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財律師
- 被告
-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二0號(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