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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 當事人
    壬○○K○○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K○○ 天○○ 癸○○ 寅○○ 乙○○ 辛○○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被   告 M○○ 甲○○ 宇○○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謢人 劉邦川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楊山池律師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酉○○ 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92年度偵字第4869、4870、4871、4872、4874號)及移送併辦(92年度偵字第15483 、16042 號、93年度偵字第18514 、18515 號、94年度偵字第7293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年,減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K○○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七所示之物沒收。 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寅○○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M○○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I○○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I○○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酉○○、宙○○均無罪。 事 實 一、壬○○前因擔任有限責任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廢合社)總經理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法院審理中,又於民國86年7 月16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12 號2 樓籌組設立有限責任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二資社),擔任總經理,由K○○(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由法院審理中)擔任理事主席,天○○、癸○○分任理、監事,聘僱寅○○(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由法院審理中)、乙○○、辛○○(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由法院審理中)為職員,分別擔任出納、文書、會計工作,各負責處理社員入社暨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二資社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業務。癸○○曾於82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7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銀元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83年4 月7 日執行完畢。 二、依二資社章程規定,設籍在臺灣省(非臺北市、高雄市)而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自然人,方得成為二資社之社員,而二資社既屬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該社運作本應由各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二資社在各地分設之運銷班,壬○○等人稱運銷班班長為「司庫」)辦理共同運銷,而: ㈠依財政部規定,二資社之個人社員將收集之廢棄物交該社辦理共同運銷,個人社員准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是二資社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事實,須填寫「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申報單位為二資社,二資社每二個月填寫申報一次),申報表內載明銷售人姓名資料、買受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一式四聯,第一聯報核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申報交稽徵機關據以登錄歸戶,第二聯通報聯供營業稅主管機關查核運用,第三聯申報聯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四聯收據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作為記帳憑證。社員(銷售人)則按申報金額的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其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即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㈡又依照財政部規定,再生工廠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依營業稅法(現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營業人應就銷售額按百分之5 計算其銷項稅額(按所謂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每二月為一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從而,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最初之制度設計,乃是由再生工廠按交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再加計手續費給付給二資社。二資社既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自應就交易金額按百分之5 計算銷項稅額來申報繳納營業稅額(二資社是以「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第四聯作為進貨記帳憑證,但此進貨憑證無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自再生工廠取得價金後,應將百分之5 營業稅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再扣除手續費(含管理費、適當報酬)後,將各社員銷售金額發給社員。二資社每年度亦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㈢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原本之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之自然人,而二資社在各地分設的運銷班之班長(壬○○等人稱運銷班班長為「司庫」),是由社員兼任,擔任為社員服務、就履約事宜與再生工廠接觸之工作,但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者仍是各單獨之社員。然按,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並非只有「拾荒業者」與「再生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中間商。二資社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允由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另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則允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甚且,擔任「司庫」之人並不一定是二資社社員。 ㈣上述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實際上該大盤商(「司庫」)即是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換言之,銷售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者,已非「拾荒業者」,而是大盤商(「司庫」)。各大盤商(「司庫」)銷售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時,各大盤商(「司庫」)會與乙○○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告知乙○○,由乙○○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直接記載買受人為再生工廠,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辛○○負責申報)交給各大盤商(「司庫」),或依各大盤商(「司庫」)的指示直接將統一發票寄給再生工廠。各大盤商(「司庫」)憑著統一發票向再生工廠請款,而就再生工廠之支付貨款方式,二資社為了形式上符合財政部認「再生工廠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規定,且為了各「司庫」的方便,二資社乃由理事主席K○○親赴各「司庫」處,為各「司庫」開立戶名為二資社的銀行帳戶,將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予各「司庫」存提使用。故再生工廠支付貨款之方式,是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至各大盤商(「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另辛○○每二個月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銷售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遂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㈤另上述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例如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以下簡稱高鋁公司)係廢鋁的再生工廠,是由負責人B○○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3);另如鏶賢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7 之公司,以下簡稱鏶賢公司)及國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以下簡稱國星公司)乃是廢銅的再生工廠,均是由國星公司登記負責人己○○的父親丁○○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的進貨來源,則多是來自中、小盤商(中、小盤商常常未出具交易憑證),亦有一部分是來自二資社社員。再生工廠為了取得進項憑證,會由「司庫」與乙○○聯繫,將再生工廠需要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其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告知乙○○,由乙○○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辛○○負責申報),再生工廠會按統一發票的總金額(即交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至「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俾形式上符合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之規定,以資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另辛○○每二個月亦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交易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交易金額的百分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再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 2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其中,高鋁公司的「司庫」B○○管領使用的是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鏶賢公司與國星公司的「司庫」丁○○管領使用的是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而「司庫」除了須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給二資社外,其管領使用之上揭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各回流到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或該等公司的相關人),由該等公司之人運用。 三、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之原本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透過共同運銷方式運銷,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仍為各單獨社員。然二資社實際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以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與再生工廠交易的人其實是資源回收大盤商(「司庫」)而非「拾荒業者」。就此,基於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確非只有「拾荒業者」與「再生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中間商,故允許二資社社員不必限於「拾荒業者」之自然人,有其必要性,就算資源回收中間商之營利事業充當二資社之社員,亦應允許其可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從而,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有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既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則基於「司庫」亦是社員,其自應按照合計銷售金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至於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未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則不得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營業行為,依法應繳納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二資社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二資社的做法是以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故再生工廠與「司庫」之間顯然不可能存在交易行為,再生工廠能不能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應以再生工廠購進資源回收物的實際來源是否是二資社社員為斷。 四、K○○係二資社理事主席,為商業負責人,其與壬○○、天○○、癸○○、寅○○、乙○○、辛○○自86年7 月起至90年12月間,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不論擔任「司庫」者有無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各「司庫」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等,乙○○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此時: ㈠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壬○○、乙○○等人即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事。另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資社社員,其中,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則就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壬○○、乙○○等人亦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形。 ㈡二資社一方面開立統一發票,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營業稅,但並不是可以漫無限制的開立統一發票,二資社同時依法應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銷售金額填寫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為進貨記帳憑證),亦是每二個月填寫申報一次。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總和與申報各社員「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所載之銷售金額的總和應相一致: 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本應按照合計銷售金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然因如據實申報,「司庫」在繳納綜合所得稅時,將須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稅,二資社乃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或由「司庫」提供其所招募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此種由「司庫」提供給二資社的社員,有可能一部分是「司庫」的供貨者,其餘則亦是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二資社再將「司庫」的銷售金額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填寫不實的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因銷售人應按百分之6 的純益率計算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的目的在於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避免適用百分之13以上的所得稅率,而得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而因各人頭社員有無扶養親屬的情形各不相同,如有扶養親屬,因得減除的免稅額較高,會降低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此種人頭社員則會申報較多的銷售金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的方式,一來利用到各人頭社員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二來各人頭社員均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依「司庫」的需求開立統一發票,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司庫」的銷售金額亦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以及前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方式,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資社社員,其中,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二資社卻依「司庫」(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的需求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而實際供貨商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則另涉逃漏營業稅),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非社員銷售給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亦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行為,使得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貨憑證的再生工廠得以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了再生工廠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 ㈢前述㈡⒈⒉⒊由二資社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人頭社員,其中約有一成是由「司庫」所招募(例如下述「八」的K○○),其餘則多是由二資社的監事癸○○(癸○○在86至90年間均有招募人頭社員)、理事天○○招募(天○○僅在86、87年間有招募人頭社員,起訴書贅載「88年」)的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人頭社員。在由「司庫」招募人頭社員的情形,「司庫」會將社員名單提供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司庫」銷售予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人頭社員而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司庫」會負責替這些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司庫」如未提供社員給二資社申報,二資社則以癸○○、天○○等人所招募的人頭社員來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惟「司庫」則需另按所需統一發票上所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86年7 月至88年3 月間為百分之0. 8,自88年4 月起改為百分之0.6) 計算給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此部分最初是匯到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壬○○個人帳戶,後來則改匯至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二資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癸○○、天○○等人在招募人頭社員時,會要求人頭社員在入社志願書以及同意書上簽名,同意書內則載明「本人願意參加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合作社為社員、本人委託合作社代本人申報○○年度之綜合所得並由合作社繳納應納稅額、本人及扶養之親屬絕不再讓他人申報所得及扶養」等語。 ㈣前述人頭社員由二資社的癸○○、天○○招募之事實: ⒈86年7 月至12月間,癸○○、天○○(二人當時為男女朋友)共找了約85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之0.6 計算給付費用給癸○○、天○○。癸○○、天○○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癸○○、天○○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每名人頭社員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平均約2 萬元左右),其餘款項則為癸○○、天○○之獲利。 ⒉87年1 月至12月間,癸○○、天○○(二人當時為男女朋友)共找了約231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之0.6 或0.5 計算(87年1 月至87年6 月間為百分之0.6 ,自87年7 月起改為百分之0.5) 給付費用給癸○○、天○○。又天○○的姊姊張小茂共找了約30名人頭社員,二資社亦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之0.6 或0.5 計算給付費用給天○○。癸○○、天○○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癸○○、天○○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餘款項則為癸○○、天○○之獲利。 ⒊88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582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給付100 萬元費用給癸○○。二資社另會按每人7 千元透過癸○○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並由二資社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⒋89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899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癸○○,癸○○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癸○○之獲利。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⒌90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676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癸○○,癸○○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癸○○之獲利。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㈤而「司庫」按所需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計算給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後,二資社就所取得的人頭社員費,經扣除付給招募人頭社員的癸○○、天○○等人之費用(及付給人頭社員的報酬、介紹人費用)、替人頭社員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款後,所餘鉅額差額則由總經理壬○○支配使用,壬○○雖會替每位人頭社員繳納1 千元的入社股金,仍獨得所餘鉅額利益。 五、總計自86年7 月起至90年12月間,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對象(即統一發票上記載的「買受人」)計達215 家,其中銷售金額合計達3000萬元以上者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0所示共60家,3000萬元以下者有如附表一編號61至215 所示共155 家,總計二資社於上開期間內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金額計達220 億2262萬7005元(此指「銷售金額」,未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額,各公司各年度取得二資社統一發票的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壬○○與K○○、天○○、癸○○、寅○○、乙○○、辛○○乃共同連續以前述四㈠所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進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營業稅)的方式,及以前述四㈡⒈⒉⒊所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進而每二個月申報一次)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六、B○○(另結)係高鋁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之負責人,M○○為管理部經理、主辨會計之人員,甲○○、宇○○分別代表公司處理北、中部地區業務,並由B○○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3)與二資社聯繫,管領使用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的存摺及印章。B○○、甲○○、宇○○、M○○均明知:㈠無交易事實,不得取得進項憑證、造具不實會計帳冊,申報進貨成本及扣抵銷項稅額,㈡高鋁公司購進廢鋁的來源固有部分是二資社社員,但並非皆是二資社社員,是就進貨交易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具不實會計帳冊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㈢尤不得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高鋁公司因係上櫃公司,為維持股價,避免行庫抽銀根,須達一定之營業額度,然虛增銷售額,就有沖銷虛列應收帳款,及平衡帳面與實物庫存之問題,是四人遂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擔任「司庫」之B○○與二資社聯繫,自86年起至90年止,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分之5.8 或百分之6 (即百分之5 營業稅,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加上百分之0.6 或0.8 的人頭社員費)的代價,向二資社: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6 億2162萬1858元,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7 億5770萬2259元(各年度之詳細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高鋁公司則形式上會將應付貨款匯到B○○所管領使用的上述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以製造交易資金流程),並連續將上述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以及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之不實事項,均記入會計帳冊,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於次年的5 月以前申報高鋁公司86、87、88、89、90年各該度之進貨成本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方法逃漏86、87、88、89、90年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B○○等四人且於上揭期間內又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分之7.5 至百分之9 不等的價格,連續虛開不實之銷項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販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且為了製造具買賣形式的資金流程,會將上述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的款項提出後,以向高鋁公司購買統一發票的公司(如附表十一所示)的名義匯至高鋁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總計販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金額達6 億4403萬9182元(此指未併記百分之5 營業稅額之金額,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取得高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金額亦詳如附表十一所載),而幫助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I○○係鏶賢公司(即附表一編號7 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己○○是國星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該二家公司連同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鏶昌公司)均是使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之同一營業處所,均實由I○○與其父親J○○(嗣於95年7 月18日死亡,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己○○及其父親丁○○共四人共同經營,為家族型企業,I○○實為三家公司之財務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丁○○則負責廢銅之進貨調度業務,擔任經理,並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管領使用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的存摺及印章,丁○○再將上述二個戶名二資社之銀行帳戶的存摺及印章均交給I○○管領使用,委由I○○負責與二資社聯繫。己○○、丁○○、I○○及J○○均明知鏶賢、國星公司購進廢銅的來源,僅有少部分是二資社社員,其餘進貨交易來源既非二資社社員,自應由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具不實會計帳冊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鏶賢、國星公司為平衡帳面,刻意與鏶昌公司區隔,自88年起至90年止,將上述三家公司供貨商中未依法開立銷項憑證之荃輝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荃輝公司)等一百多家供貨商(所涉逃漏營業稅而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嫌,另由檢察官偵辦),列入鏶賢、國星公司之供貨商,渠四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I○○與二資社聯繫,就上述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即荃輝公司等)進項憑證的進貨,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分之5.8 (即百分之5 營業稅,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加上百分之0.6 的人頭社員費)的代價,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前後88、89、90年三個年度,鏶賢、國星公司二家公司合計金額達15億4609萬9980元(詳如附表三㈠㈡所示)(鏶賢、國星公司則形式上會將應付貨款匯到上述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製造交易資金流程),並連續將上述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之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並據以在每二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時,以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以此不正方法逃漏鏶賢、國星公司88年至90年間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I○○復在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利用處理帳務之機會,另行起意,明知林服元、張寶箸、林家弘、潘福卻、張朝雄、陳春安、盧煉炎、傅麗花、盧麗明、陳美君、傅麗村、傅麗榛、林阿棗、王武久(以下簡稱林服元等14人)於88年至90年間並未實際在國星公司工作、領薪,竟為了讓林服元等14人能參加勞保,及讓其等眷屬張智強、張智選、張奕中、吳碧香、陳麗鈺、傅秀如、傅秀禎、傅聖堯、黃安安、王魏秀英可以參加健保,並且可以達到增列薪資成本之目的,竟承前之概括犯意,連續將林服元等14人係國星公司員工且領薪等不實事項,記入國星公司會計帳冊,並據以於次年的5 月以前申報國星公司88、89、90年各該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列該等薪資支出為營業成本,以此不正方法逃漏88、89、90年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I○○復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明知郭水河、林佩璇、顏百合子、李兩家、黃素峨(以下簡稱郭水河等5 人)於88年至90年間並未實際在鏶昌公司工作、領薪,竟為了讓郭水河等5 人能參加勞保,並且可以達到增列薪資成本的目的,承前之概括犯意,連續將郭水河等5 人係鏶昌公司員工且領薪等不實事項,記入鏶昌公司會計帳冊,並據以於次年的5 月以前申報鏶昌公司88、89、90年各該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列該等薪資支出為營業成本,以此不正方法逃漏88、89、90年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八、K○○除擔任二資社理事主席外,並以其個人名義在臺北縣汐止市○○○街442 巷3 號(簡稱汐止場)、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98號(簡稱三重場)、臺北市○○○路○段106 巷179 號(簡稱社子場)及臺中市○○路(簡稱臺中場)4 址,經營廢紙回收場: ㈠K○○經營該4 個廢紙回收場,為上揭所稱之大盤商,其身為「司庫」(社子場運銷班編號K001,三重場運銷班編號K002,臺中場運銷班編號K003,汐止場運銷班編號K004),並具社員身分,自86年起至90年止,其買入廢紙後係再由其賣給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有公司),而其在銷售廢紙給萬有公司(再生工廠)時,會指定其女兒蕭玉雲與二資社的乙○○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告知乙○○,由乙○○負責開立一次統一發票後寄給萬有公司(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辛○○負責申報)。而萬有公司拿到統一發票後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付給K○○,K○○再將該百分之5 營業稅另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按統一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計算百分之0.2) 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 ㈡K○○明知廢紙均係由其買入後再由其賣予萬有公司,就其銷售廢紙之交易行為,固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萬有公司,但此銷售行為,應按照合計銷售金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然K○○卻自行提供其所招募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K○○銷售予萬有公司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社員,亦即,K○○與寅○○、壬○○等人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6年起至90年止,由二資社的寅○○連續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這些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並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 ㈢K○○所提供的這些社員中,約有八成的社員有從事資源回收業(K○○有時會招募其供貨者加入二資社),約有二成的社員為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K○○會給其所招募來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每人約5 千至1 萬元不等的金錢作為報酬),然而,不論這些社員有無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因與萬有公司(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並非這些社員,而是K○○,故就與萬有公司的交易行為應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者乃是K○○,而非這些人頭社員。