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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徐蘭萍林漢強林淑婷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永煊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О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李蒨蔚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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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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