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0八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0八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欣騰電器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己○○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甲○○、丙○○、庚○○(起訴書誤載為謝雨隆)、戊○○告訴被告欣騰電器有限公司、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已經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書一紙在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