K○○與寅○○、壬○○等人之共同犯意,是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這些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銷售金額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俾於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再由K○○替這些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易言之,K○○顯然明知就上揭與萬有公司的交易行為,需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人不是這些社員,其自己才是須繳稅的人,然因其如確實將銷售所得全歸課於自己,將須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稅,故而K○○自86年起至90年止,乃連續以前揭不正方法逃漏其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中,86年度K○○提供了35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4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6118萬4568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624萬3569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4名社員,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又87年度K○○提供了39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8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5262萬5346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960 萬8308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8名社員,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又88年度K○○提供了40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9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2101萬5188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689萬9552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9名社員,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又89年度K○○提供了45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44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9637萬9463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898萬4618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44名社員,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又90年度K○○提供了39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8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3926萬3763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005萬2639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8名社員,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九、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1年11月5 日,在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112 號2 樓的二資社內扣得如附表四㈠所示之物,在乙○○位於臺北市○○路342 巷5 號4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四㈡所示之物,在高雄市前鎮區○○○路380 號23樓高鋁公司內扣得如附表五㈠所示之物,在屏東縣枋寮鄉○○路36號高鋁公司屏南廠內扣得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如附表六㈠所示之物及86年度銷貨發票資料二冊、87年度銷貨發票資料二冊,在丁○○位於臺北市○○路○段188 號9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六㈡所示之物,以及在壬○○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110 號21樓住處扣得明細資料14頁,在J○○位於臺北市○○○路60巷20之1 號住處內扣得丁○○印章5 顆。又於91年11月14日,在K○○所經營位於臺北市○○○路○段106 巷179 號的廢紙回收廠社子廠,扣得如附表七㈠所示之物,在K○○所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98號的廢紙回收廠三重廠,扣得如附表七㈡所示之物及84年發票1 冊、85年發票1 冊,在蕭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街442 巷3 號的廢紙回收廠汐止廠,扣得如附表七㈢所示之物。又於92年1 月1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資料3 頁、電腦主機1 台暨電源線1 條、鍵盤1 個、顯示器1 台暨電源線1 條、鏶昌公司大、小章各3 顆、統一發票章1 個、鑫彊貿易有限公司大、小章各1 顆(以上除資料3 頁外,餘已於92年2 月13日發交保管)。又於92年2 月14日在癸○○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3巷9 弄2 號3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四㈢所示之物,在天○○位於臺北市○○區○○路238 號2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四㈣所示之物。 十、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函移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被告壬○○辯稱:屬共同運銷性質的產業有農、林、漁、牧及廢棄物回收,這些產業性質與一般貨物買賣不同,共同運銷認定的重點是「共同運銷之貨源不以社員或會員供貨為限」,故共同運銷是認物不認人,一般貨物買賣是既認物亦認人,檢察官是將對一般貨物買的看法用於共同運銷,而認定非社員之供貨不得由二資社代開統一發票。然二資社共同運銷開出去的銷項發票,應該只要是廢棄物即可,二資社是一個繳稅工具,回收業者買入全民產生出售的廢棄物,但因產業特性無法如其他產業一樣以現行稅法完稅,故以二資社運銷機制來開立統一發票及完稅,二資社實為協助回收業者繳稅的工具。參加二資社共同運銷的業者,當然必須是向拾荒者、舊貨商(資源回收中間商)或民眾買進廢棄物的回收業者或再生工廠,故一定有廢棄物的交易集中場地,回收業者及再生工廠如果買入拾荒者、舊貨商等的廢棄物,因無法取得進項憑證,就可申請加入二資社共同運銷,參加後,回收業者及再生工廠可請出售其廢棄物的舊貨商等入社,由二資社依實際交易額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並為舊貨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但是,大部分舊貨商並不願意加入二資社也不願意二資社為其申報所得,二資社乃變通以同意參加共同運銷的社員名義,買入不願意入社及申報所得的拾荒者、舊貨商或出售廢棄物的民眾等的廢棄物,再以社員名義委託二資社賣出,所以實際交貨人就成為社員,給買受人(再生工廠)的銷項發票就由二資社開出,出售廢棄物的所得,則由社員名義承受及納稅。故二資社是以社員「授權買賣」解決出售廢棄物的個人不願意入社及不願意被申報所得的社會現象。每年一個社員實際申報7 、8 百萬元,但一個拾荒者或舊貨商一年絕對回收不了這麼多廢棄物,無論是個人、舊貨商一年出售廢棄物的所得都遠低於7 、8 百萬元,所以二資社以社員繳納所得稅,每年一個社員申報7 、8 百萬元,所得稅累進徵收,政府稅收並未少收,非檢察官所認分散司庫所得。而廢棄物由家庭或個人→拾荒者→小盤→中盤→大盤舊貨商→再生工廠,在到再生工廠前任一階段,只要售出時有開立發票,則廢棄物交易過程中應繳的稅就無法逃漏。反之,如果到了再生工廠發票還沒有出現,則再生工廠出售產品時就可漏開發票,政府的營業稅、所得稅都漏收。二資社作為繳稅工具,政府營業稅、所得稅都沒有少收,且解決了再生工廠(買受人)買進廢棄物無法或不易取得進項憑證的問題,讓再生工廠可以取得進項憑證,且回收業者將其向拾荒者等回收之廢棄物賣給再生工廠,由二資社開立銷項發票給再生工廠(買受人),給回收業者一個合理可行的繳稅空間。參加二資社共同運銷的業者,當然必須是向拾荒者、舊貨商或民眾買進廢棄物的回收業者或再生工廠,故一定有廢棄物的交易集中場地,廢棄物實際交易的量、價、品質是在交易場當場過磅決定,不同來源的廢棄物倒在一起就無法區分交貨人是誰,故二資社要求廢棄物交易場的負責人指定一人,或負責人(可以授權委託員工)擔任司庫,在買進廢棄物賣給再生工廠或買受人時,會有交易憑證,司庫根據交易憑證(磅單)彙總統計後,通知二資社據實開出銷項發票給買受人。如果確實有買入廢棄物的交易事實,由二資社開出銷項發票給買受人,於法並無不符。司庫是二資社委託、授權在廢棄物交易場代為買賣廢棄物、代收代付貨款,為了方便作業,方便收付款,被告授權司庫使用二資社銀行帳戶,或部分發票由司庫開立,此種權宜措施並非如檢察官所認是為了逃漏稅而設計,只要發票是依實際交易額開立,就沒有違法云云。被告K○○就檢察官起訴其身為二資社理事主席,與被告壬○○等人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其辯稱:這不算逃漏稅,我們營業稅,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年終所得都有繳稅云云;就檢察官起訴其經營廢紙回收場,逃漏其本人應繳納的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其辯稱:我們合作社,是買廢紙,給工廠,合作社開發票給工廠,這是以前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也是這樣做,也做了十幾年,也有開過會,是財政部開的會,以前也曾經這樣報過、做過,都可以了,也沒有說不可以,現在說不可以伊也不知道云云。被告天○○辯稱:起先伊不知道這樣子找社員就是犯罪,經過檢察官告知伊這是犯罪,伊才知道這就是犯罪。伊有在二資社擔任理事,但伊不知道幫二資社找社員這樣叫做幫助他人逃漏稅云云。被告癸○○辯稱:當初是二資社委任伊去找社員,壬○○說財政部以前有個公文,說這個社員是為我們2300萬人口來攤提這個稅額,業者本來發票來得就不容易,由二資社來開,開了後由社員來攤提稅額,所以伊才替二資社找社員,由業者委託二資社來繳稅。伊有在二資社擔任監事,但當初伊介紹社員,不知那是犯法,我想那是全民的事情云云。被告寅○○辯稱:伊只是上班,在二資社擔任出納,主要做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部分,會在社員名單內挑選來做申報,每人每年不超過800 萬元,但伊沒有犯罪的意圖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們知道有財政部的公文,看了財政部的公文,才放心的來上班,伊只是上班領薪水,是擔任文書,由伊開統一發票給業者云云。被告辛○○辯稱:伊來二資社上班時,有請示壬○○他們,他們說有財政部的公文,伊做會計,是依照會計的流程每二個月申報營業稅,寄對帳單,把業務做好而已,寄對帳單是依照以前的會計說的,寄對帳單給業者,給司庫云云。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五」事實之認定: ㈠二資社自86年7 月起至90年12月間,開立統一發票的對象(即統一發票上記載的「買受人」)總計達215 家,其中銷售金額合計達3000萬元以上者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0所示共60家,3000萬元以下者有如附表一編號61至215 所示共155 家,總計二資社於上開期間內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金額計達220 億2262萬7005元之事實,有檢察官94年2 月17日補充理由書所附之「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86至90年度開立發票統計表」(見本院卷第九宗第99-1至99-9頁),以及檢察官於94年8 月8 日當庭提出之「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86至90年度開立統一發票統計總表」(見本院卷第九宗第283 至288 頁)在卷可稽。另卷附檢察官於94年8 月8 日當庭提出之「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86至90年度開立統一發票統計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九宗第262 至282 頁),則載明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各個對象、是依何「司庫」(運銷班長)之要求開立的,及其金額。而按: ⒈檢察官於94年2 月17日提出統計表內家數有216 家,檢察官於94年8 月8 日提出統計總表內家數則有215 家,乃是將「94年2 月17日」統計表內編號19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於89年度取得統一發票金額17萬5624元,改列為編號5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統一發票。⒉檢察官「94年2 月17日」統計表及「94年8 月8 日」統計總表內關於編號7 之鏶賢公司以及編號14之國星公司,各該年度取得統一發票之金額,與檢察官93年10月6 日補充理由書及95年4 月28日補充理由書所附計算表之記載有出入(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3 至339 頁、第十一宗第228 至246 頁),應以檢察官93年10月6 日補充理由書及95年4 月28日補充理由書所附各表記載之金額為準。 而被告壬○○等人亦不否認二資社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對象公司、各年度金額之事實。 ㈡又前揭事實欄所述:二資社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允由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運銷班長(被告壬○○等人稱運銷班長為「司庫」),另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則允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而擔任「司庫」之人並不一定是二資社社員。擔任「司庫」的大盤商與再生工廠交易時,或再生工廠(是以再生工廠指定之擔任人「司庫」)進貨(進貨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不是)需取得進項憑證時,會由「司庫」與被告乙○○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告知被告乙○○,被告乙○○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直接記載買受人為再生工廠,每二個月開立一次)交給「司庫」,或依「司庫」的指示直接將統一發票寄給再生工廠。而再生工廠會將貨款金額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至各「司庫」所管領使用的戶名二資社的銀行帳戶(是由理事主席即被告K○○親赴各「司庫」處為各「司庫」開立)內,被告辛○○每二個月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銷售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遂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而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的情形,「司庫」除了須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給二資社外,其管領使用之二資社銀行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各回流到再生工廠(或再生工廠的相關人),由再生工廠之人運用。再者,二資社既開立統一發票,即應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銷售金額填寫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二資社會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加入為社員,二資社社員中,大部分均為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而: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司庫」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其金額即須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⒉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不論是否是社員,再生工廠因需要進項憑證而由「司庫」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其金額亦須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二資社是將上述⒈以及⒉的其中向非社員進貨的這些金額申報為那些招募而來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由被告寅○○負責申報,每個社員原則上申報金額不超過800 萬元。而少部分的「司庫」會提供社員名單給二資社去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其餘則多是由二資社的監事即被告癸○○、理事即被告天○○在招募社員。「司庫」如未提供社員名單給二資社去申報,被告寅○○會在二資社所招募(即監事癸○○、理事天○○等人所招募)的那些社員中去挑選,來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司庫」則須另按所需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計算給付款項給二資社,起初是匯到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被告壬○○個人帳戶,後來則改匯至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二資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這些款項,是由被告壬○○支配,會用來付給被告癸○○、天○○等人招募社員的費用、給社員報酬、替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款、繳納1 千元的入社股金等事實,業據被告壬○○陳述在卷(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70 至178 、321 至331 頁)。 ㈢又被告寅○○於91年11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86年間二資社成立時,我即進入該社,一直擔任出納工作迄今。‧‧‧我主要擔任銀行存、提、匯款業務,及費用支出,並向稅捐機關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問:二資社銀行帳戶為何?)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及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主要作為營業稅、手續費收支之用;華僑銀行帳戶主要係作為社員一時貿易所得費用收支之用。‧‧‧二資社主要業務係替各收集站開立發票給再生工廠,作為進項憑證。‧‧‧有時再生工廠也兼收集站。‧‧‧一時貿易所得之金額係依據本社所開出的發票,依各收集站自行報來的名單或壬○○所提供,分配於各社員名下,向稅捐機關申報,平均各社員每年約申報七百餘萬元的一時貿易所得,社員一時貿易所得之稅款則由本社負責繳交。‧‧‧歷年來固定約有10家的收集站會自己提供社員,所提供之社員總數約占百分10左右,其他百分之8 、90的社員都是壬○○去找的。‧‧‧歷年來自己提供社員之收集站只有:K○○三重的收集站、楊聰敏、梁坤山、洪世明、吳慶進、吳慶祥、黃啟誠、盧英杉、張王志等家;另外高玉芬則部分自己找,部分壬○○提供;至於其他則皆由壬○○代為覓得。‧‧‧壬○○表示所有人都有資格入會,因此我們也不會審查其是否有實際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包含營業稅百分之5 ,繳給稅捐處;手續費千分之2 ,作為本社營運之用;社員一時貿易所得費用千分之6 ,係壬○○年終替社員申報所得須繳之費用。‧‧‧實際買賣行為係發生於各收集站與再生工廠間,由於各收集站無法開立發票,故由本社代開。‧‧‧再生工廠係將貨款匯至二資社為各收集站開設之帳戶內。‧‧‧我保管的二資社帳戶只有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及華僑銀行三重分行二個帳戶,至於其他二資社為收集站或再生工廠開設之帳戶則由各收集站或再生工廠自行保管存摺、印鑑,作為收受貨款之用,至於有哪些帳戶要問乙○○。‧‧‧(問:提示二資社代收發票營業稅及手續費對帳表,此份對帳表係作何用途?)此表係會計辛○○於每月10日製作,傳真或郵寄給再生工廠,作為對帳之用。‧‧‧因為實際交易行為存在於收集站與再生工廠間,故由再生工廠支付貨款予各收集站所保管之二資社帳戶內,但因發票是二資社所開立,故再生工廠要將營業稅匯入我所保管之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作為支付稅款之用;另每筆交易,必須提出交易額的千分之2 手續費,匯入二資社設於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作為本社營運之用;且因各收集站不一定會提供足夠的社員作為申報一時貿易所得,由壬○○幫他們找社員申報,所以要收千分之6 額度,最早是匯入壬○○設於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個人帳戶,後來又改匯於二資社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戶。‧‧‧我86年擔任出納起,吳治即交待我,除非社員不夠,要我在申報社員一時貿易所得時,不要超過可報金額8,083,333 元,以適用6%之最低稅率。‧‧‧我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社員雖與事實不符,但因壬○○向我表示,一般社會大眾所交至收集站之回收物都沒有登記,只好登記在願意承受之社員身上。(問:前述提供人頭申報一時貿易所得之社員,有何好處?)我只知道壬○○有給人頭費,但詳情要問她本人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275 至279 頁)。被告寅○○於91年11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92年2 月14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壬○○透過癸○○、張義煌、天○○、余奇峰及蘇文旺、蔡色金等人負責對外招攬人頭社員,每招募一人給付新臺幣1 萬元作為代價,壬○○交待我每兩月與前述等人計算這兩個月之人頭社員費用,此外入社之股金均由壬○○本人代為墊付。‧‧‧司庫不一定是社員。‧‧‧壬○○主要是透過癸○○對外招攬人頭社員,張義煌、天○○及余奇峰均係協助癸○○招攬人頭社員,其中張義煌經常至二資社找我代領癸○○介紹人頭佣金,渠實際上有無對外招攬人頭社員要問癸○○才清楚。天○○至二資社找我領取介紹人頭佣金時,曾表示部分人頭社員是渠姊張小茂所介紹,故領取佣金簽名時有時使用天○○,有時使用張小茂之名義。至於蘇文旺與蔡色金兩人則是壬○○另外找來幫忙招攬人頭社員,與癸○○無關。而癸○○也曾告訴我部分人頭社員係渠妹李雪滿所介紹,若有任何問題,也可與李雪滿聯絡。‧‧‧(問:壬○○與癸○○等人是如何約定介紹人頭社員之佣金?妳是否知情?)都是壬○○與癸○○等人先約定好,再指示我與癸○○等人依所介紹之人頭數目計算佣金數額,依資料所載在86至87年6 月間壬○○與癸○○等人介紹社員佣金是以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總額千分之6 支付(其中當年度之所得稅需癸○○等人自行吸收,壬○○則向司庫收取千百之8 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87年6 月至12月是以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總額千分之5 支付佣金(其中當年度之所得稅由介紹人自行吸收繳納),88年1 至12月壬○○是以每月10萬之代價請癸○○招募540 名,並請癸○○要給付前述540 名社員每人7 千元之報酬,所得稅由壬○○負責繳納。‧‧‧據我所知,自89年迄今,癸○○每介紹一社員可以收取1 萬元之報酬。‧‧‧自行提供社員者約占十分之一,由渠等支付社員費(股金),其他十分之九由壬○○透過癸○○等招募之社員則由壬○○自行支付社員費(股金)。‧‧‧壬○○獲利之實際數額必須依帳冊資料計算為主,我與乙○○、辛○○曾粗略估算壬○○一年獲利大約在1 千萬元左右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208 、210 至212 頁、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5頁),並有被告寅○○於92年3 月3 日提出給檢察官之二資社於86至90年間收取百分之0.6 或0.8 人頭社員費的計算金額,以及估算被告癸○○、天○○及壬○○取得金額的資料一份,及其於92年4 月3 日提出給檢察官之更正金額資料各一份在卷可參(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39至46頁、本院卷第四宗第106 頁)。 ㈣被告乙○○於91年11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86年至二資社擔任文書迄今。‧‧‧二資社全省往來的司庫有1 百多家,再生廠有多少家與每一個司庫有多少社員,我並不清楚,但本公司會計與出納的電腦中一定有這些資料。(問:妳在二資社擔任文書之工作內容為何?)收發文、編製理監事會的會議紀錄、幫司庫做文書作業的行政救濟及開立發票給再生廠。(問:妳開立發票給再生廠的依據為何?)司庫會傳真或電話告訴我,開立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司庫大部分是自己主動加入二資社,少部分是由壬○○招攬來的,這些由壬○○招攬來的司庫,也會由壬○○先跟他們談好,由該等司庫直接傳真或電話告訴我,要如何開立發票,我據以開立發票並依司庫之要求將發票寄給司庫,由司庫拿發票直接去向再生廠請款,或依司庫之要求直接將發票寄給再生廠。‧‧‧司庫若出貨給再生廠,司庫與再生廠均會取得地磅單,但是司庫與再生廠幾乎都沒有提供地磅單給我,作為實際交易的依據,我只是依壬○○指示,要求我若司庫手寫傳真來或電話告知我,交易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是多少,我就開多少金額的發票出來。‧‧‧司庫是由人組成的,是個人組織,在業務上,司庫只有分類、打包的能力,而再生廠是一個公司,是法人,在業務上,再生廠有機器設備可以再製回收物品,有再製能力,有時再生廠亦身兼司庫角色,且有可能多個司庫交貨予同一家再生廠的情形。‧‧‧就我所知,司庫因本身無法開立發票,必須委託二資社開立發票,所以發票是由二資社開給再生廠的,而再生廠再依發票金額將錢匯入二資社開立的帳戶內,但二資社開立的這些帳戶,只是由理事主席K○○代為出面開立,存摺及印章也都理應由司庫保管,所以司庫與再生廠的付款流程只有他們清楚,我並不知道他們付款這部分的情形。‧‧‧就我所知,二資社有一個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及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本公司出納與會計才清楚),玉山銀行三重分行負責匯整二資社的營業稅及手續費,華僑銀行三重分行負責匯整二資社的社員費,但社員費部分並非二資社的錢,而是司庫與壬○○個人的金錢往來。每單月要申報營業稅時,會計辛○○會整理出各司庫應支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手續費明細資料,並製成對帳單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通告各司庫,要求各司庫將款項匯入二資社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二資社再依應納營業稅總金額自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內提領支付,另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內所匯整的手續費才是二資社的實際營業收入。社員費部分,壬○○指示出納寅○○為他整理出他個人與司庫的社員費明細資料,寅○○會在一張小紙條上寫上社員費金額若干,附在前述會計辛○○所整理出司庫應支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手續費之對帳單上,各司庫自然會將社員費款項匯入二資社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但實際上這筆錢是壬○○個人替司庫找人頭的費用,不是二資社的錢,就我所知,壬○○拿到錢後,要替這些人頭繳稅及他們作為人頭的車馬費,然社員費部分的詳情,還是要問壬○○和出納寅○○才清楚。‧‧‧我不知道司庫所報給我的資料是真或假,壬○○沒叫我查證,她指示我只要司庫叫我開多少,我就開多少就好了。‧‧‧每位社員可報金額會有不同,是要看社員撫養多少親屬而定,大概情形是如此,但詳情仍要問寅○○最清楚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216 至219 頁)。被告乙○○於91年11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癸○○是我們監事,介紹人的意思是指這位社員是由該介紹人介紹入社,目的是為了攤提(分攤之意)個人一時貿易所得。通常由癸○○介紹社員入社,她是做總彙整的人,底下由她的親朋好友陸續介紹社員入社,只是在社員的入社志願書裡的介紹人欄都填「癸○○」。另外個別的司庫自己也會提供社員,他們就不需要使用癸○○介紹的社員。‧‧‧就我所知的流程是,社員入社後,吳總根據辛○○所打入電腦的發票明細所算出的各個司庫營業額,吳總指示寅○○將社員名額平均配給各個司庫,由於二資社裡辛○○負責二個月一次的營業稅,而寅○○負責二個月一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稅,此時寅○○則會填寫「個人一時貿易申報書」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188 、189 頁)。 ㈤被告辛○○於91年11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89年5 月間至二資社任會計業務,負責稅務帳及內外帳。‧‧‧(問:二資社對於回收物品之進銷流程為何?)進項流程係回收業者將回收物交給我們之運銷班,我們將其交給再生工廠係銷項流程,我們的進項收入為運銷班銷售額千分之2 或千分之1 之手續費,就是再生工廠直接將貨款及營業稅匯給運銷班,運銷班將其中手續費及營業稅於單月交給我們,運銷班通知我們,我們再依據磅單數量開具發票給運銷班交給再生工廠(或應運銷班之請求直接將發票交給再生工廠)。‧‧‧(問:二資社如何銷貨給再生工廠?有無開立統一發票?)由運銷班將貨物直接交給再生工廠,運銷班通知我們,我們再依據磅單數量開具發票給運銷班交給再生工廠(或應運銷班之請求直接將發票交給再生工廠)。(問:上述所稱之再生工廠有哪些?設於何處?)二資社之運銷班所為交易之再生工廠有高鋁、萬有等3 、40家,設立地點偏佈全省。‧‧‧二資社營業稅及手續費銀行對帳統計表,係本人依據二資社開立之發票,輸入字軌、日期、再生廠(買受人)、品名、重量、單價及運銷班等資料至電腦之資料,每單月向各運銷班收取手續費及營業稅之憑據,至於發票是否包含對非會員所開立之發票我不清楚,因為發票都是由乙○○所開立,由於二資社之代收發票營業稅及手續費對帳表是由dos 系統所製作,係每月份列印,與我申報之營業稅係二個月申報一次不同,故為方便申報所以我將其資料另以excel 系統重新製作一次,以方便申報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55 至157 頁)。被告辛○○於91年11月6 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我是根據乙○○所製作之銷項發票輸入電腦,程式會跑出營業稅及手續費對帳表,每月他會加總一次,我再將資料作成對帳統計表,以方便二個月申報營業稅。‧‧‧每月或二個月我會將對帳表寄給司庫做確認,之後我會向寅○○要玉山銀行三重分行的存摺,或向該行要匯款明細表,如未繳我就打電話催告。‧‧‧就我業務內的手續費千分之2 就是運銷班繳的。‧‧‧我是根據發票,只要是運銷班賣給再生廠的貨,我們二資社不過問,也不管是向誰收的貨,只要他們報,我們就幫他們處理開發票給他們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292 至295 頁)。 ㈥被告癸○○於92年2 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全省大都有去介紹二資社的理念並介紹社員,但我係南投人,因此大部分介紹的地點均在南投。‧‧‧我係向該地的人員介紹二資社理念及入社的好處,除了可以資源回收且每年均有禮品與車馬費可以領取,那些人考慮以後決定要加入時,填具入社同意書,並要求其交身分證影本,一千元股金是二資社代為繳納。有時我兒子余奇峰或他朋友會告訴我有某某人想加入社員,我便去找他完成入社手續,也有社員介紹社員加入。‧‧‧第一個是幫忙推廣二資社的理念介紹新的社員加入,第二詢問新加入之社員是否要給合作社申報當年度稅捐,如果願意,就填具申報稅捐同意書,並給與願意申報稅捐之社員5 千至6 千不等的對價,此價錢是該社員自己提出的,此對價僅供申報當年度之稅捐。‧‧‧如果介紹人介紹之社員同意申報稅捐,我會給前開介紹人2 千至3 千的費用當做酬勞。‧‧‧壬○○告訴我若該員同意入社後必須繼續詢問該員是否願意讓二資社申報稅捐。‧‧‧介紹一個願意申報稅捐的社員對價是1 萬元,此筆費用有時先向二資社申請,有時我先自己代墊,事後再憑入社同意書以及同意申報稅捐同意書向二資社的會計寅○○請款。‧‧‧南投地區就是我與我兒子余奇峰負責。‧‧‧社員大部分是自由業,有部分從事資源回收業,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從事資源回收業。‧‧‧壬○○只告訴我,社員入社必須年滿20歲,至於是否真正從事資源回收業在所不論。‧‧‧壬○○只告訴我要詢問該員是否從事資源回收業,若沒有從事,也必須詢問其是否願意同意二資社申報稅捐。‧‧‧壬○○要我告訴社員一年要申報40多萬元所謂之資源回收所得(不論是否真實從事資源回收業),扣除個人免稅11萬多元後之淨所得之數額,由二資社代為繳納前述之6%。‧‧‧壬○○僅告訴我二資社的稅須由前開同意申報稅捐之社員來攤提,我有將此事告訴前開同意報稅之社員。‧‧‧壬○○只是要求我告訴這些社員是要攤提二資社的稅,並未告知我會以社員名義買賣,我也不懂什麼叫做以社員名義做買賣。‧‧‧二資社社員資格只需年滿20歲,即可加入,並不一定要從事資源回收業。‧‧‧我只要告訴社員要以其名義申報稅捐,並未告知該員以其名義買賣。‧‧‧我在介紹社員時會先問社員有沒有工作,如果社員沒有工作我才會讓他入社,申報稅捐之名目我也是告訴同意申報稅捐之社員是要攤提廢棄物買賣之費用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59至65、77至83頁)。被告癸○○於92年2 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86年時是千分之6 ,87年是千分之5 ,88年我領月薪一個月10萬元,一年只給十個月,89年、90年一個人頭1 萬元。‧‧‧壬○○有說,加入的人如果當年度沒有所得,只要願意攤提所得,即使不是從事廢棄物回收的業務,也沒關係。‧‧‧(問:壬○○有無與你們說過授權買賣【亦即回收物由社員買入再賣出】之觀念?)沒有,她只是談到攤提報稅的事情。(問:你們知不知道要以社員的名義為買賣?)壬○○沒跟我們講,我們不知道,所以也沒跟下面所介紹的社員說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94至96頁)。且被告癸○○並於92年4 月3 日提出願依86至90年各年度領取介紹費之金額申報綜合所得補稅罰款之說明書,有該說明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四宗第105 頁),亦足為佐證。 ㈦被告天○○於92年2 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在86年間時,壬○○就有私底下跟我講說,她這邊需要人頭來當社員,如果去找一個人頭當社員,就可以拿到這個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全額的千分之5 的金額,不過這包括這個社員年終綜合所得稅及他所遇到稅捐上問題的處理,扣一扣,介紹一個人頭當社員我才賺到1 萬元左右而已。(問:你總共找了多少個人當二資社的人頭社員?)加上我自己、我姊姊張小茂、我母親董萍,總共32人。(問:所招募的社員是否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大部分不是,不過那時候我本身的確從事資源回收業。‧‧‧我所找的社員他們自己並沒有付這筆入社股金(一個人1 千元),不過我想,應該是壬○○幫他們付的。‧‧‧我告訴他們將來申報書會幫他們填寫,稅金也會幫他們付。‧‧‧(問:在招募社員時,是否有請他們填寫何資料?)除了在「同意書」上簽名、蓋章之外,其餘並沒有填寫什麼資料,至於「同意書」上其餘的資料是由我代為填寫的。‧‧‧這些社員的一時貿易所得申報書是由寅○○填寫,但他們的綜合所得稅是由我幫他們填寫,並且幫他們繳納。‧‧‧我每介紹一個社員,由二資社的員工寅○○以現金支付之方式,或是銀行轉帳之方式,每兩個月結算付給我該兩個月之攤提額的千分之3 ,到年底申報綜合所得時再付給我攤提總額的千分之2 ,前後加起來,每介紹一位社員,可得到其該年度被攤提總額的千分之5 。(問:該入社的人頭社員可得到多少利潤?)我會給他們每人5 千至1 萬元不等。(問:你幫壬○○招募之社員,如何在二資社運作中攤提分配使用?)這個不關我的事,這個是寅○○用電腦打的。‧‧‧因我與癸○○兩人共同招募了大約80幾位人頭社員,於隔年即87年報稅時,壬○○匯了之前我所提到的那千分之2 的部分,不過這筆錢匯入我戶頭之後,立即拿去幫這80幾位社員繳納他們的綜合所得稅。(問:二資社每兩個月開會由何人主持?二資社之運作由何人主導?)開理監事會時係由K○○主持,不過他不太管事,大部分二資社的事務及運作都是由壬○○負責。‧‧‧(問:既然該社員沒有實際從事資源回收物運銷及買賣的事業,為何他願意被拿來年底報稅或攤提二資社的營業稅?)有二個原因,一是我們說動他,請他來幫忙報稅,藉此他也可以領到5 千到1 萬元不等的報酬,二是中華民國國民每年可報一次稅,並有一定額度的免稅額,不使用我也不勉強,這是我個人的想法。‧‧‧(你介紹一位社員入社,有何報酬?)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約800 萬)的千分之5 ,有一、兩次是千分之6 ,其中約2 萬元繳稅,人頭社員給5 千到7 千元,介紹人給2 千到3 千元左右,我個人獲得1 萬元左右,錢是二資社給我的,有時候由寅○○給我現金,有時候轉到我在上海銀行土城分行的帳戶內。(問:你所找的這些人頭社員,實際上是否從事資源回收業?)實際上不是。(問:壬○○是否也都知道他們不是從事資源回收業?)我想她知道,因為她沒有特別指定我要找從事這一行的,找來的社員她也沒問我到底從事哪一行,她只跟我講,這些社員只要能報稅就可以了。(問:你所找的這些人頭社員是否有授權二資社或其他人從事廢棄物資源回收買賣之情形?)沒有,只有講說要報稅。‧‧‧我87年下半年跟癸○○分開後,就沒有再繼續提供人頭當社員了。‧‧‧(問:你是否擔任二資社的理事?)是的,從成立以來到現在都是,每兩個月開一次會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44至47、55、56頁)。被告天○○於92年2 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86年我和癸○○一起介紹,當時是以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千分之6 計算,87年時我自己介紹時,壬○○是以千分之5 計算給我。‧‧‧(問:壬○○有無與你們說過授權買賣【亦即回收物由社員買入再賣出】之觀念?)沒有,她只是談到攤提報稅的事情。(問:你們知不知道要以社員的名義為買賣?)壬○○沒跟我們講,我們不知道,所以也沒跟下面所介紹的社員說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94至96頁)。 ㈧被告K○○於91年11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因廢棄物回收業者在銷貨時無法開立發票,所以我就與其他同業共同發起成立二資社,並由理事會通過請求壬○○擔任二資社總經理一職,並授權壬○○全權處理二資社之業務,二資社之主要業務係幫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我主要之業務是應「社員」之要求前往各地銀行開立二資社之帳戶給需要之「社員」使用,至於開立多少帳戶我已經不記得了。‧‧‧二資社員工乙○○會先以電話通知我告知需要開戶之「社員」電話及公司名稱,乙○○並事先將開戶印鑑刻好,於是我便攜帶前述印章前往指定之銀行辦理開戶,並將存摺及前開印鑑交予乙○○事先聯絡好之「社員」。‧‧‧我本身是紙類回收之中盤商並為二資社之社員,我的進貨對象不一定是二資社之社員,進貨後再將紙類分類再轉售給萬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再生原料,交易後我會將交易後之品名數量與金額傳真給乙○○,由乙○○以二資社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乙○○先將開立完畢之統一發票傳真給我女兒蕭玉雲,再將前述發票正本傳真給萬有紙廠之會計。‧‧‧因是我與萬有紙廠間之生意往來,因此萬有紙廠直接支付貨款給我並未經過二資社。‧‧‧二資社每二個月會按開立之發票總額收取百分之5 營業稅以及千分之2 之手續費,因為我有提供社員給二資社申報一時貿易所得當作銷貨之進項,我或我女兒蕭玉雲再將前述營業稅及手續費直接匯入二資社開立於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我有將我使用之社員名冊報給二資社之小姐,由她們代為申報一時貿易所得,此外前述我使用之社員的所得稅,我也是請二資社之小姐代為申報。‧‧‧運銷班號K001是二資社給我之代號。‧‧‧我本身只負責開立銀行帳戶供社員使用,至於二資社之實際業務運作都是壬○○在處理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209 至212 頁)。被告K○○於91年11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問:百分之5 的營業稅由何人、如何負擔?)由再生廠負擔,二資社在開統一發票時是把百分之5 的營業稅加在面額,在再生廠付款給收集站時,裡面就包含百分之5 營業稅,收集站再把百分之5 營業稅轉付給二資社,同時收集站再另外付交易額千分之2 手續費給二資社。(問:再生廠需不需要千分之2 給收集站?)不需要,收集站自己出。‧‧‧(問:依照先前所說流程,萬有紙廠是否需要付錢給二資料?)不需要,萬有紙廠付款給我,因為東西是我賣給萬有紙廠而非二資社。‧‧‧(問:如果沒有社員分擔你賣給萬有紙廠的所得,你是否要分擔更高的綜合所得稅?)是的,但是生意就做不下去。‧‧‧(問:你賣給萬有紙廠的廢紙,是否都是你自己向拾荒業者買下來再賣出去?)是的,全部都是。(問:你有無替其他社員代賣廢紙給萬有紙廠?)沒有,我都是向他們買進來再賣出去等語(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312 至315 頁)。被告K○○於91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問:永昆資源回收場經營之詳情為何?)分別有臺中場、汐止場、社子場、三重場4 個場。‧‧‧臺中場場址為臺中市○○路附近,現場由風英輝(我的女婿)及吳琴惠(我收養的女兒)負責,經營期間由85年至90年9 月間,之後交由呂永吉經營。‧‧‧(問:這4 個場子員工薪資、雜支及其他收支由誰負責?)均由我負責。‧‧‧(問:成立永昆回收場至今,你是否曾申報過永昆回收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沒有報過,我的3 個回收場將近百分之99的廢紙都是出售給萬有紙廠,而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由二資社協助我來開出發票給萬有紙廠。(問:既然永昆回收場有設立營業登記,為何其與萬有紙廠之交易卻要拿二資社的發票充抵,上述過程顯與事實不符,請說明之)我不清楚營業登記的事情,我這3 個場子都以我的名義加入合作社,而我是司庫,負責將二資社開立的發票交與萬有紙廠。