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乙○○
- 兼代表人
- 被告
- 丙○○
-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廷祥律師
- 被告
- 甲○○原名王浦豐
- 被告
- 男 30歲
-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智義律師
- 身分證統一
- 籍設臺北縣
-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55巷9弄6號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