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外,並將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十五日中午」補充為「十五日中午一點多許」、第五行「海洛因二小包淨重零點四公克」更正為「海洛因二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三一公克」。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 靜 茹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