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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趙義德張江澤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被告
杰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趙義德

                   法官 張江澤

                   法官 絲鈺雲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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