‧‧‧永昆是我兒子的名字,萬有紙廠的人都習慣稱呼我司庫的場叫做「永昆紙廠」。(問:你所謂「你司庫的場」代表何意?)就是指我臺北的3 個場子,即汐止場、社子場、三重場。(問:萬有紙廠的人是否知道其交易對象係何人?)知道,就是我K○○。‧‧‧(問:如何支付你經營的4 個場子員工的薪水?)有時是由我從北港攜帶現金2 、30萬不等,或由玉山銀行三重分行我個人帳戶提領現款,交由我女兒吳琴惠轉發給員工。(問:這些員工有哪些人?)除現場負責人是由我的親屬負責之外,其他員工因流動性大,名字我也記不得了,三重場有員工3 人,汐止也3 人,社子也是請3 個員工。‧‧‧(問:你的4 個場子實際收購廢紙之流程為何?)都是由一些零零散散的拾荒業者開著大車小車載著廢紙到我的場子出售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51至55頁)。被告K○○於91年11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問:「萬有」付款方式為何?)開支票,沒有記載受款人,‧‧‧我拿到這些支票時,我通常都存入我華僑銀行北港分行我本人之乙存帳戶中,有些支票則直接轉給別人。‧‧‧(問:這些社員名單是否是人頭?)完全未曾賣廢紙給我的社員約有二成,另外,只賣給我幾個月廢紙,但我卻把他們報全年的約二成,其餘六成是真的全年皆有賣廢紙給我。‧‧‧(問:你一年到底給這些未從事實際交易的社員多少報酬?)5 千至1 萬元不等。‧‧‧(問:你每年共計幫你的這些社員繳多少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稅?)我記得的是1 百多萬元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71至73頁)。被告K○○於92年2 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89、90年度我請「二資社」寅○○填寫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我繳付柯木當等人之綜合所得稅之稅款。‧‧‧大部分的人是從事資源回收業者,我請他們幫忙,綜合所得稅是由我幫他們繳納,至於柯木當、蔡碧娥、謝清山、蕭金將、薛義正、吳進義、陳麗雲等人雖然不是從事資源業,但我個人請他們幫忙,綜合所得稅也是由我繳納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七第111 、112 頁)。被告K○○於92年3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問:你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社員名單中,哪些人並未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工作?)86年部分有:蘇龍波、蕭清木、陳服芳、李雙合、方錦池、梁榮奎、吳東茂、陳春生、曾吉定、林耀東、蕭澤南、蕭金銅、陳惠珍。87年部分有:李雙合、方錦池、李正、施啟明、林清朝、曾吉定、林耀東、蕭澤南、蕭金銅、蘇龍波、蕭清墓、吳麗蘭。88年有:陳服芳、李雙合、方錦池、梁榮奎、李正、施啟明、黃登選、林耀東、蕭澤南、蕭金銅、蘇龍波、蕭金木、黃金隆、吳陳新、吳文王。89年有:柯木當、吳守慶、蔡碧娥、謝清山、蕭金將、薛義正、吳進義、陳麗雲。90年有:蔡碧娥、謝清山、蕭金將、薛義正。‧‧‧(問:供貨商賣紙給你時,是否均為賣斷?)是的,我現場付他錢,貨就算我的等語(見同署91 年 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1 頁)。 ㈨再者,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二資社社員E○○、卯○○、玄○○、D○○、戌○○、O○○、丑○○、未○○、亥○○、午○○、A○○、庚○○、子○○、地○○、申○○、戊○○到庭: ⒈證人E○○到庭證稱:我給一個叫「薛董」的人報過一次稅,報什麼稅我不知道。他說幫我報稅,不會讓我繳到稅等語(見本院96年5 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151 至155 頁)。 ⒉證人卯○○到庭證稱:我是做臨時工的,我提供身分證給人家報稅。他姓王,叫王志宏等語(見本院96年5 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156 至160 頁)。 ⒊證人玄○○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資源回收的工作,有提供過身分證影本給沈秋琴報公司薪資所得稅,我有跟她交待,不能報超過15萬元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61 至264 頁)。 ⒋證人D○○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資源回收的工作,我好像只有把身分證、印章交給我媽媽,我媽媽再拿給薛輝峰,我媽媽當時在「熱帶嶼」KTV上班,薛輝峰是老闆。我媽媽說那個老闆只說要報稅,沒有說報什麼稅,我有把戶口名簿影本交給我媽媽。我媽媽說老闆欠人報稅,我們就幫忙他這一次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65 至268 頁)。 ⒌證人戌○○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資源回收的工作,薛輝峰是我在「熱帶嶼」KTV工作的董事長,我是員工,他說需要報稅,要我把資料給他,我只有提供一次資料給他。他只有拿說是報稅的單子,給我簽名或是蓋手印,那是什麼單子我不太清楚。薛輝峰叫我再找一個給他,他怕不夠,我才找我女兒D○○提供資料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69 至272 頁)。 ⒍證人O○○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資源回收的工作,有提供過我的身分資料供他人報稅,我只知道他姓薛,我不知道名字。當時有填寫資料,我有簽名,但簽名的文件我沒有看清楚。我當時在南投埔里的「熱帶嶼」KTV工作,薛姓男子是其中之一的老闆,他說他要報稅,沒說什麼稅,我想說就是公司的稅,所以我就提供資料給他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74 至276 頁),並有證人O○○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同意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87年度及89年度,同意書內記載「本人願意參加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合作社為社員、本人委託合作社代本人申報○○年度之綜合所得並由合作社繳納應納稅額、本人及扶養之親屬絕不再讓他人申報所得及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87 、289 頁)。 ⒎證人丑○○到庭證稱:我並沒有在從事資源回收的工作,我有去報稅,有拿身分證給一位開輪胎行的阿姨影印,她沒有講報什麼稅,只有跟我說每年都會報。第一年她給我3 千元,第二年4 千元,第三年多少錢我忘記了,大概就是3 、4 千元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45至47頁)。並有證人丑○○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89年度及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22至24頁)。 ⒏證人未○○到庭證稱:在90、91年間都沒有工作,我有拿身分證給人家報稅,報酬3 千元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49至50頁)。並有證人未○○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30、31頁)。 ⒐證人亥○○到庭證稱:入社志願書及同意書上的字都不是我寫的,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也不是我本人,我曾經在88、89、90年間遺失過身分證,我沒有提供身分證資料給人家報稅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51至53頁)。經本院採集證人亥○○之指紋卡片,連同辯護人趙培宏律師提出之亥○○入社志願書原本(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與同意書原本(90年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入社志願書與同意書上指紋經與亥○○指紋比等不相符,均與該局檔存H○○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7年1 月14日刑紋字第0970002508號鑑驗書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8 、9 頁)。又經本院傳喚證人H○○到庭,證人H○○到庭證稱:入社志願書及同意書上「亥○○」的簽名及指印應該不是我所為。字跡有像是我的筆跡,但是我好像沒有寫過這二張。亥○○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是我的照片云云(見本院97年4 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六宗第108 至110 頁)。經核亥○○入社志願書與同意書上之指紋既與H○○的指紋相符,且入社志願書所附亥○○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亦是H○○的照片,可見當時確是H○○冒用亥○○之名義在入社志願書及同意書上簽名捺印無訛。而本件雖無積極證據證明介紹人即被告癸○○,以及被告壬○○、K○○等人對於上開冒名情事早已知情,或與H○○有何犯意聯絡,但所謂的「社員亥○○」其實並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可堪認定。 ⒑證人午○○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是朋友G○○來找我去給人家報稅,他來找我的正確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有拿身分證給人家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59 至161 頁)。並有證人午○○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20、21頁)。 ⒒證人A○○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入社志願書與同意書上面的簽名、指印確實是我自己簽捺的,是我朋友鐘世淵叫我去埔里某處,我不知道路名,鐘世淵就拿入社志願書、同意書給我簽名、蓋指印。我問他要做什麼,他說沒有要做什麼,簽就是了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62 至169 頁),並有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89年度及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31 至133 頁)。 ⒓證人庚○○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那時候有個朋友叫我去簽的,他綽號叫「阿斌」,簽名的地點是在臺中市。他說是幫朋友的忙,所以要我簽一下,說一定不會有什麼事情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70 至172 頁)。並有證人庚○○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余奇峰【被告癸○○之子】及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34 、135 頁)。 ⒔證人子○○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資源回收的工作。我的朋友帶我去他的朋友位於埔里的家,確切地點我不知道,說報稅就可以有錢拿等語(見本院96年11月6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五宗第34、35頁)。並有證人子○○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36 、137 頁)。 ⒕證人地○○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之前是在埔里時有一個朋友說要報稅,不會超過所得,他說沒有關係,我不會有事等語(見本院96年12月4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五宗第76至78頁)。並有證人地○○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同意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26、27頁)。 ⒖證人申○○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是朋友介紹帶我去埔里一個地方簽名的,朋友的名字我不記得了,他什麼都沒有跟我說,就要我去跟他簽名,他跟我說要我帶身分證跟印章等語(見本院97年1 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五宗第168 至170 頁)。並有證人申○○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同意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89年度及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42 至144 頁)。 ⒗證人戊○○到庭證稱:我沒有從事過販賣資源回收物的工作。是埔里的張淑靜要我拿身分證影印本給她,我就拿給她,我是在埔里一個地方簽名的。朋友有給我報酬,但是我忘記多少錢了等語(見本院97年1 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五宗第171 至174 頁)。並有證人戊○○確認有在其上簽名之入社志願書影本一件、同意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89年度及90年度,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146 至148 頁)。 ㈩又關於移送併辦部分之社員: ⒈關於「社員黃○○」(社員編號T2155) 、「社員許麗芳」(社員編號T215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483 號及93年度偵字第18514 號移送併辦):告訴人黃○○、許麗芳係兄妹,均指其等並未加入二資社,其等名義的入社志願書、同意書上並非其等親自簽名、捺印等語。告訴人黃○○並於94年5 月16日到庭陳稱:我有另因為身分證被偽冒的事,是南投地院91年度訴字第641 號,該偽冒的人是我的鄰居F○○,剛才我看入社志願書所附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那個人應該就是我鄰居F○○,許麗芳是我妹妹,我們家曾失竊,身分證影本一起失竊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宗第174 頁)。而查該名F○○確曾因冒用黃○○、許麗芳的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犯罪事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41 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宗第194 至197 頁)。經本院將辯護人趙培宏律師提出之黃○○入社志願書原本(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與同意書原本(90年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入社志願書上指紋,與該局檔存F○○指紋卡之左拇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5年10月5 日刑紋字第0950138437號鑑驗書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二宗第10、11頁)。又經本院傳喚證人F○○到庭,證人F○○到庭證稱:我有用黃○○、許麗芳的名字報資源回收的稅金,我有在文件上蓋指印。是有一個吸毒的朋友介紹的,我不記得他的名字,朋友說報稅金的話就有錢可以拿。我有提供黃○○、許麗芳的身分證影本給那位朋友,黃○○、許麗芳的身分證影本是一個叫「阿弟」的朋友給我的。我不認識癸○○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十二宗第255 至260 頁)。而本件雖無積極證據證明介紹人即被告癸○○,以及被告壬○○、K○○等人對於上開冒名情事早已知情,或與F○○有何犯意聯絡,但所謂的「社員黃○○」、「社員許麗芳」其實並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足堪認定。 ⒉關於社員王鴻雄(社員編號T2312)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042 號移送併辦):告訴人王鴻雄雖原表示要對二資社負責人K○○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但其嗣又稱確有加入二資社為社員,要撤回告訴等語,而社員王鴻雄並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事實,堪以認定。⒊關於社員丙○○(社員編號T123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15 號移送併辦):告訴人丙○○雖稱其並未加入二資社,其名義的入社志願書、同意書上並非其親自簽名、捺印云云。然告訴人丙○○於94年12月7 日到庭時,本院經其同意採集其指紋卡片(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6頁),連同辯護人趙培宏律師提出之丙○○入社志願書原本(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被告癸○○)與同意書原本(89年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入社志願書與同意書上指紋,與丙○○指紋卡片上左手拇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5年9 月11日調科貳字第09500423260 號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二宗第18、19頁)。而社員丙○○並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⒋關於社員張仁豪(社員編號T2289)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93號移送併辦):告訴人張仁豪雖稱其並未加入二資社云云。然經本院將辯護人趙培宏律師提出之張仁豪入社志願書原本(入社志願書上記載介紹人係余奇峰【被告癸○○之子】)與同意書原本(90年度)、切結書原本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入社志願書與同意書、切結書上指紋,與該局檔存張仁豪指紋卡右拇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5年9 月25日刑紋字第0950138434號鑑驗書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二宗第14、15頁)。而社員張仁豪並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依前述被告壬○○、寅○○、乙○○、辛○○、癸○○、天○○、K○○之陳述,參以前揭㈨㈩所示證人之陳述,以及證人張義煌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5 至9 頁)、威達金屬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 之公司)的會計謝金燕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97 、198 、243 至246 頁),以及後述被告M○○、甲○○、宇○○、B○○、I○○、丁○○、己○○、J○○等人之陳述,與扣案如附表四㈠所示在二資社內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00 至104 頁)、如附表四㈡所示在被告乙○○住處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17 至119 頁)、如附表四㈢所示在被告癸○○住處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16至19頁)、如附表四㈣所示在被告天○○住處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8 至10頁)等足資為佐證,在在均足以見前揭㈡所述:二資社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允由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運銷班長(「司庫」),另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則允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而擔任「司庫」之人並不一定是二資社社員。擔任「司庫」的大盤商與再生工廠交易時,或再生工廠(是以再生工廠指定之擔任人「司庫」)進貨(進貨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不是)需取得進項憑證時,會由「司庫」與被告乙○○聯繫,被告乙○○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交給「司庫」,或依「司庫」的指示直接將統一發票寄給再生工廠。而再生工廠會將貨款金額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至各「司庫」所管領使用的戶名二資社的銀行帳戶(是由理事主席即被告K○○親赴各「司庫」處為各「司庫」開立)內,被告辛○○每二個月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手續費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遂將營業稅以及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而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的情形,「司庫」除了須將營業稅以及手續費匯給二資社外,其管領使用之二資社銀行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各回流到再生工廠(或再生工廠的相關人),由再生工廠之人運用。而二資社為填寫申報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二資社會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加入為社員,二資社社員中,大部分均為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而: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司庫」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其金額即須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⒉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不論是否是社員,再生工廠因需要進項憑證而由「司庫」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其金額亦須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二資社是將上述⒈以及⒉的其中向非社員進貨的這些金額申報為那些招募而來人頭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由被告寅○○負責申報,每個人頭社員原則上申報金額不超過800 萬元。而少部分的「司庫」會提供社員名單給二資社去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其餘則多是由二資社的監事即被告癸○○、理事即被告天○○在招募人頭社員。「司庫」如未提供社員名單給二資社去申報,被告寅○○會在二資社所招募的那些人頭社員中去挑選,來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司庫」則須另按所需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計算給付款項給二資社,這些款項,是由被告壬○○支配,會用來付給被告癸○○、天○○等人招募人頭社員的費用、給人頭社員報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款、繳納1 千元的入社股金等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壬○○等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依二資社章程第6 條、第35條第2 項規定,二資社社員須為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者,社員應將所收集之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見本院卷第十七宗第288 、289 頁),且合作社法第3 條之1 第2 項第2 款亦規定「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故二資社乃是由各社員將所收集之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自係就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開立統一發票,至為明確,被告壬○○辯稱:二資社開立的銷項發票,只要是銷售廢棄物即可,是認物不認人云云,殊屬無憑。 ㈡按「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左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一)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二)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三)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四)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業經財政部80年7 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 號函示(見本院卷第四宗第90頁)。而「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一式四聯,第一聯報核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申報交稽徵機關據以登錄歸戶,第二聯通報聯供營業稅主管機關查核運用,第三聯申報聯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四聯收據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作為記帳憑證,此有空白「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一式四聯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四宗第91頁)。 ㈢又按關於有限責任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個人社員將收集之廢棄物交該社辦理共同運銷,同意准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有財政部84年8 月21日台財稅第841643836 號函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宗第217 頁)。再按「財政部研商『營業人取得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涉嫌違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六、會議結論:關於調查單位查獲營業人取得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章案件,究應如何處理,案經與會單位充分討論,獲致結論如次:(一)如查明營業人確有向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社員購進廢棄物,並向該合作社支付貨款,其取得該合作社開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法尚無不合,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19條或第51條第5 款規定補稅處罰。至於該合作社之個人社員透過該合作社銷售廢棄物部分,依本部84年8 月21日台財稅字第841643836 號函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惟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四)至於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社員以外之營業人銷售廢棄物,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處理;涉及行為罰、漏稅罰併罰問題部分,應依本部85年4 月26日台財稅字第851903313 號函及85年6 月19日台財稅字第850290814 號函辦理」,亦有財政部86年3 月18日台財稅字第861888061 號函附之86年3 月3 日會議紀錄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三宗第219 、220 頁)。二資社屬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亦應適用前述函釋,亦即,二資社社員將收集的資源回收物交該社辦理共同運銷時,方能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資源回收物之營業人,交易行為是存在於統一發票上所載買受人(通常即為再生工廠)與各社員之間,社員就此銷售營利行為,雖准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但應由二資社將銷售金額填寫「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申報,按申報金額的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其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即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而個人一時貿易之純益率依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65468 號函示,為百分之6 ,見本院卷第四宗第90頁),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至於非二資社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則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 ㈣又按所有的消費稅目,若採取加值型稅制時(例如營業稅),其形式上之課徵對象均為專業之營業人(實質上之稅負負擔人則是最終之消費者)。而在整個產銷流程中,由上往下,每一產銷環節之營業人均只就加值部分負擔營業稅額,並轉嫁予下游營業人承受,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以上之產銷流程,由於身處於產銷上游之營業人,其人數少且有專業性,可由國家課予其登記、設帳及開立憑證之義務,以便國家進行勾稽作業,確保稅源,整個稽徵制度亦得以流暢運作。但是,一旦消費者手中之貨物要重回產銷體系時,其所面臨之首要問題即是,消費者本身不是營業人,又人數眾多如同一盤散沙,無從期待其有登記、設帳以及開立憑證之能力。而第一次向消費者購入貨物之上游產銷營業人亦因此無法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導致其交易稅額增加,與其他用新原料生產同樣產品之廠商相較,處於較差之競爭地位,而不利於資源回收制度之建立,此為營業稅制必須予以解決之問題。廢棄物運銷合作社制度的設立,乃是為了因應上揭需求,二資社即屬廢棄物運銷合作社。財政部的基本構想是,所有拾荒業之個人均加入廢棄物運銷合作社,成為合作社之社員,其等出售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時,則由合作社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資源回收物的再生工廠,且如前所述,合作社應將其等的銷售金額向國稅局申報,按申報金額的百分之6 作為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據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在這個構想下,合作社只是一個協助自然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服務機構,其本身沒有營利目標,也沒有實際從事交易行為,真正與再生工廠從事交易行為者,實為從事拾荒工作之自然人。然而,前述財政部的基本構想,與市場上現實狀況存有很大的落差,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並非只有「拾荒業者」與「再生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中間商,且拾荒業者多處社會較低階層,本身也不願意個人資料被納入國家稅捐體系內。結果,上開制度運用後,實際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者,反而都是資源回收之中盤商或大盤商。為解決實務現況中再生工廠購入資源回收物需取得進項憑證的問題,允許二資社社員不必限於「拾荒業者」之自然人,實有其必要性,就算資源回收中間商之營利事業充當二資社之社員,亦應允許其在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時,可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但無論如何,非二資社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至屬肯定。 ㈤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⒈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為營業稅法(現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 條第1 款、第28條前段、第32條第1 項前段、第35條第1 項所明定。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如擔任「司庫」的大盤商不是二資社的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營業行為,原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再生工廠),然其竟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顯不合法,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所記載的內容乃屬不實,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則係未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㈥又按,前述「財政部研商『營業人取得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涉嫌違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六、會議結論:關於調查單位查獲營業人取得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章案件,究應如何處理,案經與會單位充分討論,獲致結論如次:‧‧‧(二)如查明營業人雖有購進廢棄物之事實,惟未支付貨款予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其取得該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進貨未取得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外,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見卷附財政部86年3 月18日台財稅字第861888061 號函附之會議紀錄),故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如為社員,應可以(即使該社員非拾荒業者,而是資源回收的中、小盤商,亦應認可以)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作為進項憑證。但是,進貨來源非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原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向實際交易人取得,而由「司庫」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則再生工廠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顯不合法,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所記載的內容乃屬不實,再生工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來扣抵銷項稅額,則是逃漏了應繳納的營業稅。 ㈦前述二資社之社員在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時,可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但應由二資社將銷售金額填寫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申報。一方面,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上已載明「買受人」,另一方面,所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內須載明銷售人姓名資料、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總和與申報各社員「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所載之銷售金額的總和應相一致。從而,統一發票上所示交易行為是存在於統一發票上所載買受人(通常即為再生工廠)與各社員之間,故: 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 ①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固可允許其在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時,得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但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二資社應將其銷售金額填寫「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始為適法。然因如確實將銷售所得全歸課於「司庫」,將須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二資社乃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或由「司庫」提供其所招募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二資社再將「司庫」的銷售金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而為申報,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記載為銷售人,更記載不實之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自均屬虛偽之記載。而因申報的銷售人須按百分之6 的純益率計算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二資社需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二資社則向「司庫」收取銷售金額百分之0.6 或0.8 計算的人頭社員費。人頭社員如果是由「司庫」招募再提供給二資社申報社員一時貿易所得,則「司庫」不需繳交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但「司庫」需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是為了能在繳稅時避免適用百分之13以上的所得稅率而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故申報的銷售金額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又能利用到各人頭社員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以達到儘量減低稅負的目的,卻是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至為明確。 ②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可允許其在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時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二資社是將「司庫」的銷售金額分攤給人頭社員而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已如前述。其中,在由「司庫」招募人頭社員的情形中(例如被告K○○的情形。而人頭社員由「司庫」招募再提供給二資社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情形,約占二資社申報人頭社員的一成),雖然「司庫」提供給二資社申報所得的人頭社員中,確可能有一部分是從事資源回收業(「司庫」有時會招募其供貨者加入二資社),然而,不論這些社員有無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因為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並非這些社員,而是「司庫」,故就與再生工廠的交易行為應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者乃是「司庫」,而非這些人頭社員。