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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邱靜琪

  • 當事人
    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 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叁佰肆拾捌件,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於犯罪事實欄一末及證據欄⑸扣案物品行末均補充: 「LK精工錶一只」、㈡於證據欄⑶「商標註冊證十四紙」應予補充更正為:「 商標註冊證、商標資料檢索及商標註冊簿等影本共十八紙」,餘除附表外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 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 冒商標物品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綽號 「黑狗」及「阿溪」之二成年男子對於本件犯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俱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不惟對被害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失, 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更致國家形象受損, 影響對外貿易而間接造成國內經濟受創,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狀況(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與扣案之仿冒商品所侵害之 正品價值非少,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品共三百四十八件,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均依法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 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商標註冊名稱 │註冊人或最新註冊人 │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 ├─────────┼─────────────┼────┼──────┤ │CHANEL │瑞士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04‧30 │ ├─────────┼─────────────┼────┼──────┤ │Monogram Double C │瑞士商倩妮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03‧31 │ │Device │ │ │ │ ├─────────┼─────────────┼────┼──────┤ │CARTIER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00000000│102‧01‧31 │ │ │ │00000000│098‧10‧31 │ ├─────────┼─────────────┼────┼──────┤ │DUNHILL │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121176 │095‧01‧31 │ ├─────────┼─────────────┼────┼──────┤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100‧06‧30 │ │ │ │00000000│100‧05‧15 │ ├─────────┼─────────────┼────┼──────┤ │VACHERON │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 │00000000│098‧01‧31 │ │CONSTANTIN device │ │ │ │ ├─────────┼─────────────┼────┼──────┤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錶廠 │00000000│094‧09‧30 │ ├─────────┼─────────────┼────┼──────┤ │PATEK PHILIPPE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00000000│098‧01‧31 │ ├─────────┼─────────────┼────┼──────┤ │PIAGET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00000000│098‧03‧31 │ ├─────────┼─────────────┼────┼──────┤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12‧31 │ ├─────────┼─────────────┼────┼──────┤ │CORUM │瑞士商崑崙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9‧12‧31 │ ├─────────┼─────────────┼────┼──────┤ │LK device │日商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8‧02‧15 │ ├─────────┼─────────────┼────┼──────┤ │VUITTON │法商丙○○○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097‧04‧30 │ ├─────────┼─────────────┼────┼──────┤ │LV │ │00000000│098‧01‧31 │ ├─────────┤法商丙○○○公司 ├────┼──────┤ │LOUIS VUITTON │ │00000000│097‧04‧30 │ ├─────────┼─────────────┼────┼──────┤ │Combination of LV │法商威頓菲爾斯公司 │00000000│100‧02‧28 │ │Designs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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