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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
丁○○
被告
永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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