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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戊○○
  • 被告
    庚○○○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戊○○ 甲○○ 己○○ 癸○○ 辛 ○ 子○○ 林靄玲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庚○○○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丁○○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林雅筑被訴詐欺部分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 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 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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