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八號
- 原告
- 曾永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