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三九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致他人自動櫃員機不堪使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及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