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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高奕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
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
被告
南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乙○○
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南亞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份向原告?司訂貨十四次,金額共二十萬三千二百八十七元;七月份訂貨五次?金額共十五萬二千零七十二元;八月份訂貨十六次,金額共五十四?三千零四十五元;九、十兩月份訂貨十五次,金額共三十二萬三千?百一十一元,總計積欠貨款金額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七元,?未清償貨款。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乙○○對上?貨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法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高 奕 驤

書 記 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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