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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八號

商標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梁宏哲胡堅勤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
甲○○○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被告
良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統業文具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
被告
丙○○ 住臺北

        丁○○○ 住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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