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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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