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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乙○○
兼代表人
被告
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告
甲○○原名王浦豐
被告
男 30歲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身分證統一
籍設臺北縣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55巷9弄6號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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