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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欣世界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一二號欣世界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欣世界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TOFU花」系列美術著作屬美商USW,INC.於西元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在美國辦理著作權登記而享有著作權利,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並以立體形式重新表現原平面之美術著作而將其改作成絨毛玩具,「TOFU花」系列絨毛玩具並公開販賣;甲○○竟未經USW,INC.同意,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不詳時間,在台灣及大陸廣東等地,意圖營利擅自重製仿冒上開「TOFU花」系列絨毛玩具販賣,侵害USW,INC.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四月間及同年十二月間,為USW,INC.公司購得欣世界公司所製造仿冒之「TOFU花」系列絨毛玩具。因認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罪嫌。被告欣世界公司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科以罰金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USW,INC.對被告甲○○及欣世界公司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王 偉 光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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