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仲村隆藏、余必文
-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虎獅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 設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 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 被 告 龍虎獅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必文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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