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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余必文

  • 原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龍虎獅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 設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 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 被   告 龍虎獅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必文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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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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