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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鎧瑞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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