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四四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酒精測試表之序號為「0四二五一D號」應更正為「0四二二五一D號」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份」應更正為「三份」,並於證據部分增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四四四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