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蔡贊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讚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蔡贊賢」之記載,顯係「蔡讚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蔡讚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