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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 當事人
    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乙○○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63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兼 代 表人 被   告 丙○○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 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甲○○原名王浦豐 男 30歲 身分證統一 籍設臺北縣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55巷9弄6號 上 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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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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