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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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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法 官 徐玉玲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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