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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八號

原告
曾永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日

法 官 王 屏 夏

書記官 楊 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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