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 之,如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觀之 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原告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九 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被告丙○○業務侵占等案件程序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本院併案審理(該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一八號),嗣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併案部分,經本院認定與前開業 務侵占等案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將公訴人移請併案審理部分退由公訴人另 為偵辦,從而本件原告即非本院前開業務侵占案件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於本件刑 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