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丙○○、丁○○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