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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樊季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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