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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受刑人於該案冒用紀勝豊名義應訴,經本院判決後發現,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裁定更正上開判決之當事人欄為受刑人之年籍),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曾 美 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