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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潘長生吳幸娥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律師
被告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二0號(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陳 靜 茹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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