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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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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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