進而言之,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上業已載明「買受人」,二資社是就統一發票所示買賣交易之出賣人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而出賣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人就是「司庫」,絕非「司庫」提供讓二資社去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這些人頭社員,故將「司庫」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人頭社員而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確是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③卷附之財政部94年3 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0140 號函內二(三)亦是認「本案如有運銷合作社將實際從事運銷社員之銷售額,攤計分配予『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或『非屬該社員運銷』之社員,藉以分散實際從事運銷社員之所得情事者,除按分散所得案件依法對實際所得者補稅送罰外,並應查明該社是否涉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處罰問題」(見本院卷第九宗第120 頁)。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已如前述,二資社卻一概依「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非但統一發票所記載的內容不實,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二資社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司庫」的銷售金額充為此等人頭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而為申報,且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而分攤金額,則「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各項記載在在均屬虛偽,甚為明確。 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不是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卻由「司庫」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進貨成本並扣抵銷項稅額,非但統一發票所記載的內容不實,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二資社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非社員銷售給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充為此等人頭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而為申報,且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則而分攤金額,則「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各項記載均屬虛偽,亦甚明確。 ㈧被告壬○○雖謂:資源回收物由家庭或個人→拾荒者→小盤→中盤→大盤舊貨商→再生工廠,在到再生工廠前任一階段,只要售出時有開立發票,則廢棄物交易過程中應繳的稅就無法逃漏云云,惟查,廢棄物之回收,因涉及買賣交易,每一階段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此觀卷附之財政部88年6 月24日台財稅字第881921502 號函示甚明(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0、31頁),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的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營業行為,原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而就其向中、小盤商進貨此階段的交易行為,依法亦應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司庫」的上游營業人即中、小盤商)。二資社竟依「司庫」的要求即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即便再生工廠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的營業稅支付至各「司庫」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後,「司庫」又將此百分5 營業稅匯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此百分之5 營業稅,但二資社如此的做法,自行憑空謂:在到再生工廠前任一階段,只要售出時有開立發票,廢棄物交易過程中應繳的稅就無法逃漏云云,顯然違反上述廢棄物回收的每一階段買賣交易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旨。另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不是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卻由「司庫」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進貨成本並扣抵銷項稅額,二資社無視於「社員將收集的資源回收物交該社辦理共同運銷時,方能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資源回收物之營業人」之規定,且違反上述廢棄物回收的每一階段買賣交易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旨,自稱:在到再生工廠前任一階段,只要售出時有開立發票,廢棄物交易過程中應繳的稅就無法逃漏云云,殊非可取。 ㈨被告壬○○另辯稱:大部分舊貨商並不願意加入二資社也不願意二資社為其申報所得,二資社乃變通以同意參加共同運銷的社員名義,買入不願意入社及申報所得的拾荒者、舊貨商或出售廢棄物的民眾等的廢棄物,再以社員名義委託二資社賣出,所以實際交貨人就成為社員,給買受人(再生工廠)的銷項發票就由二資社開出,出售廢棄物的所得,則由社員名義承受及納稅,故二資社是以社員「授權買賣」解決出售廢棄物的個人不願意入社及不願意被申報所得的社會現象云云,然如前所述,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人,實際上就是大盤商(「司庫」)本人,被告壬○○所謂:以同意參加共同運銷的社員名義買入不願意入社及申報所得的拾荒者等的廢棄物,再以社員名義委託二資社賣出,所以實際交貨人就成為社員云云,以根本是報稅人頭的社員,虛擬授權買入、賣出之流程,置真實銷售人實為「司庫」的實情於不論,要非可採。況二資社的人頭社員多是由被告癸○○及天○○在招募,而被告癸○○於92年2 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壬○○只是要求我告訴這些社員是要攤提二資社的稅,並未告知我會以社員名義買賣,我也不懂什麼叫做以社員名義做買賣回收業」、「我只要告訴社員要以其名義申報稅捐,並未告知該員以其名義買賣」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64、81頁);被告天○○於92年2 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所找的這些人頭社員是否有授權二資社或其他人從事廢棄物資源回收買賣之情形?)沒有,只有講說要報稅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55、56頁);被告癸○○及天○○於92年2 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均稱:壬○○沒有說過授權買賣,壬○○沒跟我們講要以社員的名義買賣,我們不知道,所以也沒跟下面所介紹的社員說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96頁),益徵被告壬○○所辯為虛構之詞。 四、綜上所述,前述二資社「司庫」交易及與再生工廠、二資社間收付款方式、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流程、招募人頭社員及將銷售金額分攤申報為人頭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收取人頭社員費方式等,乃是二資社之運作模式,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各有參與分擔之行為,而上開財政部各函示的內容,亦從未允許二資社此種只要是所謂「司庫」就可以無限制的要求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指定對象,二資社再設法去大量招募人頭社員,對人頭社員誘之以利,以求儘量分攤需申報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額,儘可能的利用各人頭社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去精算、控制申報的金額,務求能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將所需繳納的稅額精算減至最少,但卻處處盡是填載申報不實的運作方式。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等人謂二資社上揭運作方式有財政部的公文為憑云云,並無所據。查二資社上揭運作方式顯有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之情事,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得稅,或幫助了「司庫」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幫助了再生工廠逃漏營業稅,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等人就此等違法行為,空言係合法,更虛擬所謂「授權買入、授權賣出」云云,辯稱:不知道這樣是犯罪,沒有犯罪的意圖云云,均不足取,從而,事證明確,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犯罪事實欄八」被告K○○所犯部分: ㈠查被告K○○除擔任二資社理事主席外,並以其個人名義在臺北縣汐止市○○○街442 巷3 號(簡稱汐止場)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98號(簡稱三重場)、臺北市○○○路○段106 巷179 號(簡稱社子場)及臺中市○○路(簡稱臺中場)4 址,經營廢紙回收場,其身為「司庫」(社子場運銷班編號K001,三重場運銷班編號K002,臺中場運銷班編號K003,汐止場運銷班編號K004),並具社員身分,自86年起至90年止,其買入廢紙後係再由其賣予萬有公司,而其在銷售廢紙給萬有公司(再生工廠)時,會指定其女兒蕭玉雲與被告乙○○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告知被告乙○○,由被告乙○○負責每二個月開立一次統一發票後寄給萬有公司。而萬有公司拿到統一發票後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付給被告K○○,被告K○○再將該百分之5 營業稅另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K○○坦承在卷。尤其,被告K○○於偵查中一再明確陳稱「進貨後再將紙類分類再轉售給萬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再生原料」、「萬有紙廠付款給我,因為東西是我賣給萬有紙廠而非二資社」、「(問:你賣給萬有紙廠的廢紙,是否都是你自己向拾荒業者買下來再賣出去?)是的,全部都是。(問:你有無替其他社員代賣廢紙給萬有紙廠?)沒有,我都是向他們買進來再賣出去」、「(問:萬有紙廠的人是否知道其交易對象係何人?)知道,就是我K○○」、「(問:你的4 個場子實際收購廢紙之流程為何?)都是由一些零零散散的拾荒業者開著大車小車載著廢紙到我的場子出售」、「(問:供貨商賣紙給你時,是否均為賣斷?)是的,我現場付他錢,貨就算我的」等語(均見前述二㈧被告K○○之陳述),均足以見其確是買入廢紙後再由其賣予萬有公司,銷售廢紙給萬有公司(再生工廠)者即是被告K○○,而非其他人,至為明確。 ㈡再者,被告K○○自86年起至90年止,銷售廢紙給萬有公司之事實,並有證人蕭玉雲(被告K○○的女兒)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76至86、121 、122 頁、卷七第110 至113 、262 至274 頁)、證人陳素麗(被告K○○所經營廢紙回收場汐止場之員工)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40至43頁)、證人黃慶瑞(被告K○○所經營廢紙回收場社子場之員工)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45至47頁)、證人吳琴惠(被告K○○的養女)與陳宏宇(被告K○○所經營廢紙回收場汐止場之員工,為陳素麗的弟弟)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七第262 至274 頁)、證人風英輝(被告K○○的女婿,吳琴惠之配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30、31頁)、證人李素美、謝復業與王桂陽(均為萬有公司的員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230 至238 頁),以及扣案如附表七㈠所示在社子廠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27至29頁)、如附表七㈡所示在三重場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14至18頁)、如附表七㈢所示在汐止場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一第23至25、48至50頁)足資為證。 ㈢又被告K○○是自行提供其所招募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被告K○○銷售予萬有公司的銷售金額申報為這些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每人申報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 萬元,再由被告K○○幫這些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等事實,亦據被告K○○供承在卷。其中,86年度K○○提供了35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4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6118萬4568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624萬3569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4名社員,又87年度K○○提供了39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8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5262萬5346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960 萬8308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8名社員,又88年度K○○提供了40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9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2101萬5188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689萬9552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9名社員,又89年度K○○提供了45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44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9637萬9463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898萬4618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44名社員,又90年度K○○提供了39名社員名單(包括K○○自己,以及其餘38名社員),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3926萬3763元,然申報K○○的銷售金額僅1005萬2639元,其餘銷售金額均分攤給其餘38名社員等情,亦有檢察官於92年6 月26日當庭提出之「K○○分散所得明細表」5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三宗第90至94頁),被告K○○亦不否認二資社有申報上揭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事實。 ㈣被告K○○就其銷售廢紙給萬有公司之交易行為,因其為社員,固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萬有公司,但此銷售行為,應按照合計銷售金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被告K○○卻是以自行提供其所招募社員名單給二資社的方式,由二資社將被告K○○銷售予萬有公司的銷售金額申報為這些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每人申報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 萬元,再由被告K○○替這些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被告K○○所提供的這些社員中,約有八成的社員有從事資源回收業,約有二成的社員為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然而,不論這些社員有無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因與萬有公司(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並非這些社員,而是被告K○○,故就與萬有公司的交易行為應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者乃是被告K○○,而非這些社員。即便被告K○○招募其供貨者加入二資社,而提供具社員身分的供貨者名義讓二資社去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亦然。進而言之,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上業已載明買受人是萬有公司,二資社是就統一發票所示買賣交易之出賣人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而出賣廢紙給萬有公司的人就是被告K○○,絕非被告K○○提供讓二資社去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這些人頭社員。事實上,被告K○○顯然明知就上揭與萬有公司的交易行為,需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人不是這些社員,其自己才是須繳稅的人,所以被告K○○都會替這些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是因為其如果確實將銷售所得全歸課於自己,將須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稅,而將銷售金額申報為這些人頭社員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每人申報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 萬元,則一來可以利用到各人頭社員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二來則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儘可能地達到減低稅負的目的,自屬以不正方法逃漏其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被告K○○辯稱:我們合作社,是買廢紙,給工廠,合作社開發票給工廠,這是以前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也是這樣做,也做了十幾年,也有開過會,是財政部開的會,以前也曾經這樣報過、做過,都可以了,也沒有說不可以,現在說不可以伊也不知道云云,無從卸免其罪責,事證明確,被告K○○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貳、被告M○○、甲○○、宇○○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甲○○、宇○○自白不諱,並有: 一、共同被告B○○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50 至154 頁、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159 至163 頁、卷三第152 至161 、207 至213 頁、卷六第225 至228 頁、卷七第275 至277 頁)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二、證人即高鋁公司之員工陳君玲、許振峰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125 至129 、131 至133 、138 至140 頁)。 三、如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之人的陳述: ㈠證人即樹盛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德輝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19) 、員工陳樹蘭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89、90頁)。 ㈡證人即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蔡美霞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13) 、員工蔡美卿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85頁)。 ㈢證人即鎂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龍賀、員工林菊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65至69頁、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98)。 ㈣證人即勝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林珠蘭、陳淑禎、林芷嫻、盧燕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99、「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4) 。 ㈤證人即維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余秋香、總經理陳忠義、會計顏秀麗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三第1 至3 、14至16頁、卷二第39、40、34、35頁)。㈥證人劉秀月(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28、29頁)。 ㈦證人即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廖德英、黃桂香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11、12、24、25頁)。 ㈧證人劉月麗(中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1 至4 頁)。 ㈨證人林文毅(祺毅企業有限公司及荃崟金屬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08 )。 ㈩證人邱淵洲(合益工業社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10 )。 證人江建龍(龍鼎五金壓鑄廠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11 )。 證人吳進達(立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12 )。 證人朱志君(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114 )。 證人潘英輝(訊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15 )。 證人劉昌馨(裕永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18 )。 證人王田豐(億京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0 )。 證人林志誠(京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1 )。 證人黃靖琦(鉅擎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2 )。 證人蕭益財(先弘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3 )。 證人陳嘉慶(睿軒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4 )。 證人林木棋(琪泰工業社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5 )。 證人蔡金松(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6 )。 證人朱清福(新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7 )。 證人袁阿旺(興旺壓鑄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8 )。 證人謝東連(鈿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29 )。 證人陳漢秋(基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0 )。 證人楊史舜(正欣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1 )。 證人王耀堂(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寶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2 )。證人黃淑娟(精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3 )。 證人王定台(尹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5 、138 )。 證人謝金興(名流壓鑄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6 )。 證人張麗香(宣又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四)」編號138 )。 四、高鋁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86至90年度進貨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之進項憑證而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各年度金額之說明書(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七第278 頁),以及「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向87至90年度二資社社員進貨明細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七第281 、282 頁),「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85至90年度買賣發票明細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113 頁),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三第26至42頁),以及自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提款之取款憑條影本,及以中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勝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鎂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樹盛金屬有限公司名義匯款給高鋁公司的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均附於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在卷可稽。 五、扣案如附表五㈠所示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93至95頁)(按附表五㈠編號1-2 、1-3 及1-4 戶名二資社的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銀行存摺、中央信託局成功分局存摺及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銀行存摺,已開戶而尚未使用)、扣案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44 至149 頁)亦足資為證。 六、從而,足認被告M○○、甲○○、宇○○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事證明確,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叁、被告I○○、丁○○、己○○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七」第1 至37行部分: 訊據被告I○○、丁○○、己○○均否認有何犯行,被告I○○辯稱:因為我們是家族企業,所以我們的帳目不是很清楚,管考不實,進帳的部分比較亂,因為我們進貨的廠商,很多個人的都沒有帶發票給我們,所以我們就會去向二資社進發票。我國現制實施的加值型營業稅,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不會造成逃漏營業稅,國家稅收亦不會因而減少,自無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責云云。被告丁○○辯稱:我是負責業務的,人家送來我們就收貨,等要賣時,要開發票,再去跟二資社進發票,都是I○○跟二資社聯絡的云云。被告己○○辯稱:我是負責人,我們是家族公司,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責任分工,雖然我是負責人,我在公司實際負責是進出口的業務,並不瞭解會計及財務處理的方式云云。經查: ㈠鏶賢公司、國星公司及鏶昌公司為家族型企業,是由被告I○○、J○○、己○○、丁○○共同經營,此據被告I○○、己○○、丁○○供明在卷(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95 頁、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61 頁);又被告I○○是鏶賢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亦坦承其為三家公司之財務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被告己○○是國星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且供稱:國內回收業務部分由我父親丁○○及J○○處理(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77 頁),(問:知否不足發票是向二資社拿取?)知道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95 頁);又被告丁○○供稱:我是收集站,壬○○把我編成司庫。‧‧‧鏶賢公司是由我與I○○經營,國星公司是我與己○○經營。‧‧‧知道有向非二資社社員進貨而向二資社拿發票的情形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73 頁),從而,鏶賢、國星公司在營運時,有購進廢銅但未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而另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當為被告I○○、丁○○、己○○所知悉,自堪認定。 ㈡查檢察官93年10月6 日補充理由書及95年4 月28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3 至339 頁、第十一宗第228 至246 頁)內載明鏶賢、國星公司於88、89、90年度分別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詳如附表三㈠㈡的A欄所示,被告I○○、丁○○、己○○亦不否認鏶賢、國星公司有取得二資社所開立該等金額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 ㈢又查,本件調查局除於91年11月5 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如附表六㈠所示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06 至111 頁),及在被告丁○○位於臺北市○○路○段188 號9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六㈡所示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他字第3539號卷一第128 至130 頁)外,又於92年1 月1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資料3 頁、電腦主機1 台暨電源線1 條、鍵盤1 個、顯示器1 台暨電源線1 條、鏶昌公司大、小章各3 顆、統一發票章1 個、鑫彊貿易有限公司大、小章各1 顆(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128 至130 頁,以上除資料3 頁外,餘已於92年2 月13日發交保管,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五第252 、253 頁)。嗣檢察官於92年2 月12日前去鏶昌公司進行勘驗,經開啟扣案電腦中之帳務資料,將其內89年1 月1 日至90年12月31日廠商進貨明細共計274 頁列印,交由被告I○○、丁○○確認係鏶賢、國星二家公司之實際進貨資料並簽名、蓋章於上(履勘現場筆錄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五第234 頁),有「鏶賢、國星公司對帳資料」一本(共274 頁)可稽。此外,並有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鏶賢公司案與二資社88年度查核銀行往來支出合併報表(個人部分)」(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42 至305 頁)、「鏶賢公司案與二資社88年度查核銀行往來支出合併報表(公司部分)」(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06 至317 頁)、「鏶賢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89年度內帳進貨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29 至353 頁)、「鏶賢金屬有限公司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89年度內帳登載向非二資社社員進貨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54 至424 頁)、「鏶賢金屬有限公司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90年度內帳登載向非二資社社員進貨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二宗第425 至483 頁)、「鏶賢金屬有限公司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90年度內帳登載向二資社社員進貨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二宗第484 至501 頁)附卷可資為佐。又依檢察官93年10月6 日補充理由書指「88年度數字主要根據賦稅署查核資金之資料與比對二資社電腦中記載之社員名單,其次配合I○○指認何者係貨款何款係借貸,再加上酉○○會計師建議之方式所製作而成。89年與90年二年度之數字主要係針對鏶賢公司與國星公司之電腦記載之內帳資料,並比對二資社電腦中記載之社員名單,其次配合I○○指認何者係鏶賢公司與國星公司之進貨資料,再加上酉○○會計師建議之方式所製作而成」(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5 頁)。檢察官復指「因鏶賢及國星等二家公司係屬聯合進貨,聯合登載進貨內帳及付款,故依該二公司88至90年度各取得二資社發票之比率來計算鏶賢及國星等二家公司之各別進貨額」(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30 頁,88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之比率參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97 頁,89、90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之比率參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05 頁),先予敘明。 ㈣再查,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鏶賢金屬有限公司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88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充抵進項憑證計算表」內,載明鏶賢、國星公司於88年度進貨付款總金額共為3 億8807萬5420元(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29 頁,此進貨付款金額均是以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又檢察官93年10 月6日補充理由書所附「鏶賢金屬有限公司89、90年度取得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發票充抵進貨憑證分析表」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89、90年度取得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發票充抵進貨憑證分析表」上載明鏶賢、國星公司於89年度有進貨事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共為6 億6720萬9670元,於90年度有進貨事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共為5 億973 萬8987元(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上揭表上均經鏶賢、國星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被告I○○、己○○確認蓋印,可見附表三㈠㈡的B欄所示鏶賢及國星公司「有進貨事實而以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88年度合計3 億8807萬5420元,89年度合計6 億6720萬9670元,90年度合計5 億973 萬8987元,有其所據。 ㈤又依檢察官95年4 月28日補充理由書指「原先鏶賢及國星等二家公司進貨對象是否為二資社社員,是依二資社內部電腦社員名冊比對而得,惟該電腦社員名冊係包含廢合社及二資社之社員,比對之初並不知情,後來才知社員編號以T 為開頭的才是二資社社員,故重新比對二資社電腦社員名冊及向內政部報備之社員名冊後,發現鏶賢及國星等二家公司進貨對象僅有一人(梁富雄)為社員,其進貨金額89、90年度各計4,927,598 元、1,371,409 元,餘王嘉祥等34人均非二資社社員」(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30 頁),故附表三㈠㈡的C欄所示鏶賢、國星公司「向二資社社員進貨金額」,亦屬有據。 ㈥鏶賢、國星公司「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即向非社員進貨)而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之認定,以及鏶賢、國星公司有無「無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發票」事實之認定: ⒈如附表三㈠㈡所示鏶賢、國星公司的B欄「有進貨事實而以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的金額,包括二種情形,一為「向二資社社員進貨」的金額(C欄),一為「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即向非社員進貨)而取得二資社發票」的金額(D欄)。亦即,B欄金額等於C欄加D欄金額的總和。 ⒉理論上,如附表三㈠㈡所示鏶賢及國星公司的B欄金額,應等於鏶賢及國星公司的A欄金額。A欄金額如大於B欄金額,即表示鏶賢、國星公司有「無進貨事實」卻虛拿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情事。 ⒊公訴意旨,將鏶賢、國星公司的進貨金額及88、89、90年各年度均予分別計算(如前揭㈢所述,公訴意旨指鏶賢及國星二家公司係屬聯合進貨,聯合登載進貨內帳及付款,故依該二公司88至90年度各取得二資社發票所占之百分比來計算鏶賢、國星公司之各別進貨額): ①公訴意旨指鏶賢公司88年度的B欄金額為383,884,989 元,計算方式是以鏶賢公司88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乘以388,075,420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㈠鏶賢公司的註一)。公訴意旨以鏶賢公司88年度的A欄金額457,067,975 元大於383,884,989 元,故指鏶賢公司88年度有「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73,182,986元(457,067,975-383,884,989=73,182,986)之情事(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30 頁)。 ②公訴意旨指國星公司88年度的B欄金額為4,190,431 元,計算方式是以國星公司88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乘以388,075,420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㈡國星公司的註一)。公訴意旨以國星公司88年度的A欄金額4,989,285 元大於4,190,431 元,故指國星公司88年度有「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798,854 元(4,989,285-4,190,431=798,854) 之情事(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30 頁)。 ③公訴意旨指鏶賢公司89年度的B欄金額為277,505,892 元,計算方式是以鏶賢公司89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0 ,乘以667,209,670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㈠鏶賢公司的註二)。公訴意旨以鏶賢公司89年度的A欄金額315,647,668 元大於277,505,892 元,故指鏶賢公司89年度有「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38,141,776元(315,647,668-277,505,892=38,141,776)之情事(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 ④公訴意旨指國星公司89年度的B欄金額為389,703,778 元,計算方式是以國星公司89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0 ,乘以667,209,670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㈡國星公司的註二)。公訴意旨以國星公司89年度的A欄金額443,266,585 元大於389,703,778 元,故指國星公司89年度有「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53,562,807元(443,266,585-389,703,778=53,562,807)之情事(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 ⑤公訴意旨指鏶賢公司90年度的B欄金額為479,846,435 元,計算方式是以鏶賢公司90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乘以509,738,987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㈠鏶賢公司的註三)。公訴意旨以鏶賢公司90年度的A欄金額311,991,619 元小於479,846,435 元,故指鏶賢公司90年度沒有「無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發票之情事,而是「少拿」二資社發票167,854,816 元(479,846,435-311,991,619=167,854,816) (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 ⑥公訴意旨指國星公司90年度的B欄金額為29,892,552元,計算方式是以國星公司90年度取得發票比例為0.00000000,乘以509,738,987 元而得出此金額(詳如附表三㈡國星公司的註三)。公訴意旨以國星公司90年度的A欄金額19,435,855元小於29,892,552元,故指鏶賢公司90年度沒有「無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發票之情事,而是「少拿」二資社發票10,456,697元(29,892,552-19,435,855=10,456,697)(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 ⒋故公訴意旨指鏶賢、國星公司於88、89年度均有「無進貨事實」而虛拿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於90年度則無此事實,而是「少拿二資社發票」。但查,訊據被告I○○、丁○○、己○○均否認有何無進貨事實而虛拿二資社發票之情事。事實上,公訴意旨指鏶賢及國星公司於90年度「有進貨事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合計509,738,987 元(即附表三㈠㈡B欄的90年度)(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9 頁背面),又認鏶賢、國星公司於90年度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分別為311,991,619 元、19,435,855元(合計331,427,474 元)(即附表三㈠㈡A欄的90年度),既然二者均指「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如果A欄金額大於B欄金額,則可解釋為另有「無進貨事實」卻虛拿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情事,但如今卻是B欄金額大於A欄金額,實屬難以理解之事,何況二者間金額的差距高達1 億7831萬1513元(509,738,987-331,427,474=178,311,513) 。進而言之,鏶賢及國星公司於88、89、90三個年度依公訴意旨所認B欄金額的總和為15億6502萬4077元,而鏶賢及國星公司此三個年度A欄金額的總和為15億5239萬8987元,換言之,以三個年度的總和計算,B欄金額仍是大於A欄金額,且金額多達1262萬5090元(1,565,024,077-1,552,398,987=12,625,090)。 ⒌依前述可知,鏶賢及國星公司於88、89、90三個年度有進貨事實而支出貨款之金額,固可認總和達15億6502萬4077元,但三個年度是否分別為3 億8807萬5420元、6 億6720萬9670元、5 億973 萬8987元?則尚難論定。容或有帳目記載之支出日期未盡詳細以致生誤認誤算支出年度之情形,否則,怎會有90年度的B欄金額竟大於A欄金額高達1 億7831萬1513元的情形?既然鏶賢及國星公司於88、89、90 三 個年度有進貨事實而支出貨款之金額總和已達15億65 02 萬4077元,猶大於二家公司三個年度A欄金額的總和多達1262萬5090元,就此疑義,實不得將不利歸於被告。是公訴意旨指鏶賢、國星公司於88、89年度均有「無進貨事實」而虛拿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情事,應不可採,縱使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曾提出鏶賢公司、國星公司均於92年3 月17日出具之更正說明書,分別記載「本公司88年度無交易(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發票金額計73,182,986元申報營業成本致虛增該年度之成本」、「本公司88年度無交易(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發票金額計798,854 元申報營業成本致虛增該年度之成本」(見本院卷第八宗第336 頁正、背面),仍不應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⒍故鏶賢、國星公司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即向非社員進貨)而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之認定,應以二家公司88、89、90三個年度A欄金額的總和,減去三個年度C欄金額(即向二資社社員進貨金額)的總和,即三個年度合計15億4609萬9980元(如附表三㈠㈡的E欄所示)。 ㈦此外,並有共同被告J○○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29 至232 、248 至251 頁、卷六第126 至128 、193 至196 頁)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證人即鏶昌、鏶賢、國星公司員工陳雪芬、林美岑、李季珍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53 至258 頁)、證人即供貨商莊良吉、何明治、李連生、潘定明、林月鳳(荃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國來之配偶)、林福源(伍豪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碧祥、黃協松(協鎮鋼鐵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見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二)」編號71、72、73、77、78、「二資社案補送法院資料(三)」編號79、80、84),以及卷附之鏶賢公司、國星公司89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12件(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五第13至24頁)、被告I○○、丁○○、己○○於偵查中所提出89、90年度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發票充抵進貨憑證之實際進貨人名單(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90至92頁)、被告I○○在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於88年間之對帳單(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34 至192 頁),及扣案如附表六㈠㈡所示之物足資為證。綜此,鏶賢、國星公司確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即向非社員進貨)而取得二資社發票,88、89、90三個年度合計15億4609萬9980元,而鏶賢、國星公司已於每二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時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業已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且有由主管財務之被告I○○將此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等事實甚明,被告I○○、丁○○、己○○前揭所辯應不足取,事證明確,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欄七」第38行以下部分: 被告I○○對於此部分事業已於偵審時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2年1 月1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電腦主機時,在電腦內發現鏶昌公司及國星公司之「勞健寄保」檔案之列印資料(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94 至296 頁),以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國星公司88、89、90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短報所得額之處分書影本共3 份(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75 至277 頁)、對於鏶昌公司88、89、90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短報所得額之處分書影本共3 份(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280 、298 、299 頁)、國星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五第210 至216 頁)、鏶昌公司89年度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五第188 至208 頁)附卷可資為證,事證明確,被告I○○此部分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第51 條 第5 款關於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之規定,均已於94年2 月2日 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針對刑法修正變更之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緩刑之宣告,其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 ㈠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而95年7 月1 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為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㈦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果,應以舊法(即行為時法)對被告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牽連犯、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5 月26日施行,修正後之條文,其罰金刑部分業由修正前之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提高為六十萬元,可見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又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明定。而查,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則為記帳憑證,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從而: ㈠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部分: ⒈核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等就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又被告K○○係二資社理事主席,為商業負責人,亦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壬○○、天○○、癸○○、寅○○、乙○○、辛○○雖非商業負責人,但與被告K○○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是被告壬○○、天○○、癸○○、寅○○、乙○○、辛○○均亦共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K○○、壬○○、天○○、癸○○、寅○○、乙○○、辛○○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就此,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處罰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又按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所得稅法規定課以納稅義務人,就其上一年度所得總額,向該管稅捐稽征機關,提出申報之一種義務,以為課稅稽征之依據,其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二資社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營業稅,在申報書上之記載縱有不實,因提出之申報書並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尚不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併此敘明。 ⒊又被告K○○就「犯罪事實欄八」部分則亦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 ⒋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先後多次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以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時間各自緊接,方法相同,各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因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以及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K○○先後多次所犯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因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一罪。 ⒌被告壬○○、天○○、癸○○、寅○○、乙○○、辛○○所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K○○所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犯行,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⒍又查被告癸○○曾於82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7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銀元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83年4 月7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足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㈡被告M○○、甲○○、宇○○部分: ⒈核被告M○○、甲○○、宇○○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起訴書論罪法條僅記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就此,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處罰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被告M○○、甲○○、宇○○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M○○、甲○○、宇○○先後多次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時間各自緊接,方法相同,各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因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以及幫助逃漏稅捐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M○○、甲○○、宇○○所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 ⒊又被告M○○為高鋁公司管理部經理、主辨會計之人員,甲○○、宇○○分別為代表高鋁公司處理北、中部地區業務之經理人,上揭「犯罪事實欄六」所述事實,是在其等執行業務範圍內,屬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故上揭「犯罪事實欄六」所述高鋁公司逃漏86、87、88、89、90年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被告M○○、甲○○、宇○○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八編號1 至5 所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本身並無犯意可言,即無成立以基於概括犯意為要件之連續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高鋁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是本件論處高鋁公司負責人被告M○○、甲○○、宇○○逃漏稅捐罪責時,自不成立連續犯,應予分論併罰。 ⒋又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M○○、甲○○、宇○○因高鋁公司逃漏稅捐而代受徒刑處罰之罪,彼此間不成立共同正犯,且與其等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亦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成立共同正犯,且認與其等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 ㈢被告I○○、丁○○、己○○部分: ⒈就犯罪事實欄七第1 至37行部分,核被告I○○、丁○○、己○○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起訴書論罪法條誤載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其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就此,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處罰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被告I○○、丁○○、己○○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I○○、丁○○、己○○先後多次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時間各自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因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⒉又被告I○○係鏶賢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被告己○○是國星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被告I○○亦為國星公司主管財務之經理人,被告丁○○為國星公司負責廢銅進貨調度業務之經理人,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事實,是在其等執行業務範圍內,屬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鏶賢公司逃漏88年至90年間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之營業稅,被告I○○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所示);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國星公司逃漏88年至90年間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之營業稅,被告I○○、丁○○、己○○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九編號19至36,及附表十編號1 至18所示)。本件論處鏶賢公司、國星公司負責人被告I○○逃漏稅捐罪責時,應予分論併罰;又論處國星公司負責人被告丁○○、己○○逃漏稅捐罪責時,亦應予分論併罰。被告I○○、丁○○、己○○因國星公司逃漏稅捐而代受徒刑處罰之罪,彼此間不成立共同正犯,且與其等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亦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 ⒊被告I○○就犯罪事實欄七第38行以下部分,另犯: 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 ②被告I○○係國星公司及鏶昌公司主管財務之經理人,此部分犯罪事實欄所述事實,是在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屬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此部分犯罪事實欄所述國星公司逃漏逃漏88、89、90年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及鏶昌公司逃漏逃漏88、89、90年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被告I○○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九編號37至42所示)。被告I○○因國星公司及鏶昌公司逃漏稅捐而代受徒刑處罰之罪,與其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 ⒋被告I○○先後多次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因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I○○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及論處鏶賢公司、國星公司、鏶昌公司負責人被告I○○逃漏稅捐罪責,應予分論併罰。三、本件起訴意旨指: ㈠二資社自86年起至90年10月止,共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215 家公司,總虛開發票銷售金額201 億9243萬7593元。惟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又提出自86年起累計至90年12月止,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之對象(即統一發票上記載的「買受人」)及金額明細,嗣再經修正,總計之銷售金額應為220 億2262萬7005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已詳如理由欄甲、壹、二、㈠所述。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於90年11、12月部分所涉犯幫助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因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起訴意旨指「上開215 家公司與二資社或其社員間均無交易事實,或曾向他人購買資源回收物,而未向實際交易之對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逕以二資社所虛開之發票偽充。換言之,其中部分雖有交易事實,然二資社或其社員亦均非其實際交易之對象」,而指二資社係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215 家公司,所開立發票均是虛開發票。但查: ⒈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雖然有的不是二資社社員,但有的的確是二資社社員。就進貨來源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應該可以(即使該社員非拾荒業者,而是資源回收的中、小盤商,亦應認可以)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作為進項憑證,則此時二資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無不實。事實上,起訴書之附表五亦指高鋁公司的進貨來源也包括二資社社員,認為此係取得合法憑證,亦可見前開起訴書指「上開215 家公司與二資社或其社員間均無交易事實,‧‧‧其中部分雖有交易事實,然二資社或其社員亦均非其實際交易之對象」,與事實有出入。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應該允許其可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則此時二資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無不實。 故就上開⒈⒉部分,起訴意旨認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亦共同涉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起訴意旨指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共同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登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之方式,幫助高鋁、鏶賢、國星等計215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查,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的犯意以及犯行,應係: 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被告壬○○等人乃是幫助「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被告壬○○等人乃是幫助「司庫」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資社社員,其中,進貨來源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二資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無不實,亦無幫助再生工廠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又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被告壬○○等人則是幫助再生工廠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 其餘部分,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應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犯意以及犯行,(然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被告壬○○、K○○、天○○、癸○○、寅○○、乙○○、辛○○共同幫助「司庫」(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之「司庫」)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指上開⒈之情形)、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指上開⒉之情形)之犯行,因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起訴意旨指:L○○原係股票上市之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4 之公司,以下簡稱桂宏公司)、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1之公司,以下簡稱桂裕公司)、桂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6之公司)及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9 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C○○為桂宏公司董事長室副理,負責上開關係公司間之財務調度業務(L○○、C○○所涉罪嫌,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89年5 月至8 月間,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8 之代價,向被告壬○○購買二資社發票,被告壬○○予以允諾並同意其在訂購單之供應商欄內加蓋二資社及負責人之章戳後,L○○即於89年5 月8 日指示職員佯作向二資社訂購廢鋼原料乙批總價7 千萬元之請購單,呈由L○○批可後,於同月10日,虛製桂裕公司向二資社訂購廢鋼原料之訂購單,再由被告壬○○指示在供應商欄內加蓋二資社及被告K○○章戳,並由二資社提供內容不實之票號AT00000000號(日期89年5 月31日、金額4460萬2973元,含稅)、票號AT00000000號、日期89年6 月7 日、金額1254萬3921元)及票號AT00000000號(日期89年6 月14日、金額1635萬3106元)之二資社發票3 紙(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 609號卷「桂宏卷」二第214 頁),連同登載不實之授權C○○使用二資社印鑑之二資社89年6 月16日二資字第131 號函(後附內政部印鑑證明書、內政部合作社登記證)、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兼驗收證明(係以信用狀申請人桂裕公司及信用狀受益人二資社名義,聯名向泛亞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桂裕公司國內廢鋼驗收明細表(在合約廠商簽章欄蓋二資社及負責人章戳)等文件,佯冒二資社有如數交付桂裕公司廢鋼之事實,交L○○指派之C○○,於89年6 月20日,以桂裕公司名義,填具該發國內遠(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兼撥款申請書,向泛亞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押匯而行使,致不知情之行員將7350萬元撥入二資社授權桂宏公司使用之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二資社帳戶內,L○○旋將款項投入炒作桂宏公司股票等,嗣為掩蓋事實,另行偽作桂裕公司付款申請單(開立國內即期信用狀)、預付原料購料款之轉帳傳票報帳作結。L○○復於89年6 月2 日,以相同手法,向二資社佯訂6650萬元之廢鋼乙批,被告壬○○仍配合提供票號BR00000000(日期89年7 月1 日,金額2690萬5998元)、票號、BR00000000號(日期89年7 月1 日、金額2368萬9166元)及票號BR00000000號(日期89年7 月2 日、金額1922萬9836元)之不實發票3 紙(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桂宏卷」二第227 頁),暨押匯相關文件資料,而由C○○於89年7 月5 日,以相同方式持向泛亞銀行台中分行申請押匯,致不知情行員再將6982萬5000元撥入前揭二資社帳戶內,謝裕昌得手後,亦以同日預付原料購料款之轉帳傳票報帳作結。又於89年7 月18日再指示以相同手段向二資社訂購2800萬元廢鋼,被告壬○○貪圖利益繼續提供票號BR00000000(日期89年8 月22日、金額1296萬1889元)、票號BR00000000(日期89年8 月25日、金額1610萬298 元)之二資社統一發票2 紙(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桂宏卷」二第182 頁),連同信用狀押匯相關文件資料,於89年8 月30日以相同方式持向匯豐銀行台中分行申請押匯,銀行誤信即將2906萬2187元撥入壬○○配合L○○洗錢所開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二資社0000000000000 號帳戶,L○○得逞後,以同日預付原料購料款之轉帳傳票報帳作結。桂裕公司即將前揭全無交易事實之進項發票10張(按應為8 張之誤)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89年度之營業稅,總計被告壬○○及其二資社之上開職員以此不正方法幫助桂裕公司逃漏稅捐820 萬891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經查: ⒈就上開起訴意旨所指桂裕公司「全無交易事實」而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8 張乙節,被告壬○○等人並不否認二資社有開立該等統一發票之事實,惟否認是在明知桂裕公司係「全無交易事實」的情況下仍開立統一發票。 ⒉而查,證人L○○、C○○經本院傳喚到庭,依證人L○○證稱:(問:提示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桂宏卷二第29、30頁,檢察官問你這樣以虛進二資社發票作為挪用公司金錢的作法,壬○○是否知道,你說他知道,檢察官問說壬○○為何知道,你說你有跟他提過此事,他告訴你,他願意幫忙,你說因為當時你為公司資金困擾,你詳細時間、地點向壬○○提過,你忘了,但是你確實有跟他提過,是不是這樣?)這有牽涉到一些判斷的問題,時間有先後的問題,剛開始要開二資社的發票的時候,說業務上有需要配合時,希望吳總能夠配合,這是在前面,再來就是使用發票一陣子,那時都是真正的買賣,到後面89年5 、6 月用預付貨款先開發票,這樣的模式,其實在桂裕企業早在88年就有這樣的生意型態在做交易,那時的桂裕、桂宏的廢鋼的買賣都是混在一起,資金是混在一起,為了維持兩家的廢鋼的正常供應,桂宏有資金就由桂宏出來,桂裕有資金就由桂裕出來,所以付款出來就需要發票憑證,桂裕就押匯把貨款匯出來。(問:剛才提到1 億7 千多萬你挪用的這些錢,當初跟銀行押匯時,一共附了8 張二資社的發票,這些發票事實上並沒有交易的事實,對不對?)我如果有把貨交完,就是有交易的事實,這幾張發票我有交貨,但是沒有交完。(問:壬○○知不知道桂裕公司用這8 張二資社發票跟銀行開狀押匯的事情?)我沒有直接跟他提過。(問:沒有直接提過是什麼意思?)我個人沒有直接跟他提過,這些作業的事我是交辦給C○○,因為是有關廢鋼的作業程序,自然而然會由C○○去處理這些事。(問:你挪用公司這些錢,壬○○知不知道?)我不知道她知不知道。(問:你用剛才我所說的跟銀行開狀押匯的方式,籌湊資金這事壬○○知不知道?)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我沒有直接跟他接觸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宗第134 至136 頁),以及證人C○○證稱:(問:提示91年度年偵字第21609 號桂宏卷二第214 、227 頁,上面的6 張發票,發票上的字跡是否你寫的?)是的。(問:妳怎麼拿到這些發票的?)二資社有放一本空白的發票在我們這邊讓我們使用。(問:什麼時候的事?)起先是沒有,時間我不是很記得。(問:剛剛給你看的這幾張發票,事實上桂裕公司並沒有跟二資社或其他廠商進貨,卻用這些發票當作交易事實,跟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匯到華僑銀行永康分行由L○○挪用,是不是?)因為廢鐵也有交貨給桂裕,是後來公司倒了,沒辦法交這些貨。(問:以前在偵查中不是說L○○有用這種方式來挪用公司資金,為何今天講的不一樣?)這個收購廢鐵賣廢鐵本來就是我們持續中的事,是因為公司倒才沒辦法交這些貨。‧‧‧(問:跟泛亞銀行台中分行開狀押匯的錢是L○○挪用走的嗎?)是。(問:這樣看來開狀的時候,所附的這些發票根本沒有這些交易事實?)開發信用狀是桂裕內部開的,押匯的時候才需要用到這些發票。(問:在押匯時,那些發票並沒有這些交易的事實,對不對?)那時還沒有交貨。(問:有準備要交嗎?)如果公司沒有倒的話,應該會持續交。‧‧‧(問:妳說辦押匯要開發票,請問證人是否在泛亞銀行押匯所開立的發票中,針對該6 張發票是否有特別跟壬○○說這6 張發票是要辦押匯用的?)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宗第122 、123 、126 、127 、132 頁),難以認被告壬○○或二資社職員乙○○等人,對於該8 張統一發票是「全無交易事實」而開立乙節,於開立時即已知悉。 ⒊且查,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的情形,再生工廠如需取得進項憑證,二資社會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且會由理事主席即被告K○○親赴「司庫」處,為「司庫」開立戶名為二資社的銀行帳戶,將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予「司庫」存提使用,再生工廠則會按統一發票的總金額支付至「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以製造形式上的資金流程,而「司庫」管領使用之上揭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回流到再生廠工廠,由該等公司之人運用等情,乃是二資社的運作模式,故縱使二資社有配合桂裕公司之請購單等押匯流程的事實,尚難以此即認為被告壬○○或二資社職員乙○○等人,對於該8 張統一發票是「全無交易事實」而開立乙節,於開立時業已知悉。 ⒋事實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二資社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除非再生工廠的進貨來源是二資社社員,否則就其餘部分,被告壬○○、乙○○等人均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以及幫助再生工廠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之情事,業如前述。故就桂裕公司以此8 張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之事實,被告壬○○、乙○○等人所涉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已在前揭「犯罪事實欄五」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內,併此敘明。 ㈤又,如「犯罪事實欄六」所述,高鋁公司有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6 億2162萬1858元之情形。查: ⒈被告壬○○等人並不否認二資社有開立該等統一發票之事實,惟否認是在明知高鋁公司係「全無交易事實」的情況下仍開立統一發票。 ⒉共同被告B○○於本院雖稱:(問:二資社開給高鋁公司的發票裡面,有一部分高鋁公司根本沒有任何進貨的事實,卻由二資社開發票給高鋁公司,對不對?)是。(問:當時壬○○對這個事實,她知不知情?)她應該知情吧等語。但經再詢其「為什麼你說她應該知情?」B○○答稱:因為在二資社成立後,她有來找過我,她說這個二資社的程序已經合法,只要貨款進到二資社的帳戶,她可以配合發票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2頁),則依共同被告B○○所述情節,能否認被告壬○○對於二資社開給高鋁公司的統一發票其中一部分其實是「全無交易事實」之情業已知悉,尚非無疑。 ⒊共同被告B○○於91年11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問:二資社知否你虛買發票?)壬○○應知情,買賣發票是與她接洽,因為她介紹的供貨商不夠多,而她開給我的發票量顯然都多過那些供貨商的量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二第162 頁)。但查,B○○於91年12月6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名單(按指供貨商名單)上侯國利、巳○○、N○○、辰○○這4 人係當初壬○○介紹認識的等語(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三第153 頁,按侯國利、巳○○、N○○、辰○○都是二資社社員,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七第281 、282 頁),但經本院依被告壬○○之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證人巳○○、N○○、辰○○到庭,證人巳○○證稱:(問:你是否記得你賣貨給高鋁公司是何人介紹的?)高鋁公司他們有業務會自己出來找貨。(問:你有無聽過二資社嗎?)有。(問:你銷貨給高鋁公司是否透過二資社的介紹嗎?)不是等語;證人N○○證稱:(問:為何會賣貨給高鋁公司?何人介紹的?)高鋁公司的採購的人自己到我們雲林的回收站去的。‧‧‧(問:你與B○○認識,是否壬○○介紹認識的?)不是,是我去高鋁公司的屏東屏南工業區的工廠交貨遇到過B○○等語;證人辰○○則證稱:(問:是否曾經供貨給高鋁公司?)我是從我父親手上接這個行業的,當時我父親有跟高鋁公司交易過,但我接手之後沒有跟高鋁公司有過交易的情形。(問:你是否認識B○○?)