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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