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