四條的單價為三百九十元,另有六百八十六 條之單價為四百九十元,總計媚之蒂公司給付王田公司二百二十三萬九千五百 元,獲利約二百五十萬元。 ③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為慶祝八十八年兒童節,蘆洲市公所民政課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內簽預算一百 九十萬元採購禮品贈與轄內國小學童,文經會主計室主任簽註「依據投標規範 規定公告比價辦理」,經市長批示如主計擬。癸○○、甲○○等人即與卯○○ 商議,由媚之蒂公司於三月中旬先行洽訂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文具組合五 千組、每組單價六十五元。再由媚之蒂公司將禮品規格交承辦人甲○○列入招 標規範中,而癸○○、甲○○等人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除洩漏底價(一百 八十九萬元)外,並擅將由市長批定之公告比價採購方式另簽文改成不需公告 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並由戊○○提供龍和公司、明德辦公室用品公司資料給 甲○○,作為郵寄邀商比價公函之廠商,惟該公函並未發出,而係由戊○○於 三月二十六日開標日,由發文小姐處取回,同時戊○○並交付前開三家公司投 標單並出具押標金支票給甲○○,以符合三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結果由媚 之蒂公司以一百八十八萬六千四百一十元得標。但後因公所預算不足刪減採購 ,以一百一十七萬餘元核付貨款。 ④其他採購案:經查自八十七年三月至八十八年六月間蘆洲市公所共發包約三十 五件禮品採購案,除前述三件外,尚有二十七件採購案亦係指定由媚之蒂公司 承包,再由媚之蒂公司找另兩家廠商陪標,其中包括八十七年度兒童節、老人 慶生紀念品、大專兵抽籤紀念品、畢業班市長獎狀、組團赴日本龍崎市訪問禮 品、端午節禮品、蘆洲市國小縣級比賽優異禮品、蘆洲市績優教師紀念品、八 七役男體檢紀念品、聯合服務中心月曆鐘、七夕活動情人節禮品、鑽石婚紀念 品、韓國青少年訪問團禮品、清潔人員中秋節禮品等,及八八年員工端午節紀 念品、市長贈優秀畢業生紀念品等案,承辦人甲○○均未依規定實際進行市場 訪價,且渠明知程序不合法,仍指定媚之蒂公司承作,圖利金額達一百萬餘元 。核前述三十案件均由癸○○甲○○等人以違反行政程序等方式辦理招標,涉 嫌圖利媚之蒂公司金額高達六百餘萬元。 因認被告均係涉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嫌等 語(至被告卯○○、戊○○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已如前述)。經查: ㈠、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 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十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態樣「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 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就應 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意提高,以少 報多,從中圖利而言。而本條既屬公務員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 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利益者有等同之危害性,方 可相提並論。因此,縱有內定廠商尋找原無意投標之廠商陪標,以達得標之目的 ,惟該內定之廠商既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其獲得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 並依約施工所獲之合法利益,亦即內定廠商所得之工程款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 公用之公務人員,縱明知有圍標情事故意放水,除非另有不法情事,否則亦難指 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舞弊行為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參見最 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之八判決要旨及刑事專題研究第七九至八一頁 )。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嫌,無 非認被告癸○○、甲○○等人以違反行政程序(即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等方式辦理招標,而圖利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額高達六百 餘萬元。訊據被告均堅決否認有何貪污舞弊情事。查被告就上開論罪科刑之三件 工程採購案,違反實質比價之情形,審核製作比價表,致該三件工程均發包予媚 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有登載不實之情形,雖如前述。又被告癸○○、甲○ ○就上開八十七年教師節旅箱採購案、八十七年重陽節禮品採購案雖有違反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詳如前述),依該條例第三十二 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程序辦理,其主管人員固均應受行政處分,未能以此違反規 定辦理,即認有何貪污舞弊情事。況查本案偵查迄今,檢察官就所訴之三十件採 購案,並未提出任何被告有因此收取回扣、浮報價格、數量之事證,或有與上開 情形同等性質之危害性之情形,是被告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已非無疑。且查起訴之三十件工程,媚之蒂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得標後,已按合約交貨,並由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相關人員驗收,此有該 三十件工程之各件支出傳票、動支經費請示單、統一發票、收據等資料扣案為憑 ,檢察官既未提出被告卯○○、戊○○在承包上開工程有何偷工減料情事,則被 告自難共負此罪責無疑。再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圖利罪,於九十年 十一月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規定以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查被告 雖違反比價應有二家以上之廠商實質互相競爭,始能符合比價之效果,但查媚之 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承包上開工程後,均已依約定交貨,並向臺北縣蘆洲市公所 請款,且依證卷資料所示,前開三件採購案,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係底價 以下之價格得標,是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獲得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所 獲之合法利益,而檢察官既未提出被告因而獲得其他若何之不法利益,是亦難認 被告有何圖得其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附此說明。綜上所述,本院綜合卷證 資料,對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行,客觀 上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依「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 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 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張 紹 省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