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庚○○ 丙○○即李開平 丁○○ 戊○○ 甲○○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己○○ 乙○○ 辛○○ 癸○○ 壬○○ 忠誠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明 一、右列被告己○○、乙○○、辛○○、忠誠實業有限公司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一四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二、被告癸○○、壬○○因前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 然被告癸○○、壬○○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