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 原告
- 基勝食品冷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七萬五千二百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乙○○、劉仁榮與化名曾明富某不詳男子,自八十四年五月間起,基於概括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蓄意以空頭支票為詐欺方法,四處向各地南北貨、食品等業者行騙為常業,致陷原告於錯誤,至原告營業處購買魚貨達一百四十三萬九千三百四十元,其中六萬四一百二十元已付清,另簽發面額共一百十七萬五千二百之支票以抵償貨款,詎該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等語。
(三)證據:提出支票明細表一份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四紙等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