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44至49頁),從而,共同被告B○○於偵查中稱:巳○○、N○○、辰○○是當初壬○○介紹認識的云云,真實性可疑,則其進而以被告壬○○所介紹的供貨商發票量的多寡推認壬○○對於其虛買發票之事應該知情云云,實難遽信。 ⒋況且,被告M○○於本院作證時,亦證稱:(問:剛剛你回答檢察官說高鋁公司給二資社開立發票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有交易事實,但無法從出貨者處取得發票,另一種情形是沒有交易事實,你有無向壬○○或是二資社員工表示有二種情況?)沒有。(問:據你與二資社聯繫的過程,你們在討論開立發票的原因,是上面中的哪一種原因?)一般我們不會跟二資社討論,我們要發票的話就是如我剛剛所述的過程,傳真我們所須發票的明細給二資社的乙○○,請他們開發票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十五宗第187 頁),據此,亦難以認被告壬○○或二資社職員乙○○等人,對於二資社開給高鋁公司的統一發票其中一部分其實是「全無交易事實」之情,於開立時即已知悉。 ⒌事實上,在由再生工廠(高鋁公司)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二資社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除非高鋁公司的進貨來源是二資社社員,否則就其餘部分,被告壬○○、乙○○等人均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以及幫助再生工廠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之情事,業如前述,併此敘明。 ㈥再者,如「犯罪事實欄六」所述,被告M○○、甲○○、宇○○等人係向二資社: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6 億2162萬1858元,㈡向非社員進貨,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7 億5770萬2259元,並將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以及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之不實事項,均記入會計帳冊: ⒈其中,就將「㈡向非社員進貨,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之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部分,被告M○○、甲○○、宇○○均共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此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因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此部分係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貨憑證而以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雖亦涉嫌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但係被告M○○、甲○○、宇○○因高鋁公司逃漏稅捐而代受徒刑處罰之罪,既未經檢察官起訴,又與上開論處罪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 ⒉另就將「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雖亦有可能涉嫌逃漏應繳納的營業稅,但因高鋁公司此部分統一發票金額共計6 億2162萬1858元,然高鋁公司虛開販售統一發票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的金額則達6 億4403萬9182元,換言之,就申報二資社發票金額計6 億2162萬1858元來扣抵銷項稅額部分,是否確係就「實際營業行為」之銷項稅額來扣抵?猶有可疑,則此部分是否有逃漏應繳納營業稅之情事,既有疑問,應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M○○、甲○○、宇○○之認定,附此敘明。 ㈦又,起訴意旨指鏶賢、國星公司於88、89年度均有「無進貨事實」而虛拿二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情事,應不可採,理由業如前述理由欄甲、叁、一、㈥所述。 ㈧起訴意旨指被告K○○以不正方法逃漏所得2 億1121萬6105元,惟查,被告K○○86年度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6118萬4568元,87年度K○○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5262萬5346元,88年度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2101萬5188元,89年度共申報銷售金額3 億9637萬9463元,90年度共申報銷售金額2 億3926萬3763元,除各該年度申報被告K○○自己的銷售金額(86年度1624萬3569元,87年度960 萬8308元,88年度1689萬9552元、89年度1898萬4618元、90年度1005萬2639元)的部分外,其餘金額均有犯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已如前述。起訴意旨亦認「此外又連續另以吳定山等數百名有實際從事廢紙回收業務之二資社社員名義,以不超過累進稅率額度8 百萬元以下之定額方式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虛偽登載其總收入額、所得金額及買受貨物名稱、單價、數量、買受日期及原因等不實事項。‧‧‧藉此分散所得,規避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但卻僅計算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之人頭社員分攤申報的銷售金額,認被告K○○以不正方法逃漏所得金額為2 億1121萬6105元,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壬○○前因擔任廢合社總經理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經檢察官偵查,業已起訴,猶仍一而再犯,既然籌組設立二資社,卻完全漠視章程所載二資社社員須為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者之規定,廣設所謂運銷班班長,稱之為「司庫」,然對擔任所謂運銷班班長者之資格毫無規範,只要「司庫」要求就無限制的開立統一發票給指定對象,再由二資社設法去大量招募人頭社員,儘可能的利用各人頭社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去精算、控制申報的金額,將所需繳納的稅額精算減至最少,卻處處盡是填載申報不實,再以憑空想像虛擬的所謂人頭社員「授權買入、授權賣出」欲藉以卸責。被告等之行為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亦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尤其,被告壬○○按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計算另立名目收取所謂的人頭社員費,由其個人支配使用此鉅額款項,且支配使用不受二資社或他人的監督,圖一己之私利,並分別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檢察官對被告壬○○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年(見起訴書),對被告寅○○、M○○均求刑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見本院92年4 月30日訊問筆錄),對被告乙○○、甲○○、宇○○、I○○、己○○均求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緩刑三年(見起訴書),以及其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寅○○、M○○、甲○○、宇○○、I○○、丁○○、己○○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件被告之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覆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所明定,是就被告天○○、乙○○、辛○○部分,本院亦應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應就M○○、甲○○、宇○○、I○○、丁○○、己○○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乙○○、甲○○、宇○○、I○○、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其等因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四㈠所示之物,為被告壬○○、K○○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四㈡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四㈢所示之物,為被告癸○○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四㈣所示之物,為被告天○○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㈠㈡㈢所示之物,為被告K○○所有供犯罪(犯罪事實欄八之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五㈠㈡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B○○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六㈠所示之物,為被告I○○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六㈡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之於91年11月5 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之86年度銷貨發票資料2 冊、87年度銷貨發票資料2 冊,在被告壬○○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110 號21樓住處扣得之明細資料14頁,在被告J○○位於臺北市○○○路60巷20之1 號住處扣得之丁○○印章5 顆,及於91年11月14日在被告K○○所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98號的廢紙回收廠三重廠扣得之84年發票1 冊、85年發票1 冊,以及於92年1 月1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之資料3 頁,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被告I○○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稱:被告I○○利用處理帳務之機會,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用,於90年3 月16日,將大山五金工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山五金公司)支付之貨款74萬4 千元,以轉存入自己設在第一銀行之甲存帳戶中之方式,挪作私用,而侵占入己,因認被告I○○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訊據被告I○○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進貨廠商客戶很多來都沒有帶發票,因為按照正常程序,要有發票公司才可以付款,而因無法從公司付款,伊都會開我私人支票付貨款。大山公司的貨款確有存入伊的第一銀行甲存帳戶中,那是因為伊的甲存帳戶已經開了一些支票出去付公司的貨款。貨是鏶賢公司賣給大山公司的,大山公司應該是將貨款存入鏶賢公司的帳戶,伊的疏失是,本來應該從鏶賢公司的帳戶領錢出來再存入伊的第一銀行甲存帳戶,但因伊的第一銀行甲存帳戶需付公司貨款,正好有一筆大山公司的貨款進來,伊就叫大山公司存入伊的第一銀行甲存帳戶。而該筆錢已用於支付公司的貨款,伊並未侵占挪作私用等語。經查: ⒈公訴意旨雖指:被告I○○於90年3 月16日將大山五金公司支付之貨款74萬4 千元,以轉存入自己設在第一銀行之甲存帳戶中之方式,挪作私用等語。檢察官於92年1 月16日訊問被告I○○的訊問筆錄中,亦有「(問:電腦中有一筆大山匯款至妳一銀甲存帳戶計74萬4 千元,有無向調查員表示挪作私用?是不是公司的錢?)有,是」(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87 頁背面)之記載,但查,遍觀全卷,並無90年3 月16日有74萬4 千元存入被告I○○第一銀行帳戶之證據資料。 ⒉事實上,法務部調查局於92年1 月1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內扣得電腦主機時,在電腦內發現有大山五金公司支付貨款檔案之列印資料(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四第292 頁),該資料上固有「3 月16日」之記載,又於下一行記載「一銀婉甲」、「15500*48=0000000」等字,但查,該「3 月16日」並未載明是哪一年的「3 月16日」,而「15500*48=0000000」則應該是關於鏶賢公司89年9 月所開發票的明細。又「一銀婉甲」與「15500*48=0000000」固係記載在同一行,然而,單憑該頁列印資料,實在看不出二者之間的關聯性。 ⒊上開列印資料上,其實在「一銀婉甲」的旁邊,並有記載「0000000 」。而卷附被告I○○在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於88年間之對帳單內,在88年3 月17日確有匯入一筆「0000000 」元(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42 頁),公訴意旨指「90年3 月16日」「74萬4 千元」存入被告I○○第一銀行之甲存帳戶,當係誤認。 ⒋前述對帳單上,在88年3 月17日匯入一筆「0000000 」元後,旋於同日支出三筆票款:①5 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②86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③13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其中,86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這一筆,在檢察官於92年5 月15日當庭提出之「鏶賢公司案與二資社88年度查核銀行往來支出合併報表(公司部分)」(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07 頁)上即有載明,支票兌領人是荃輝企業有限公司;又另二筆5 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及13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 ,在偵查卷附「鏶賢金屬有限公司及國星金屬有限公司88年度進貨以I○○帳戶支付貨款補提示明細2/12」上亦均有載明(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200 頁),從而,被告I○○辯稱:大山五金公司的貨款存入伊的第一銀行甲存帳戶後,已用於支付公司的貨款,伊並未侵占挪作私用等語,洵屬有據。⒌是公訴意旨指大山五金公司貨款「90年3 月16日」「74萬4 千元」存入被告I○○第一銀行甲存帳戶,被告I○○予以挪作私用侵占入己等情,應屬誤會,被告I○○此部分所辯應屬實情,堪值採信,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I○○犯罪,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酉○○、宙○○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酉○○係設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9號9 樓「聯邦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亦為鏶賢、國星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被告宙○○則係該所內實際負責對該二公司查帳之職員,渠二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渠等並未依法至鏶賢、國星公司為期末存貨之實地抽核盤點,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在渠業務上所作成之89年度鏶賢公司查核工作底稿上,偽填「經核與上期期末存貨之數量及明細金額一致」、「期末存貨經實地抽核盤點,未有不符之情事」之不實事項,並依此出具查核報告書,登載「經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於89年(按應為90年之誤)5 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出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而行使,足生損害於稅務查核及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酉○○、宙○○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㈡訊據被告酉○○、宙○○固坦承並未實地抽核盤點存貨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酉○○辯稱:查核工作底稿是助理人員宙○○寫的,伊在覆核查核工作底稿時,知道他可能工作太忙了,所以查核說明寫錯了筆誤,伊並沒有當場糾正他,但是伊在出具查核報告書的時候,並沒有引用他的查核說明,所以伊在查核報告書裡面的查核說明是說經抽查進銷存帳冊,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所以伊並沒有引用實地抽核盤點這幾個字,伊確實有抽查進銷存帳冊等語。被告宙○○辯稱:伊確實沒有去盤點,底稿也確實是伊寫的,伊不是故意寫實地抽核盤點,因為當時工作很忙,寫底稿有點機械式的依照查核程序書寫,當時寫實地抽核盤點,可能是筆誤,或是疏忽等語。經查: ⒈卷附聯邦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名稱鏶賢公司(89年度)的查核工作底稿上,在查核說明處確有記載「經核與上期期末存貨之數量及明細金額一致」、「期末存貨經實地抽核盤點,未有不符之情事」(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六第129 至131 頁),然卷附鏶賢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就查核說明,則是記載「該公司對存貨採永續盤存制,以實際成本為主,依法採加權平均法計價,與上期相符,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見同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 號卷八第64至66頁)。 ⒉故而,查核報告書上乃是記載「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公訴意旨指查核報告書上記載「經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就真實記載之內容有所省略。事實上,查核報告書上記載「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其意指「經抽查進銷存帳冊」,且是據抽查驗算進銷存帳冊,而認期末存貨尚無不符,完全沒有表示其曾經實地抽核盤點存貨的意思。 ⒊公訴意旨雖指被告酉○○依查核工作底稿所記載「期末存貨經實地抽核盤點,未有不符之情事」等不實事項,依此出具查核報告書。但查,查核工作底稿上是記載「期末存貨經實地抽核盤點,未有不符之情事」等語,查核報告書上則是記載「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等語,一個是「經實地抽核盤點」,另一個則是「經抽查進銷存帳冊」,二者意義截然不同,公訴意旨指被告酉○○「依此出具查核報告書」,亦難認有據。 ⒋既然查核工作底稿上記載「期末存貨經實地抽核盤點,未有不符之情事」等語,與查核報告書上記載「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等語,二者所採抽核的方式截然不同,而被告酉○○在正式的查核報告書上是記載「經抽查進銷存帳冊,抽查驗算期末存貨尚無不符」,則被告酉○○、宙○○是否有在查核工作底稿上故為不實登載之動機?值得懷疑,被告宙○○辯稱:當時寫實地抽核盤點,可能是筆誤,或是疏忽等語,被告酉○○辯稱:伊在覆核查核工作底稿時,知道宙○○可能查核說明寫錯了筆誤,伊並沒有當場糾正他,但是伊在出具查核報告書的時候,並沒有引用他的查核說明等語,並非絕不可信。 ⒌從而,就本件被告酉○○、宙○○是否有在89年度鏶賢公司查核工作底稿上故為登載不實之犯罪故意,尚未達到有罪之確信,應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酉○○、宙○○之認定。既不能證明被告酉○○、宙○○犯罪,自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丙、移送併辦移還檢察官處理部分: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509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B○○係高鋁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無交易事實,不取得進項憑證,造具不實會計帳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竟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88年起至90年止,向二資社取得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憑證,造具業務上所製作之帳冊文書,持以申報扣抵高鋁公司各該年度之銷項稅額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云云,並以告訴人劉進發之指訴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納稅人姓名為劉進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等為 據。惟查,告訴人劉進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提出告訴意旨略以: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所列有幾筆所得,伊查問後據國稅局稱是與高鋁公司有關,但伊素未與高鋁公司往來,是否高鋁公司之供應商有人與伊同名同姓等語。經財政部賦稅署查明高鋁公司供貨商劉進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戶籍地:高雄縣湖內鄉○○村○○街13 2 巷7 號,「財政部92年8 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20446325號函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供貨商劉進發之課稅資料時,將劉進發(Z000000000)之身分證資料 誤植為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社員劉進發(Z000000000)」,有財政部賦稅署94年6 月16日台稅稽 發字第09404404601 號函一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九宗第256 頁),是告訴人劉進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所指之事實,完全是管轄稽徵機關之誤植誤認所致,難認與被告B○○之犯罪行為有任何關聯性,此部分自應移還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二、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10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K○○係二資社之理事主席,明知依二資社章程規定,設籍在臺灣省而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非營利事業者之自然人,方得成為二資社之社員,且該社須依社員實際交貨轉售之事實,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非社員之買賣固不得由二資社代開發票,無交易事實時尤不得開立不實之銷項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又不論社員與否,依法亦均不得藉分散營業額度之方式,以規避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不顧余奇峰(另行簽分偵辦)所提供告訴人張鵬之入社志願書是否虛偽,亦未加以查證,且知悉於92年9 月1 日,二資社、榮欣實業有限公司、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告訴人張鵬相互間均無實際交易購買304 不鏽鋼3,920,540 元、300 不鏽鋼2,080,960 元、1,848,350 元之事實,或二資社前雖曾向他人購買資源回收物,而未向實際交易之對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竟仍逕以二資社所虛開支發票偽充,並以人頭社員即告訴人張鵬之名義,代報一時貿易所得金額分別為235,232 元、124,857 元、110,901 元,共計470,990 元,虛偽登載其總銷售總額、所得金額及買受貨物名稱、單價、數量、買受日期及原因等不實事項,再於次年3 月至5 月間以上開不實資料為依據,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製作不實會計憑證與登載不實事項之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K○○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嫌,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8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K○○為二資社理事主席,明知依該合作社之章程定,需設籍在台灣省且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非營利事業自然人,始得成為該社成員,且該社須依社員實際交貨轉售之事實,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又明知告訴人陳翠妍並非該合作社之社員,更無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或交貨供該社轉售之行為,竟先偽以告訴人陳翠妍名義製作入社志願書、同意書,以告訴人陳翠妍為該社之人頭社員,又於92年,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申報陳翠妍與該社有總額472,014 元之一時貿易所得,復於翌年以此不實之資料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認被告K○○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8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K○○係二資社理事主席,明知依二資社章程規定,僅籍設臺灣省而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營利事業者之自然人,方得成為二資社社員,且該社需依社員實際交貨轉售之事實,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非社員買賣不得由二資社代開票,無交易事實尤不得開立不實之銷項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於93年4 月15日,未得告訴人鍾俊明知同意或授權,將非實際從事於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鍾俊明,偽充二資社社員,於93年間冒用告訴人鍾俊明名義虛列一時貿易所得107,580 元、106,134 元、101,760 元、100,650 元、59,998元,合計476,122 元,向稅捐稽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實事項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鍾俊明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K○○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71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壬○○係二資社之負責人,製作其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運合社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是其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告訴人趙世敏於91年間,非合作社員工,並未支領薪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使合作社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製作合作社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虛載告訴人趙世敏於91年度各向合作社領取192,791 元、146,795 元、117,477 元、15,633元(共計472,696 元),據而做成91年度合作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以虛列合作社營業成本,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為行使之詐術,藉此逃漏該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趙世敏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壬○○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862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K○○於91年間,任二資社之理事主席,明知告訴人陳瓏豪非屬二資社會員,竟虛報91年度間之營利所得共4 筆,各為4 萬7338元、2 萬9716元、6 萬8624元及9 萬1417元,因認被告K○○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上揭㈠㈡㈢部分,移送併意旨所指被告K○○犯罪時間是在92、93年間,與前述對被告K○○論處罪刑犯罪事實之犯罪日期,時間相距達一年以上,殊難認被告K○○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應非連續犯,與已起訴部分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又上揭㈣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指被告壬○○於91年間虛載告訴人趙世敏向二資社領取共47萬2696元,據而做成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以虛列二資社營業成本,藉此逃漏該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認被告壬○○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意指被告壬○○涉犯以虛列營業成本方式幫助二資社逃漏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查,前述對被告壬○○論處罪刑之犯罪事實,均未認被告壬○○有以虛列營業成本方式幫助二資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罪事實,故上揭㈣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壬○○之犯行,不同於前述本院所認被告壬○○的犯罪事實,且年度不同,當非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非連續犯,與已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又上揭㈤部分,移送併辦意旨僅認被告K○○為二資社之理事主席,虛報91年度間陳瓏豪之營利所得,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卻未指明被告K○○是以何方式幫助何人逃漏稅捐,且與前述本院所認被告K○○的犯罪事實,年度不同,殊難遽認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上揭移送併辦意旨㈠㈡㈢㈣㈤部分,既難認與已起訴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均應移還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國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抬頭廠│統一編號│ 86年度 │ 87年度 │ 88年度 │ 89年度 │ 90年度 │ 總 計 │ │ │商名稱 │ │ │ │ │ │ │ │ ├──┼─────┼────┼──────┼──────┼──────┼──────┼──────┼───────┤ │ 1 │威達金屬有│00000000│ 152,932,149│ 333,507,763│ 489,268,732│ 692,955,702│ 95,291,391│ 1,763,955,737│ │ │限公司 │ │ │ │ │ │ │ │ ├──┼─────┼────┼──────┼──────┼──────┼──────┼──────┼───────┤ │ 2 │高鋁金屬股│00000000│ 29,855,260│ 435,306,332│ 368,535,330│ 407,029,783│ 495,828,254│ 1,736,554,959│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 │萬有紙廠股│00000000│ 244,158,677│ 192,178,395│ 358,358,638│ 528,174,649│ 306,424,729│ 1,629,295,08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 │桂宏企業股│00000000│ │ │ │ 179,729,543│ 131,593,524│ 1,495,664,78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 │海光企業股│00000000│ 258,945,104│ 428,764,358│ 351,208,210│ 309,012,634│ 96,946,027│ 1,444,876,33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 │昕固金屬企│00000000│ │ │ 526,674,364│ 628,998,327│ 170,956,531│ 1,326,629,222│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7 │鏶賢金屬有│00000000│ │ │ 457,067,975│ 315,647,668│ 311,991,619│ 1,084,707,262│ │ │限公司 │ │ │ │ │ │ │ │ ├──┼─────┼────┼──────┼──────┼──────┼──────┼──────┼───────┤ │ 8 │吉揚金屬有│00000000│ │ │ 235,421,969│ 437,779,034│ 242,669,603│ 915,870,606│ │ │限公司 │ │ │ │ │ │ │ │ ├──┼─────┼────┼──────┼──────┼──────┼──────┼──────┼───────┤ │ 9 │桂豪金屬股│00000000│ │ │ 491,909,912│ 386,909,724│ │ 878,819,63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 │新固企業有│00000000│ │ │ │ 464,295,042│ 278,027,010│ 742,322,052│ │ │限公司 │ │ │ │ │ │ │ │ ├──┼─────┼────┼──────┼──────┼──────┼──────┼──────┼───────┤ │ 11 │建順煉鋼股│00000000│ 31,752,626│ 202,103,249│ 201,391,744│ 186,843,083│ 107,383,122│ 729,473,82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2 │鋼貿企業有│00000000│ 93,564,682│ 328,353,323│ 101,703,820│ │ │ 523,621,825│ │ │限公司 │ │ │ │ │ │ │ │ ├──┼─────┼────┼──────┼──────┼──────┼──────┼──────┼───────┤ │ 13 │敦浩金屬有│00000000│ 20,348,721│ │ 133,154,452│ 179,848,272│ 142,705,293│ 476,056,738│ │ │限公司 │ │ │ │ │ │ │ │ ├──┼─────┼────┼──────┼──────┼──────┼──────┼──────┼───────┤ │ 14 │國星金屬有│00000000│ │ │ 4,989,285│ 443,266,585│ 19,435,855│ 467,691,725│ │ │限公司 │ │ │ │ │ │ │ │ ├──┼─────┼────┼──────┼──────┼──────┼──────┼──────┼───────┤ │ 15 │信元金屬有│00000000│ │ │ 100,110,482│ 215,004,003│ 133,570,826│ 448,685,311│ │ │限公司 │ │ │ │ │ │ │ │ ├──┼─────┼────┼──────┼──────┼──────┼──────┼──────┼───────┤ │ 16 │桂成金屬股│00000000│ │ │ 188,016,527│ 193,577,713│ │ 381,594,2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7 │昆禹金屬有│00000000│ │ │ 102,584,916│ 135,751,340│ 94,118,312│ 332,454,568│ │ │限公司 │ │ │ │ │ │ │ │ ├──┼─────┼────┼──────┼──────┼──────┼──────┼──────┼───────┤ │ 18 │宏寰金屬有│00000000│ │ │ │ │ 302,183,250│ 302,183,250│ │ │限公司 │ │ │ │ │ │ │ │ ├──┼─────┼────┼──────┼──────┼──────┼──────┼──────┼───────┤ │ 19 │高彬企業有│00000000│ │ │ │ │ 283,285,399│ 283,285,399│ │ │限公司 │ │ │ │ │ │ │ │ ├──┼─────┼────┼──────┼──────┼──────┼──────┼──────┼───────┤ │ 20 │榮成紙業股│00000000│ 19,969,698│ 45,756,797│ 39,817,539│ 93,161,686│ 64,281,898│ 262,987,61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1 │桂裕企業股│00000000│ │ 90,650,000│ │ 164,178,273│ │ 254,828,27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2 │正隆股份有│00000000│ │ 3,475,297│ 1,152,970│ 139,272,729│ 83,616,451│ 227,517,447│ │ │限公司(后│ │ │ │ │ │ │ │ │ │里廠) │ │ │ │ │ │ │ │ ├──┼─────┼────┼──────┼──────┼──────┼──────┼──────┼───────┤ │ 23 │興龍實業股│00000000│ │ │ │ 2,242,200│ 217,525,684│ 219,767,88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4 │富甯興業有│00000000│ │ │ 43,167,965│ 119,520,920│ 14,600,000│ 177,288,885│ │ │限公司 │ │ │ │ │ │ │ │ ├──┼─────┼────┼──────┼──────┼──────┼──────┼──────┼───────┤ │ 25 │新騰實業股│00000000│ │ │ 54,155,172│ 72,877,305│ 38,416,035│ 165,448,51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6 │立統塑膠股│00000000│ 16,500,000│ 66,576,490│ 40,392,160│ 35,220,476│ 4,337,000│ 163,026,12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7 │鏶旺企業有│00000000│ │ 29,095,241│ 57,975,354│ 46,686,829│ 29,136,761│ 162,894,185│ │ │限公司 │ │ │ │ │ │ │ │ ├──┼─────┼────┼──────┼──────┼──────┼──────┼──────┼───────┤ │ 28 │英豪鋁業有│00000000│ │ 11,406,667│ 30,522,976│ 65,549,281│ 39,474,237│ 146,953,161│ │ │限公司 │ │ │ │ │ │ │ │ ├──┼─────┼────┼──────┼──────┼──────┼──────┼──────┼───────┤ │ 29 │琨益金屬股│00000000│ │ 7,183,817│ 45,519,851│ 55,139,498│ 38,529,049│ 146,372,21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0 │辰榮金屬材│00000000│ │ 9,621,487│ 25,903,719│ 41,660,670│ 55,455,671│ 132,641,547│ │ │料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31 │有享企業有│00000000│ │ 10,782,152│ 19,987,340│ 41,065,760│ 38,592,833│ 110,428,085│ │ │限公司 │ │ │ │ │ │ │ │ ├──┼─────┼────┼──────┼──────┼──────┼──────┼──────┼───────┤ │ 32 │源泉貿易有│00000000│ │ │ │ 105,206,345│ │ 105,206,345│ │ │限公司 │ │ │ │ │ │ │ │ ├──┼─────┼────┼──────┼──────┼──────┼──────┼──────┼───────┤ │ 33 │邗翔金屬有│00000000│ │ 14,300,000│ 54,993,749│ 32,900,000│ │ 102,193,749│ │ │限公司 │ │ │ │ │ │ │ │ ├──┼─────┼────┼──────┼──────┼──────┼──────┼──────┼───────┤ │ 34 │台銚科技股│00000000│ │ │ │ 54,314,901│ 44,702,416│ 99,017,31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5 │遠銀國際租│00000000│ │ │ │ 95,067,000│ │ 95,067,000│ │ │賃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36 │裕河貿易有│00000000│ │ │ 15,929,543│ 58,035,657│ 11,304,737│ 85,269,937│ │ │限公司 │ │ │ │ │ │ │ │ ├──┼─────┼────┼──────┼──────┼──────┼──────┼──────┼───────┤ │ 37 │依信塑膠工│00000000│ │ 2,022,090│ 5,682,498│ 22,422,615│ 49,391,703│ 79,518,906│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38 │龍慶鋼鐵企│00000000│ │ 36,468,935│ 34,526,409│ │ │ 70,995,344│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39 │世洋塑膠實│00000000│ 4,693,288│ 13,764,534│ 11,559,000│ 23,978,529│ 15,880,282│ 69,875,633│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40 │信鴻鋼鐵工│00000000│ 13,091,873│ 26,290,652│ 26,744,058│ │ │ 66,126,583│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41 │中租迪和股│00000000│ │ 17,117,982│ 28,920,281│ 10,366,047│ 8,500,000│ 64,904,31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2 │政念貿易股│00000000│ │ │ │ 49,223,074│ 14,967,899│ 64,190,97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3 │營光金屬股│00000000│ │ │ │ 5,795,973│ 55,357,624│ 61,153,59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4 │榮裕企業股│00000000│ 12,498,869│ 35,525,085│ 10,414,751│ 2,655,033│ │ 61,093,73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5 │稻田金屬有│00000000│ │ │ │ 14,036,861│ 46,098,812│ 60,135,673│ │ │限公司 │ │ │ │ │ │ │ │ ├──┼─────┼────┼──────┼──────┼──────┼──────┼──────┼───────┤ │ 46 │景泉企業有│00000000│ │ 56,133,794│ │ │ │ 56,133,794│ │ │限公司 │ │ │ │ │ │ │ │ ├──┼─────┼────┼──────┼──────┼──────┼──────┼──────┼───────┤ │ 47 │依新塑膠工│00000000│ │ 8,396,473│ 11,717,233│ 25,280,367│ 10,652,157│ 56,046,230│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48 │惠利企業股│00000000│ │ 9,996,560│ 17,787,560│ 17,610,705│ 9,014,155│ 54,408,98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9 │人豪鋁業有│00000000│ │ │ 14,266,954│ 10,246,900│ 29,011,768│ 53,525,622│ │ │限公司 │ │ │ │ │ │ │ │ ├──┼─────┼────┼──────┼──────┼──────┼──────┼──────┼───────┤ │ 50 │憲豐企業有│00000000│ 22,297,344│ 27,589,138│ │ │ │ 49,886,482│ │ │限公司 │ │ │ │ │ │ │ │ ├──┼─────┼────┼──────┼──────┼──────┼──────┼──────┼───────┤ │ 51 │安人國際有│00000000│ │ 7,937,241│ 14,765,605│ 19,469,381│ 2,264,595│ 44,436,822│ │ │限公司 │ │ │ │ │ │ │ │ ├──┼─────┼────┼──────┼──────┼──────┼──────┼──────┼───────┤ │ 52 │錦美紙業有│00000000│ │ │ 3,271,606│ 15,746,096│ 21,361,623│ 40,379,325│ │ │限公司 │ │ │ │ │ │ │ │ ├──┼─────┼────┼──────┼──────┼──────┼──────┼──────┼───────┤ │ 53 │阡安企業有│00000000│ │ │ │ │ 400,000,000│ 4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 54 │日康金屬企│00000000│ │ 13,440,000│ 24,495,504│ 2,020,552│ │ 39,956,056│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55 │曄春有限公│00000000│ │ │ 39,051,211│ │ │ 39,051,211│ │ │司 │ │ │ │ │ │ │ │ ├──┼─────┼────┼──────┼──────┼──────┼──────┼──────┼───────┤ │ 56 │鴻念金屬工│00000000│ │ │ │ 34,153,524│ 3,637,704│ 37,791,228│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57 │裕吉工業股│00000000│ │ 1,140,075│ 4,055,361│ 16,720,187│ 15,277,682│ 37,193,30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8 │正隆股份有│00000000│ 2,422,250│ 26,843,346│ 5,801,008│ 2,007,031│ │ 37,073,635│ │ │限公司(大│ │ │ │ │ │ │ │ │ │園廠) │ │ │ │ │ │ │ │ ├──┼─────┼────┼──────┼──────┼──────┼──────┼──────┼───────┤ │ 59 │必虹實業有│00000000│ │ │ │ 21,811,672│ 10,168,289│ 31,979,961│ │ │限公司 │ │ │ │ │ │ │ │ ├──┼─────┼────┼──────┼──────┼──────┼──────┼──────┼───────┤ │ 60 │剛俊企業股│00000000│ │ 1,367,9272│ │ 8,821,480│ 8,934,274│ 31,435,02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1 │宏明紙業股│00000000│ │ │ │ 14,218,658│ 14,961,290│ 29,179,94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2 │吉皓實業股│00000000│ │ │ │ 18,075,057│ 10,096,000│ 28,171,05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3 │金全統金屬│00000000│ │ 6,720,000│ 20,051,315│ 1,200,000│ │ 27,971,315│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64 │德盈企業社│00000000│ │ 13,416,630│ 14,478,090│ │ │ 27,894,720│ ├──┼─────┼────┼──────┼──────┼──────┼──────┼──────┼───────┤ │ 65 │銘旗企業股│00000000│ │ │ │ │ 27,720,536│ 27,720,53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6 │天隆造紙廠│00000000│ │ 4,185,057│ 8,664,512│ 11,996,677│ 1,462,671│ 26,308,917│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 67 │億盛利金屬│00000000│ │ │ │ 15,100,000│ 10,695,238│ 25,795,238│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68 │大萬町企業│00000000│ │ │ │ 11,744,100│ 11,443,760│ 23,187,86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69 │萬全紙業股│00000000│ │ │ 22,158,975│ │ │ 22,158,97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70 │協勇企業有│00000000│ │ │ │ 21,365,450│ │ 21,365,450│ │ │限公司 │ │ │ │ │ │ │ │ ├──┼─────┼────┼──────┼──────┼──────┼──────┼──────┼───────┤ │ 71 │廷璋企業有│00000000│ │ │ 20,764,778│ │ │ 20,764,778│ │ │限公司 │ │ │ │ │ │ │ │ ├──┼─────┼────┼──────┼──────┼──────┼──────┼──────┼───────┤ │ 72 │泰穎鋼鐵有│00000000│ │ 19,262,198│ │ │ │ 19,262,198│ │ │限公司 │ │ │ │ │ │ │ │ ├──┼─────┼────┼──────┼──────┼──────┼──────┼──────┼───────┤ │ 73 │太設企業股│00000000│ │ │ │ 17,750,000│ │ 17,750,000│ │ │份有限高雄│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74 │神州塑膠工│00000000│ │ │ 250,740│ │ 15,771,956│ 16,022,696│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75 │展維鋁業股│00000000│ │ │ 4,000,000│ 11,664,767│ │ 15,664,76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76 │駿豐記企業│00000000│ 1,915,610│ 342,550│ 2,285,170│ 1,682,750│ 8,915,104│ 15,141,184│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 77 │欣偉科技股│00000000│ │ │ │ │ 14,161,555│ 14,161,55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78 │行政院環境│00000000│ │ 90,643│ 1,729,746│ 4,788,611│ 7,467,211│ 14,076,211│ │ │保護署資源│ │ │ │ │ │ │ │ │ │回收管理基│ │ │ │ │ │ │ │ │ │金 │ │ │ │ │ │ │ │ ├──┼─────┼────┼──────┼──────┼──────┼──────┼──────┼───────┤ │ 79 │桑尼行 │00000000│ │ │ │ 2,623,600│ 10,743,858│ 13,367,458│ ├──┼─────┼────┼──────┼──────┼──────┼──────┼──────┼───────┤ │ 80 │德企業有限│00000000│ 1,626,260│ 11,214,560│ │ │ │ 12,840,820│ │ │公司 │ │ │ │ │ │ │ │ ├──┼─────┼────┼──────┼──────┼──────┼──────┼──────┼───────┤ │ 81 │年勝工業股│00000000│ │ 12,010,800│ │ │ │ 12,010,8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2 │錩鋐企業有│00000000│ │ │ │ │ 11,920,925│ 11,920,925│ │ │限公司 │ │ │ │ │ │ │ │ ├──┼─────┼────┼──────┼──────┼──────┼──────┼──────┼───────┤ │ 83 │承信股份有│00000000│ │ │ 533,400│ 303,071│ 10,466,868│ 11,303,339│ │ │限公司 │ │ │ │ │ │ │ │ ├──┼─────┼────┼──────┼──────┼──────┼──────┼──────┼───────┤ │ 84 │傑順國際有│00000000│ │ │ │ │ 11,130,522│ 11,130,522│ │ │限公司 │ │ │ │ │ │ │ │ ├──┼─────┼────┼──────┼──────┼──────┼──────┼──────┼───────┤ │ 85 │竣復企業有│00000000│ │ │ 212,000│ 6,286,587│ 4,577,482│ 11,076,069│ │ │限公司 │ │ │ │ │ │ │ │ ├──┼─────┼────┼──────┼──────┼──────┼──────┼──────┼───────┤ │ 86 │中廣電動車│00000000│ │ │ │ │ 10,816,578│ 10,816,578│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87 │庭恩企業有│00000000│ │ │ 1,763,400│ 6,152,160│ 2,109,364│ 10,024,924│ │ │限公司 │ │ │ │ │ │ │ │ ├──┼─────┼────┼──────┼──────┼──────┼──────┼──────┼───────┤ │ 88 │高一實業股│00000000│ │ │ 1,840,000│ 7,716,000│ │ 9,556,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9 │明家實業有│00000000│ │ │ 9,087,560│ │ │ 9,087,560│ │ │限公司 │ │ │ │ │ │ │ │ ├──┼─────┼────┼──────┼──────┼──────┼──────┼──────┼───────┤ │ 90 │傳國實業股│00000000│ │ 2,152,381│ │ │ 6,927,822│ 9,080,20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1 │日紅國際實│00000000│ │ │ │ │ 8,712,175│ 8,712,175│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92 │億京企業股│00000000│ 5,955,740│ │ 2,660,580│ │ │ 8,616,3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3 │永荿股份有│00000000│ │ 6,131,472│ 2,380,950│ │ │ 8,512,422│ │ │限公司 │ │ │ │ │ │ │ │ ├──┼─────┼────┼──────┼──────┼──────┼──────┼──────┼───────┤ │ 94 │保大鋼鐵有│00000000│ │ 8,471,520│ │ │ │ 8,471,520│ │ │限公司 │ │ │ │ │ │ │ │ ├──┼─────┼────┼──────┼──────┼──────┼──────┼──────┼───────┤ │ 95 │富明塑膠有│00000000│ 2,700,000│ 3,610,010│ 2,009,350│ │ │ 8,319,360│ │ │限公司 │ │ │ │ │ │ │ │ ├──┼─────┼────┼──────┼──────┼──────┼──────┼──────┼───────┤ │ 96 │柏衡企業行│00000000│ │ │ │ 3,109,000│ 4,999,999│ 8,108,999│ ├──┼─────┼────┼──────┼──────┼──────┼──────┼──────┼───────┤ │ 97 │鐿凡企業有│00000000│ │ │ │ │ 8,050,000│ 8,05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 98 │興南鑄造廠│00000000│ 8,000,042│ │ │ │ │ 8,000,042│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 99 │凱晟塑膠股│00000000│ │ 3,125,281│ 3,323,236│ │ 515,995│ 6,964,51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0 │方丸實業有│00000000│ │ │ │ │ 6,914,276│ 6,914,276│ │ │限公司 │ │ │ │ │ │ │ │ ├──┼─────┼────┼──────┼──────┼──────┼──────┼──────┼───────┤ │101 │展慶鋁業股│00000000│ │ │ 2,050,000│ 508,515│ 4,269,709│ 6,828,22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2 │日泰興業股│00000000│ │ │ │ │ 5,929,976│ 5,929,97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3 │釐金企業有│00000000│ │ 5,903,364│ │ │ │ 5,903,364│ │ │限公司 │ │ │ │ │ │ │ │ ├──┼─────┼────┼──────┼──────┼──────┼──────┼──────┼───────┤ │104 │紐新企業股│00000000│ │ 1,440,240│ 3,201,185│ 1,145,210│ │ 5,786,63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5 │工興塑膠工│00000000│ │ │ 3,404,920│ 2,109,326│ │ 5,514,246│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6 │啟峻冷凍工│00000000│ │ 2,991,681│ │ │ 2,476,189│ 5,467,87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07 │丞風塑膠企│00000000│ │ │ │ │ 5,326,746│ 5,326,746│ │ │業社 │ │ │ │ │ │ │ │ ├──┼─────┼────┼──────┼──────┼──────┼──────┼──────┼───────┤ │108 │京龍國際股│00000000│ │ │ 2,215,980│ 2,955,218│ │ 5,171,19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9 │皇塑企業有│00000000│ 1,060,000│ 2,997,901│ 1,090,754│ │ │ 5,148,655│ │ │限公司 │ │ │ │ │ │ │ │ ├──┼─────┼────┼──────┼──────┼──────┼──────┼──────┼───────┤ │110 │春池玻離實│00000000│ 1,293,370│ 1,959,380│ 890,445│ 864,322│ │ 5,007,517│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11 │元榮源企業│00000000│ │ 3,200,000│ 1,734,000│ │ │ 4,934,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12 │閏江企業股│00000000│ │ │ │ │ 4,761,904│ 4,761,90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13 │鴻輝精機廠│00000000│ │ 4,623,390│ │ │ │ 4,623,39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14 │正永琳股份│00000000│ │ │ 14,400│ 4,148,733│ 353,464│ 4,516,597│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15 │鐸昇實業有│00000000│ │ 4,097,039│ 388,525│ │ │ 4,485,564│ │ │限公司 │ │ │ │ │ │ │ │ ├──┼─────┼────┼──────┼──────┼──────┼──────┼──────┼───────┤ │116 │正泰國際鋼│00000000│ │ 3,528,495│ 404,856│ │ │ 3,933,351│ │ │鐵有限公司│ │ │ │ │ │ │ │ ├──┼─────┼────┼──────┼──────┼──────┼──────┼──────┼───────┤ │117 │實瑞金屬有│00000000│ │ │ │ │ 3,896,350│ 3,896,350│ │ │限公司 │ │ │ │ │ │ │ │ ├──┼─────┼────┼──────┼──────┼──────┼──────┼──────┼───────┤ │118 │宗統企業有│00000000│ │ │ 3,355,000│ 523,521│ │ 3,878,521│ │ │限公司 │ │ │ │ │ │ │ │ ├──┼─────┼────┼──────┼──────┼──────┼──────┼──────┼───────┤ │119 │高廷企業有│00000000│ │ │ │ 3,811,376│ │ 3,811,376│ │ │限公司 │ │ │ │ │ │ │ │ ├──┼─────┼────┼──────┼──────┼──────┼──────┼──────┼───────┤ │120 │晁威有限公│00000000│ │ │ │ │ 3,624,000│ 3,624,000│ │ │司 │ │ │ │ │ │ │ │ ├──┼─────┼────┼──────┼──────┼──────┼──────┼──────┼───────┤ │121 │名廚器具股│00000000│ │ │ 2,025,453│ 1,556,000│ │ 3,581,45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2 │圓山國際股│00000000│ │ │ │ │ 3,137,250│ 3,137,2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3 │永豐餘造紙│00000000│ │ │ │ 2,284,800│ 806,255│ 3,091,055│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成功廠│ │ │ │ │ │ │ │ │ │) │ │ │ │ │ │ │ │ ├──┼─────┼────┼──────┼──────┼──────┼──────┼──────┼───────┤ │124 │三進鑄造股│00000000│ │ │ │ 2,996,200│ │ 2,996,2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5 │錦金龍有限│00000000│ │ │ 761,042│ 1,071,020│ 1,153,395│ 2,985,457│ │ │公司 │ │ │ │ │ │ │ │ ├──┼─────┼────┼──────┼──────┼──────┼──────┼──────┼───────┤ │126 │嘉鋁金屬工│00000000│ │ │ │ 2,370,000│ 615,360│ 2,985,360│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27 │順進興貨架│00000000│ │ │ │ │ 2,857,144│ 2,857,144│ │ │設備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28 │志念金屬有│00000000│ │ │ │ 2,713,955│ │ 2,713,955│ │ │限公司 │ │ │ │ │ │ │ │ ├──┼─────┼────┼──────┼──────┼──────┼──────┼──────┼───────┤ │129 │友良盛企業│00000000│ │ │ │ 2,508,503│ │ 2,508,503│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30 │伸沛企業有│00000000│ │ │ │ │ 2,405,986│ 2,405,986│ │ │限公司 │ │ │ │ │ │ │ │ ├──┼─────┼────┼──────┼──────┼──────┼──────┼──────┼───────┤ │131 │宜昌塑膠工│00000000│ │ │ │ 2,378,799│ │ 2,378,799│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32 │匯燕股份有│00000000│ 2,316,000│ │ │ │ │ 2,316,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33 │達來德實業│00000000│ │ │ │ 2,261,891│ │ 2,261,891│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34 │揚格國際工│00000000│ │ │ │ │ 2,223,809│ 2,223,809│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135 │傑北企業有│00000000│ 2,011,570│ │ │ │ │ 2,011,570│ │ │限公司 │ │ │ │ │ │ │ │ ├──┼─────┼────┼──────┼──────┼──────┼──────┼──────┼───────┤ │136 │鋒銘銅鋁鑄│00000000│ │ │ │ 1,186,744│ 720,720│ 1,907,464│ │ │造有限公司│ │ │ │ │ │ │ │ ├──┼─────┼────┼──────┼──────┼──────┼──────┼──────┼───────┤ │137 │甫亞塑膠工│00000000│ │ │ 594,360│ 600,115│ 641,824│ 1,836,299│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38 │通德實業有│00000000│ │ │ 1,185,360│ 640,000│ │ 1,825,360│ │ │限公司 │ │ │ │ │ │ │ │ ├──┼─────┼────┼──────┼──────┼──────┼──────┼──────┼───────┤ │139 │加和紙業股│00000000│ │ │ │ 1,725,861│ 65,689│ 1,791,5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0 │鉅鍚企業社│00000000│ │ │ │ 1,778,098│ │ 1,778,098│ ├──┼─────┼────┼──────┼──────┼──────┼──────┼──────┼───────┤ │141 │萬友企業社│00000000│ │ │ │ 1,338,598│ 409,809│ 1,748,407│ ├──┼─────┼────┼──────┼──────┼──────┼──────┼──────┼───────┤ │142 │宏聚塑膠股│00000000│ │ │ │ 1,424,911│ 291,791│ 1,716,70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3 │逢羿貿易商│00000000│ │ │ │ │ 155,979│ 155,979│ │ │行 │ │ │ │ │ │ │ │ ├──┼─────┼────┼──────┼──────┼──────┼──────┼──────┼───────┤ │144 │億固股份有│00000000│ 503,370 │ 1,000,040│ │ │ │ 1,503,410│ │ │限公司 │ │ │ │ │ │ │ │ ├──┼─────┼────┼──────┼──────┼──────┼──────┼──────┼───────┤ │145 │合將股份有│00000000│ │ │ 696,700│ 801,434│ │ 1,498,134│ │ │限公司 │ │ │ │ │ │ │ │ ├──┼─────┼────┼──────┼──────┼──────┼──────┼──────┼───────┤ │146 │金茂興企業│00000000│ │ │ │ 1,478,680│ │ 1,478,680│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47 │聯莉實業有│00000000│ │ │ │ 1,428,266│ │ 1,428,266│ │ │限公司 │ │ │ │ │ │ │ │ ├──┼─────┼────┼──────┼──────┼──────┼──────┼──────┼───────┤ │148 │泓泰膠業股│00000000│ │ │ │ 1,077,100│ 306,350│ 1,383,4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9 │文邦企業有│00000000│ │ 1,350,710│ │ │ │ 1,350,710│ │ │限公司 │ │ │ │ │ │ │ │ ├──┼─────┼────┼──────┼──────┼──────┼──────┼──────┼───────┤ │150 │全展鑄造有│00000000│ │ │ 501,000│ 825,000│ │ 1,326,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51 │大統營實業│00000000│ │ │ │ │ 1,287,936│ 1,287,936│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52 │原詰鑄造工│00000000│ │ │ 1,249,776│ │ │ 1,249,776│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53 │順銘企業社│00000000│ │ │ │ 1,200,200│ │ 1,200,200│ ├──┼─────┼────┼──────┼──────┼──────┼──────┼──────┼───────┤ │154 │元暉工業股│00000000│ │ │ │ │ 1,154,370│ 1,154,37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55 │合作環保科│00000000│ │ 1,067,528│ │ │ │ 1,067,528│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56 │易永有限公│00000000│ │ 1,059,400│ │ │ │ 1,059,400│ │ │司 │ │ │ │ │ │ │ │ ├──┼─────┼────┼──────┼──────┼──────┼──────┼──────┼───────┤ │157 │智德機械工│00000000│ │ │ │ 1,033,000│ │ 1,033,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58 │新文欽五金│00000000│ │ │ 946,650│ │ │ 946,650│ │ │企業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159 │立程實業有│00000000│ │ │ │ 763,792│ │ 763,792│ │ │限公司 │ │ │ │ │ │ │ │ ├──┼─────┼────┼──────┼──────┼──────┼──────┼──────┼───────┤ │160 │元禎企業股│00000000│ 245,440│ 503,880│ │ │ │ 749,3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61 │德威工業股│00000000│ │ │ │ 625,693│ 118,750│ 744,44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62 │駿笙企業有│00000000│ │ │ 740,000│ │ │ 74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63 │鐙鍵五金有│00000000│ │ │ │ 717,688│ │ 717,688│ │ │限公司 │ │ │ │ │ │ │ │ ├──┼─────┼────┼──────┼──────┼──────┼──────┼──────┼───────┤ │164 │金元塑膠有│00000000│ │ 700,000│ │ │ │ 7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65 │昌銅材有限│00000000│ │ │ 699,968│ │ │ 699,968│ │ │公司 │ │ │ │ │ │ │ │ ├──┼─────┼────┼──────┼──────┼──────┼──────┼──────┼───────┤ │166 │環和企業有│00000000│ │ │ │ 434,269│ 238,733│ 673,002│ │ │限公司 │ │ │ │ │ │ │ │ ├──┼─────┼────┼──────┼──────┼──────┼──────┼──────┼───────┤ │167 │曄耀企業股│00000000│ │ │ 470,000│ 100,000│ 100,000│ 67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68 │億祥五金行│00000000│ │ │ 649,920│ │ │ 649,920│ ├──┼─────┼────┼──────┼──────┼──────┼──────┼──────┼───────┤ │169 │全鴻國際鋼│00000000│ │ │ │ │ 628,150│ 628,150│ │ │鐵有限公司│ │ │ │ │ │ │ │ ├──┼─────┼────┼──────┼──────┼──────┼──────┼──────┼───────┤ │170 │國璋企業股│00000000│ 625,000│ │ │ │ │ 625,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71 │金振豐塑膠│00000000│ 400,000│ │ │ │ 199,994│ 599,994│ │ │廠 │ │ │ │ │ │ │ │ ├──┼─────┼────┼──────┼──────┼──────┼──────┼──────┼───────┤ │172 │日清塑膠工│00000000│ │ │ │ │ 539,070│ 539,070│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73 │重陽彩色印│00000000│ │ 181,593│ 335,400│ │ │ 516,993│ │ │刷企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74 │永盛企業社│00000000│ │ 500,000│ │ │ │ 500,000│ ├──┼─────┼────┼──────┼──────┼──────┼──────┼──────┼───────┤ │175 │宥承塑膠有│00000000│ │ 500,000│ │ │ │ 5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76 │福隆塑膠企│00000000│ │ │ │ │ 500,000│ 500,000│ │ │業社 │ │ │ │ │ │ │ │ ├──┼─────┼────┼──────┼──────┼──────┼──────┼──────┼───────┤ │177 │盛陽金屬有│00000000│ │ 481,830│ │ │ │ 481,830│ │ │限公司 │ │ │ │ │ │ │ │ ├──┼─────┼────┼──────┼──────┼──────┼──────┼──────┼───────┤ │178 │富聚股份有│00000000│ 459,000│ │ │ │ │ 459,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79 │正氧機械工│00000000│ │ │ │ 457,135│ │ 457,135│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80 │均陽寰技股│00000000│ │ │ │ │ 407,700│ 407,7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1 │宏恩塑膠股│00000000│ │ │ 40,613│ 357,397│ │ 398,01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2 │宏陵環保工│00000000│ │ 73,114│ 314,096│ │ │ 387,210│ │ │程企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83 │鋁興鋁業股│00000000│ │ │ │ 378,480│ │ 378,48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4 │宗右企業有│00000000│ │ │ 368,280│ │ │ 368,280│ │ │限公司 │ │ │ │ │ │ │ │ ├──┼─────┼────┼──────┼──────┼──────┼──────┼──────┼───────┤ │185 │奕昭塑膠工│000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86 │益辰塑膠有│00000000│ │ │ │ │ 300,000│ 3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187 │尼祖企業有│00000000│ │ │ │ │ 271,961│ 271,961│ │ │限公司 │ │ │ │ │ │ │ │ ├──┼─────┼────┼──────┼──────┼──────┼──────┼──────┼───────┤ │188 │桐德鋼鐵股│00000000│ │ │ │ 264,475│ │ 264,47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9 │健躍塑膠工│00000000│ │ │ │ 241,632│ │ 241,632│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90 │偉特金屬股│00000000│ │ │ │ │ 202,395│ 202,39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1 │鉅鈱企業有│00000000│ │ │ │ │ 162,371│ 162,371│ │ │限公司 │ │ │ │ │ │ │ │ ├──┼─────┼────┼──────┼──────┼──────┼──────┼──────┼───────┤ │192 │衍隆貿易有│00000000│ │ │ │ 151,935│ │ 151,935│ │ │限公司 │ │ │ │ │ │ │ │ ├──┼─────┼────┼──────┼──────┼──────┼──────┼──────┼───────┤ │193 │華泰國際鋼│00000000│ │ │ 148,074│ │ │ 148,074│ │ │鐵有限公司│ │ │ │ │ │ │ │ ├──┼─────┼────┼──────┼──────┼──────┼──────┼──────┼───────┤ │194 │竹曦實業股│00000000│ │ │ │ 144,000│ │ 144,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5 │華王電機工│00000000│ │ │ │ 68,400│ 71,200│ 139,600│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96 │大萱股份有│00000000│ │ │ │ │ 125,732│ 125,732│ │ │限公司 │ │ │ │ │ │ │ │ ├──┼─────┼────┼──────┼──────┼──────┼──────┼──────┼───────┤ │197 │華夏玻璃股│00000000│ │ 46,475│ 54,570│ │ │ 101,04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8 │興銘工業股│00000000│ │ │ │ 98,502│ │ 98,50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9 │豐鏘工業社│00000000│ │ │ 96,467│ │ │ 96,467│ ├──┼─────┼────┼──────┼──────┼──────┼──────┼──────┼───────┤ │200 │勤茗業有限│00000000│ │ │ 94,068│ │ │ 94,068│ │ │公司 │ │ │ │ │ │ │ │ ├──┼─────┼────┼──────┼──────┼──────┼──────┼──────┼───────┤ │201 │恆韻實業有│00000000│ │ 91,090│ │ │ │ 91,090│ │ │限公司 │ │ │ │ │ │ │ │ ├──┼─────┼────┼──────┼──────┼──────┼──────┼──────┼───────┤ │202 │康育營造有│00000000│ 89,823│ │ │ │ │ 89,823│ │ │限公司 │ │ │ │ │ │ │ │ ├──┼─────┼────┼──────┼──────┼──────┼──────┼──────┼───────┤ │203 │櫻勝企業有│00000000│ 80,476│ │ │ │ │ 80,476│ │ │限公司 │ │ │ │ │ │ │ │ ├──┼─────┼────┼──────┼──────┼──────┼──────┼──────┼───────┤ │204 │聯益利鑄造│00000000│ │ │ 80,106│ │ │ 80,106│ │ │廠 │ │ │ │ │ │ │ │ ├──┼─────┼────┼──────┼──────┼──────┼──────┼──────┼───────┤ │205 │中華工程股│00000000│ │ │ 75,000│ │ │ 75,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06 │鳳喬企業有│00000000│ │ │ 65,088│ │ │ 65,088│ │ │限公司 │ │ │ │ │ │ │ │ ├──┼─────┼────┼──────┼──────┼──────┼──────┼──────┼───────┤ │207 │漢霆實業股│00000000│ 56,160│ │ │ │ │ 56,16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08 │新萬利五金│00000000│ │ │ │ 46,180│ │ 46,180│ │ │行 │ │ │ │ │ │ │ │ ├──┼─────┼────┼──────┼──────┼──────┼──────┼──────┼───────┤ │209 │大昌紙業股│00000000│ │ 43,967│ │ │ │ 43,96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10 │明騰工業股│00000000│ │ │ │ 36,190│ │ 36,19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11 │展遠實業有│00000000│ 33,000│ │ │ │ │ 33,000│ │ │限公司 │ │ │ │ │ │ │ │ ├──┼─────┼────┼──────┼──────┼──────┼──────┼──────┼───────┤ │212 │富偉工程股│00000000│ 27,048│ │ │ │ │ 27,04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13 │信鼎環保技│00000000│ │ │ 26,060│ │ │ 26,060│ │ │術服務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14 │興利紙業股│00000000│ 16,780│ │ │ │ │ 16,78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15 │全甫飾品股│00000000│ │ │ │ │ 6,000│ 6,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86年度金額總計: 951,820,230 │ │87年度金額總計:2,638,055,489 │ │88年度金額總計:4,942,427,556 │ │89年度金額總計:7,439,754,681 │ │90年度金額總計:6,050,569,049 │ │86至90年度金額總計:22,022,627,005 │ └────────────────────────────────────────────────────────┘ 附表二:(高鋁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 ┌─────────────┬──────┬──────┬──────┬──────┬──────┬───────┐ │ │ 86年度 │ 87年度 │ 88年度 │ 89年度 │ 90年度 │ 總 計 │ ├─────────────┼──────┼──────┼──────┼──────┼──────┼───────┤ │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 │ 29,855,260│ 435,306,332│ 368,535,330│ 407,029,783│ 495,828,254│ 1,736,554,959│ │(A欄) │ │ │ │ │ │ │ ├─────────────┼──────┼──────┼──────┼──────┼──────┼───────┤ │無交易事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 26,583,331│ 125,847,643│ 118,961,824│ 146,963,278│ 203,265,782│ 621,621,858│ │額(B欄) │ │ │ │ │ │ │ ├─────────────┼──────┼──────┼──────┼──────┼──────┼───────┤ │有進貨事實而取得二資社發票│ 3,271,929│ 309,458,689│ 249,573,506│ 260,066,505│ 292,562,472│ 1,114,933,101│ │金額(C欄) │ │ │ │ │ │ │ ├─────────────┼──────┼──────┼──────┼──────┼──────┼───────┤ │向二資社社員進貨金額 │ 0│ 107,219,283│ 54,391,750│ 107,551,790│ 88,068,019│ 357,230,842│ │(D欄) │ │ │ │ │ │ │ ├─────────────┼──────┼──────┼──────┼──────┼──────┼───────┤ │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 3,271,929│ 202,239,406│ 195,181,756│ 152,514,715│ 204,494,453│ 757,702,259│ │人進項憑證、而取得二資社發│ │ │ │ │ │ │ │票金額(E欄) │ │ │ │ │ │ │ ├─────────────┴──────┴──────┴──────┴──────┴──────┴───────┤ │備註:A欄金額=B欄金額+C欄金額 │ │ C欄金額=D欄金額+E欄金額 │ └────────────────────────────────────────────────────────┘ 附表三: ㈠(鏶賢公司,即附表一編號7 之公司) ┌─────────────┬──────┬──────┬──────┬───────┐ │ │ 88年度 │ 89年度 │ 90年度 │ 總 計 │ ├─────────────┼──────┼──────┼──────┼───────┤ │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 │ 457,067,975│ 315,647,668│ 311,991,619│ 1,084,707,262│ │(A欄) │ │ │ │ │ ├─────────────┼──────┼──────┼──────┼───────┤ │公訴意旨認有進貨事實而以二│與國星公司B│與國星公司B│與國星公司B│左列三欄總和 │ │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欄88年度合│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國星公司B│ │B欄) │計 │計 │計 │欄合計 │ │ │ 388,075,420│ 667,209,670│ 509,738,987│ 1,565,024,077│ │ │(公訴意旨認│(公訴意旨認│(公訴意旨認│) │ │ │鏶賢公司係38│鏶賢公司係27│鏶賢公司係47│ │ │ │3,884,989 ,│7,505,892 ,│9,846,435 ,│ │ │ │註一) │註二) │註三) │ │ ├─────────────┼──────┼──────┼──────┼───────┤ │公訴意旨認向二資社社員進貨│ 0│與國星公司C│與國星公司C│左列三欄總和 │ │金額(C欄) │ │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國星公司C│ │ │ │計 4,927,598│計 1,371,409│欄總計合計6,29│ │ │ │ │ │9,007 ) │ ├─────────────┼──────┼──────┼──────┼───────┤ │公訴意旨認有進貨但未依法取│與國星公司D│與國星公司D│與國星公司D│左列三欄總和 │ │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取得│欄88年度合│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國星公司D│ │二資社發票金額(D欄) │計 │計 │計 │欄總計合計1,55│ │ │ 388,075,420│ 662,282,072│ 508,367,578│8,725,070 ) │ ├─────────────┼──────┴──────┴──────┼───────┤ │本院認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應以三個年度A欄總和減去三個年度C欄總和│與國星公司E欄│ │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取得二資│ │88至90年度│ │社發票金額(E欄) │ │合計 │ │ │ │ 1,546,099,980│ │ │ │(1,084,707,26│ │ │ │2+467,691,725-│ │ │ │6,299,007=1,54│ │ │ │6,099,980) │ ├─────────────┴────────────────────┴───────┤ │備註:B欄金額=C欄金額+D欄金額 │ ├──────────────────────────────────────────┤ │註一:鏶賢公司88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57,067,975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 │ 989,285 元,二家公司合計462,057,260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國星│ │ 公司為0.00000000,故公訴意旨認應將388,075,420 乘以0.00000000,得出此欄金額為38│ │ 3,884,989元 。 │ │註二:鏶賢公司89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315,647,668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 │ 43,266,585元,二家公司合計758,914,253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0 ,│ │ 國星公司為0.000000000 ,故公訴意旨認應將667,209,670 乘以0.000000000 ,得出此欄│ │ 金額為277,505,892 元。 │ │註三:鏶賢公司90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311,991,619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19│ │ ,435,855 元 ,二家公司合計331,427,474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國│ │ 星公司為0.00000000,故公訴意旨認應將509,738,987 乘以0.00000000,得出此欄金額為│ │ 479,846,435 元。 │ └──────────────────────────────────────────┘ ㈡(國星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 ┌─────────────┬──────┬──────┬──────┬───────┐ │ │ 88年度 │ 89年度 │ 90年度 │ 總 計 │ ├─────────────┼──────┼──────┼──────┼───────┤ │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 │ 4,989,285│ 443,266,585│ 19,435,855│ 467,691,725│ │(A欄) │ │ │ │ │ ├─────────────┼──────┼──────┼──────┼───────┤ │公訴意旨認有進貨事實而以二│與鏶賢公司B│與鏶賢公司B│與鏶賢公司B│左列三欄總和 │ │資社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欄88年度合│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鏶賢公司B│ │B欄) │計 │計 │計 │欄合計 │ │ │ 388,075,420│ 667,209,670│ 509,738,987│ 1,565,024,077│ │ │(公訴意旨認│(公訴意旨認│(公訴意旨認│) │ │ │國星公司係4,│國星公司係38│國星公司係29│ │ │ │190,431 ,註│9,703,778 ,│,892,552,註│ │ │ │一) │註二) │三) │ │ ├─────────────┼──────┼──────┼──────┼───────┤ │公訴意旨認向二資社社員進貨│ 0│與鏶賢公司C│與鏶賢公司C│左列三欄總和 │ │金額(C欄) │ │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鏶賢公司C│ │ │ │計 4,927,598│計 1,371,409│欄總計合計6,29│ │ │ │ │ │9,007 ) │ ├─────────────┼──────┼──────┼──────┼───────┤ │公訴意旨認有進貨但未依法取│與鏶賢公司D│與鏶賢公司D│與鏶賢公司D│左列三欄總和 │ │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取得│欄88年度合│欄89年度合│欄90年度合│(與鏶賢公司D│ │二資社發票金額(D欄) │計 │計 │計 │欄總計合計1,55│ │ │ 388,075,420│ 662,282,072│ 508,367,578│8,725,070 ) │ ├─────────────┼──────┴──────┴──────┼───────┤ │本院認有進貨但未依法取得實│應以三個年度A欄總和減去三個年度C欄總和│與鏶賢公司E欄│ │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取得二資│ │88至90年度│ │社發票金額(E欄) │ │合計 │ │ │ │ 1,546,099,980│ │ │ │(1,084,707,26│ │ │ │2+467,691,725-│ │ │ │6,299,007=1,54│ │ │ │6,099,980) │ ├─────────────┴────────────────────┴───────┤ │備註:B欄金額=C欄金額+D欄金額 │ ├──────────────────────────────────────────┤ │註一:鏶賢公司88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57,067,975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 │ 989,285 元,二家公司合計462,057,260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國星│ │ 公司為0.00000000,故公訴意旨認應將388,075,420 乘以0.00000000,得出此欄金額為4,│ │ 190,431 元。 │ │註二:鏶賢公司89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315,647,668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4,│ │ 43,266,585元,二家公司合計758,914,253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0 ,│ │ 國星公司為0.000000000 ,故公訴意旨認應將667,209,670 乘以0.000000000 ,得出此欄│ │ 金額為389,703,778 元。 │ │註三:鏶賢公司90年度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311,991,619 元,國星公司取得二資社發票金額19│ │ ,435,855元,二家公司合計331,427,474 元,取得發票比例鏶賢公司為0.00000000,國星│ │ 公司為0.00000000,故公訴意旨認應將509,738,987 乘以0.00000000,得出此欄金額為29│ │ ,892,552元。 │ └──────────────────────────────────────────┘ 附表四: ㈠查扣時地:臺北縣三重市○○路112 號2 樓(二資社) (91年11月5 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營業稅及手續費銀行對帳統計表│ 十五冊│├──┼──────────────┼────────┤│ 2 │社員名冊 │ 二冊│├──┼──────────────┼────────┤│ 3-1│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玉山銀│ 四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07088) │ ││ ├──────────────┼────────┤│ │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華僑銀│ 一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10201) │ ││ ├──────────────┼────────┤│ │銀行存摺(戶名壬○○的華僑銀│ 一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59344) │ │├──┼──────────────┼────────┤│ 3-2│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高雄銀│ 一本││ │行五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1328) │ ││ ├──────────────┼────────┤│ │華僑銀行票據代收摺(帳號0210│ 一本││ │0000000000) │ │├──┼──────────────┼────────┤│ 3-3│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華僑銀│ 七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10201) │ ││ ├──────────────┼────────┤│ │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華僑銀│ 一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08410) │ │├──┼──────────────┼────────┤│ 3-4│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玉山銀│ 六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07088) │ │├──┼──────────────┼────────┤│ 3-5│銀行存摺(戶名壬○○的華僑銀│ 四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59344) │ │├──┼──────────────┼────────┤│ 3-6│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玉山銀│ 三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07088) │ ││ ├──────────────┼────────┤│ │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華僑銀│ 一本││ │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010201) │ │├──┼──────────────┼────────┤│ 4 │通訊錄 │ 三冊│├──┼──────────────┼────────┤│ 5 │印文 │ 三冊│├──┼──────────────┼────────┤│ 6 │雜記 │ 四冊│├──┼──────────────┼────────┤│ 7 │社員所得稅 │ 五冊│├──┼──────────────┼────────┤│ 8 │簽收簿 │ 一冊│├──┼──────────────┼────────┤│ 9 │入社志願書 │ 一冊│├──┼──────────────┼────────┤│ 10 │運銷班現有社員查詢表 │ 一冊│├──┼──────────────┼────────┤│ 11 │運銷班名冊 │ 一冊│├──┼──────────────┼────────┤│ 12 │運銷班進出貨款銀行帳戶明細表│ 二十頁│├──┼──────────────┼────────┤│ 13 │傳真資料 │ 一冊│├──┼──────────────┼────────┤│ 14 │廠商手續費 │ 一冊│├──┼──────────────┼────────┤│ 15 │帳冊 │ 一冊│├──┼──────────────┼────────┤│ 16 │磁片 │ 七片│├──┼──────────────┼────────┤│ 17 │個人一時貿易申報統計表 │ 一頁│├──┼──────────────┼────────┤│ 18 │司庫證明書 │ 一冊│├──┼──────────────┼────────┤│ 19 │運銷班編號 │ 一頁│├──┼──────────────┼────────┤│ 20 │匯款委託書 │ 二冊│├──┼──────────────┼────────┤│ 21 │其他資料 │ 七頁│└──┴──────────────┴────────┘㈡查扣時地:臺北市○○路342 巷5 號4 樓(被告乙○○住處)(91年11月 5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通訊錄 │ 一冊│└──┴──────────────┴────────┘㈢查扣時地: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3巷9 弄2 號3 樓(被告癸○○住處)(92年2 月14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二資社社員名冊 │ 一冊│├──┼──────────────┼────────┤│ 2 │切結書 │ 五十頁│├──┼──────────────┼────────┤│ 3 │流程圖 │ 一頁│├──┼──────────────┼────────┤│ 4 │入社志願書 │ 一頁│├──┼──────────────┼────────┤│ 5 │同意書 │ 一頁│├──┼──────────────┼────────┤│ 6 │記事本 │ 三冊│├──┼──────────────┼────────┤│ 7 │信封 │ 一頁│├──┼──────────────┼────────┤│ 8 │電話簿 │ 四冊│├──┼──────────────┼────────┤│ 9 │存摺 │ 三冊│├──┼──────────────┼────────┤│ 10 │支票簿 │ 一冊│├──┼──────────────┼────────┤│ 11 │匯款單 │ 四頁│├──┼──────────────┼────────┤│ 12 │借據、記事 │ 六頁│└──┴──────────────┴────────┘㈣查扣時地:臺北市○○區○○路238號2樓(被告天○○住處)(92年2 月14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同意書 │ 四冊│├──┼──────────────┼────────┤│ 2 │相關資料 │ 二十九頁│├──┼──────────────┼────────┤│ 3 │記事本資料 │ 一冊│└──┴──────────────┴────────┘附表五: ㈠查扣時地:高雄市前鎮區○○○路380號23樓(高鋁公司) (91年11月5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1│銀行存摺影本(戶名二資社的合│ 一份││ │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帳號│ ││ │0000000000000) │ │├──┼──────────────┼────────┤│ 1-2│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臺灣土│ 一本││ │城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480│ ││ │00000000) │ │├──┼──────────────┼────────┤│ 1-3│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中央信│ 一本││ │託局成功分局帳戶,帳號011513│ ││ │00000000) │ │├──┼──────────────┼────────┤│ 1-4│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華南銀│ 一本││ │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708100│ ││ │034247) │ │├──┼──────────────┼────────┤│ 1-5│銀行存摺影本(戶名二資社的臺│ 一份││ │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 ) │ │├──┼──────────────┼────────┤│ 2 │「二資社」大、小印鑑章樣張(│ 一紙││ │印鑑章未扣案) │ │├──┼──────────────┼────────┤│ 3 │二資社營業稅繳款書 │ 一冊│├──┼──────────────┼────────┤│ 4 │二資社給高鋁公司的通知(通知│ 一紙││ │高鋁請將社員稅款匯入華僑銀行│ ││ │三重分行戶名二資社的帳戶,帳│ ││ │號00000000000000) │ │├──┼──────────────┼────────┤│ 5 │二資社代收發票營業稅及手續費│ 一紙││ │對帳表 │ │├──┼──────────────┼────────┤│ 6 │高鋁公司原料供應商資料 │ 一紙│└──┴──────────────┴────────┘㈡查扣時地:屏東縣枋寮鄉○○路36號(高鋁公司屏南廠) (91年11月5 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高鋁金屬員工名冊 │ 二頁│├──┼──────────────┼────────┤│ 2 │高鋁金屬公司出貨單 │ 一四六張│├──┼──────────────┼────────┤│ 3 │高鋁金屬公司客戶請款單 │ 二七三張│└──┴──────────────┴────────┘附表六: ㈠查扣時地: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鏶昌公司) (91年11月5 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支票明細登記本 │ 一本│├──┼──────────────┼────────┤│ 2 │身分證影本資料 │ 五頁│├──┼──────────────┼────────┤│ 3 │鏶昌公司89年5 月至90年7 月發│ 十頁││ │票明細 │ │├──┼──────────────┼────────┤│ 4 │鏶昌公司員工薪資名冊 │ 一冊│├──┼──────────────┼────────┤│ 5 │磁片 │ 十八片│├──┼──────────────┼────────┤│ 6 │陳情資料 │ 五頁│├──┼──────────────┼────────┤│ 7 │帳款資料 │ 一本│├──┼──────────────┼────────┤│ 8 │借款申貸資料 │ 三頁│├──┼──────────────┼────────┤│ 9 │員工薪資資料 │ 二冊│├──┼──────────────┼────────┤│ 10 │發票明細 │ 一冊│├──┼──────────────┼────────┤│ 11 │記帳往來資料 │ 一冊│├──┼──────────────┼────────┤│ 12 │支票影本 │ 三本│├──┼──────────────┼────────┤│ 13 │鏶昌、二資社地磅對帳資料 │ 一箱│├──┼──────────────┼────────┤│ 14 │印鑑章(戶名二資社的彰化銀行│ 一份││ │林口分行帳戶的大、小章) │ │├──┼──────────────┼────────┤│ 15 │銀行存摺(戶名二資社的彰化銀│ 一本││ │行林口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 │1742) │ │├──┼──────────────┼────────┤│ 16 │公司存簿資料 │ 四本│└──┴──────────────┴────────┘㈡查扣時地:臺北市○○路○段188 號9 樓(被告丁○○住處)(91年11月5 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歷年營業及盈餘統計表 │ 一頁│├──┼──────────────┼────────┤│ 2 │記事本 │ 二十四頁│└──┴──────────────┴────────┘附表七: ㈠查扣時地:臺北市○○○路○段106 巷179 號(被告K○○所經營廢紙回收廠之社子廠)(91年11月14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萬有紙廠驗收單 │ 一冊│├──┼──────────────┼────────┤│ 2 │進貨廠商名冊 │ 八頁│├──┼──────────────┼────────┤│ 3 │進貨輸入表 │ 十頁│├──┼──────────────┼────────┤│ 4 │廠商聯絡簿 │ 九頁│├──┼──────────────┼────────┤│ 5 │土地租賃契約書 │ 六頁│├──┼──────────────┼────────┤│ 6 │供應商運輸狀況統計表 │ 三頁│├──┼──────────────┼────────┤│ 7 │K○○收款情形 │ 一冊│├──┼──────────────┼────────┤│ 8 │永昆公司汐止廠相關資料 │ 一冊│├──┼──────────────┼────────┤│ 9 │支票影本 │ 五頁│├──┼──────────────┼────────┤│ 10 │與二資社手續費對帳表 │ 五頁│├──┼──────────────┼────────┤│ 11 │轉帳傳票暨萬有紙廠統一發票影│ 一冊││ │本 │ │├──┼──────────────┼────────┤│ 12 │日報表 │ 二頁│├──┼──────────────┼────────┤│ 13 │電腦磁片 │ 三十四片│└──┴──────────────┴────────┘㈡查扣時地: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98號(被告所經營廢紙回收廠之三重場)(91年11月14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進貨收據 │ 十五冊│├──┼──────────────┼────────┤│ 2 │進項明細 │ 七冊│├──┼──────────────┼────────┤│ 3 │銷項明細 │ 一冊│├──┼──────────────┼────────┤│ 4 │月結進項明細 │ 一冊│├──┼──────────────┼────────┤│ 5 │萬有紙廠派車載紙託運紀錄 │ 五頁│├──┼──────────────┼────────┤│ 6 │出貨單 │ 九頁│├──┼──────────────┼────────┤│ 7 │出貨明細 │ 一冊│├──┼──────────────┼────────┤│ 8 │單據 │ 十三冊│├──┼──────────────┼────────┤│ 9 │支票影本 │ 二冊│├──┼──────────────┼────────┤│ 10 │過磅累計紀錄 │ 二冊│├──┼──────────────┼────────┤│ 11 │出貨商運輸狀況統計表 │ 二冊│├──┼──────────────┼────────┤│ 12 │進貨過磅單 │ 二冊│├──┼──────────────┼────────┤│ 13 │文件資料 │ 二冊│├──┼──────────────┼────────┤│ 14 │託運紀錄簿 │ 五冊│├──┼──────────────┼────────┤│ 15 │員工簽到簿及基資 │ 一冊│├──┼──────────────┼────────┤│ 16 │銀行對帳單 │ 一冊│├──┼──────────────┼────────┤│ 17 │傳票 │ 一冊│├──┼──────────────┼────────┤│ 18 │萬有紙廠入廠驗收單 │ 一箱│├──┼──────────────┼────────┤│ 19 │託運紀錄單 │ 一袋│├──┼──────────────┼────────┤│ 20 │印章印文 │ 四十二個│└──┴──────────────┴────────┘㈢查扣時地:臺北縣汐止市○○○街442 巷3 號(被告K○○所經營廢紙回收場之汐止場)(91年11月14日)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1 │進貨及銷貨 │ 一冊│├──┼──────────────┼────────┤│ 2 │月費用(收支及鋁鐵類) │ 一冊│├──┼──────────────┼────────┤│ 3 │銷貨對帳單 │ 一冊│├──┼──────────────┼────────┤│ 4 │年度報表 │ 四冊│├──┼──────────────┼────────┤│ 5 │客戶名單 │ 二頁│├──┼──────────────┼────────┤│ 6 │萬有紙廠入廠驗收單 │ 十九頁│├──┼──────────────┼────────┤│ 7 │萬有公司章及二資社章 │ 三顆│└──┴──────────────┴────────┘附表八: ┌──┬──────────────────────┬──────────────────────────────┐ │編號│ 主 文 │ 犯 罪 事 實 │ ├──┼──────────────────────┼──────────────────────────────┤ │ 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高鋁公司逃漏8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87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高鋁公司逃漏8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88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高鋁公司逃漏8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89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高鋁公司逃漏8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90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高鋁公司逃漏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91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附表九: ┌──┬──────────────────────┬──────────────────────────────┐ │編號│ 主 文 │ 犯 罪 事 實 │ ├──┼──────────────────────┼──────────────────────────────┤ │ 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8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8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8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8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8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8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89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9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9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9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9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0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9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9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89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0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90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90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90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90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90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賢公司逃漏90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1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9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8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0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8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8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8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8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89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9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9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9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9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9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9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0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0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90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90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90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90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90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1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89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3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0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39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1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40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昌公司逃漏8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89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4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昌公司逃漏8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0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 4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鏶昌公司逃漏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1年的5 月以前申報) │ └──┴──────────────────────┴──────────────────────────────┘ 附表十: ┌──┬──────────────────────┬──────────────────────────────┐ │編號│ 主 文 │ 犯 罪 事 實 │ ├──┼──────────────────────┼──────────────────────────────┤ │ 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8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8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8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8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8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8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89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89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89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9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89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0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89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1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89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2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89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0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3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1 、2 月之營業稅(於90年3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4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3 、4 月之營業稅(於90年5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5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5 、6 月之營業稅(於90年7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6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7 、8 月之營業稅(於90年9 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7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9 、10月之營業稅(於90年11月15日以前申報) │ ├──┼──────────────────────┼──────────────────────────────┤ │ 18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國星公司逃漏90年11、12月之營業稅(於91年1 月15日以前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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